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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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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
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决议公告

2019-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9-036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

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通知于2019年5月10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5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赵唯一先生主持。经会议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并注销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所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具体见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并注销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所应补偿股份的公告》(临2019-038)。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具体见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临2019-039)。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具体见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临2019-039)。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见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9-040)。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9-037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一次

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通知于2019年5月10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5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金建平先生主持。会议经过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并注销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所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拟回购并注销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所应补偿股份是严格依据交易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9-038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回购并注销响水恒利达

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

承诺所应补偿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江苏吴中”)于2019年5月1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和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并注销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所应补偿股份的议案》,该议案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情况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448号《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向毕红芬、毕永星和潘培华三人(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发行18,140,588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其中向毕红芬发行14,663,038股股份、向毕永星发行1,814,058股股份、向潘培华发行1,663,492股股份,用于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恒利达”)的100%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4,324,942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16 年7 月8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 [2016]第11549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6 年7 月6 日,交易对方已将其所持响水恒利达合计100%的股权转让过户给本公司。

二、标的资产涉及的业绩承诺情况

(一)响水恒利达一期项目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签订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承诺利润补偿期间(即 2016年、2017年及 2018年)响水恒利达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7,800 万元、8,970万元和10,315万元。上述业绩承诺不包括对响水恒利达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所产生的损益。如响水恒利达在承诺期内任何一个会计年度末实现的累计利润数未能达到承诺数额,则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应根据承诺期内各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以其所持有的“江苏吴中”的股份及现金对本公司进行补偿,并首先以其所持“江苏吴中”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以现金补偿。

1、业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应依据约定公式计算出每年应补偿金额以及应予补偿的股份数量,该应补偿股份由公司以1.00元的价格进行回购。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应按其拟向公司转让的响水恒利达股权比例,分别、独立地承担《收购协议》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

计算公式:

当年补偿股份数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标的股权总对价÷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自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及获得股利分配的权利。

2、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持有的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不足以补足当期应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以自有现金补偿。

计算公式:

当年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标的股权总对价÷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金额

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当年补偿金额-当年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3、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至业绩补偿或资产减值补偿实施完毕期间,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分红派息等事项,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应补偿股份相对应的新增股份或利益,随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应补偿的股份一并补偿给公司,公司不必另行支付对价。补偿按以下公式计算:

A、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补偿股份数调整为: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B、如公司实施分红派息,补偿股份数调整为:补偿股份数×(1+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4、减值测试:

在承诺期届满时,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响水恒利达进行减值测试,并在承诺期届满后6个月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若标的公司的减值额大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已补偿总额(指已补偿股份总数×公司向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则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同意另行向公司作出资产减值补偿。

因标的股权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承诺期内因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二)响水恒利达二期项目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毕红芬签订的《关于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8200吨中高档有机颜料、50000吨中高档分散染料项目之二期项目业绩承诺协议》(以下简称“《二期项目业绩承诺协议》”),毕红芬同意将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公司股份中的250万股进行自愿锁定,并按二期项目的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解锁或由公司回购注销。二期项目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以下简称“二期项目承诺期”)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该协议中的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口径)分别不低于 2,024 万元、4,030 万元、 5,005 万元、5,504 万元、6,070 万元。如二期项目在二期项目承诺期内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当年承诺的数额,则按差额部分占当年承诺净利润数的比例由公司以1.00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剩余部分予以解锁,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由公司回购并注销的股份数量=(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当期实现净利润数)÷当期承诺净利润数×500,000

当期解锁的股份数量=500,000-当期由公司回购并注销的股份数量

自应注销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毕红芬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及获得股利分配的权利。

三、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9]33180010号),响水恒利达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如下:

1、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承诺2018年响水恒利达一期项目实现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103,150,000.00元,实际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13,229,311.33元,实际实现净利润小于承诺净利润89,920,688.67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响水恒利达一期项目三年承诺期结束,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元

2、毕红芬承诺2018年响水恒利达二期项目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20,240,000.00元,实际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15,221,839.32元,实际完成净利润小于承诺净利润35,461,839.32元。

四、业绩补偿实施方案

鉴于响水恒利达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收购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公司与毕红芬签订的《二期项目业绩承诺协议》,以及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协议(一)》、《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协议(二)》(以下合称“《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协议》”),各交易对方应向公司补偿股份数量如下:

(一)响水恒利达一期项目业绩补偿方案

由于响水恒利达一期项目实现利润数未达承诺利润数,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应补偿股份数量为:

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标的股权总对价÷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270,850,000-185,311,817.79)×600,000,000÷270,850,000-0]÷22.05

=8,593,575股(取整后)。

鉴于公司已于2016年度实施分红派息0.03元/股(含税)、2017年度实施分红派息0.056元/股(含税),因此交易对方补偿股份数调整为:补偿股份数×(1+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8,593,575×[1+(0.03+0.056)÷22.05]

=8,627,092股(取整后)

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应按其在本次交易中向公司转让的响水恒利达股权比例承担上述股份补偿义务,该应补偿股份由公司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二)响水恒利达二期项目业绩补偿方案

由于响水恒利达二期项目实现利润数未达承诺利润数,毕红芬应向公司补偿股份数量:

当期由公司回购并注销的股份数量=(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当期实现净利润数)÷当期承诺净利润数×500,000

=[ 20,240,000- (-15,221,839.32) ]÷20,240,000×500,000

= 876,034股(取整后)。

该应补偿股份由公司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综上,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应向公司补偿股份数量明细如下表:

此外,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收购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公司与毕红芬签订的《二期项目业绩承诺协议》,以及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协议》,自上述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交易对方所持的该等股份不享受所对应的表决权及获得股利分配的权利。

五、响水恒利达一期项目减值测试情况的说明

响水恒利达由于受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某化工企业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下午发生爆炸事故影响而处于停产状态;4月5日,《盐城晚报》的微博发布了“决定彻底关闭响水化工园区”的消息(具体见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自响水恒利达停产以来,公司时刻关注事态进展,始终保持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主动沟通,同时积极开展职工妥善安顿、资产评估理赔、员工清退补偿,并与园区内其它受影响企业互通信息、保持与上下游客户之间日常沟通交流及按政府部门要求做好物料处置清理等各项工作。但至目前为止,响水恒利达仍未收到相关政府部门就该事项后续处理方案和措施的正式文件,进而导致响水恒利达的后续持续经营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尚未正式完成对响水恒利达一期项目的《减值测试报告》。

公司后续将继续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并结合响水化工园区后续正式的处置方案及相应措施,在充分保障各相关方利益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与交易对方签订的《收购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内容,再行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预计股份回购注销工作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七、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为保证公司本次业绩补偿部分股份回购注销事项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结合具体情况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注销的具体方案;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回购账户开立和股份回购事宜;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办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注销股份等相关事项;

4、办理与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及工商变更等相关的其他事项;

5、办理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注销过程中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6、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至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及工商变更等相关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9-039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并注销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所应补偿股份的议案》、《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等事项。由于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公司拟回购并注销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应补偿股份合计9,503,126股,该等应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721,891,958元变更为712,388,832元。

就上述减少注册资本事宜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见下表: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此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2019-040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5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5月31日 14点3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5月30日

至2019年5月31日

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15:00至2019年5月31日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5月1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及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19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第1、2、3项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项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1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15:00至2019年5月31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2、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服务专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19年5月28日及5月29日

上午:9:00一11:00

下午:2:00一5:00

3、登记地址及相关联系方式

(1)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

(2)联系人:李红仙 李锐

(3)联系电话:0512-65618665/65686153

(4)传真:0512-65270086

(5)邮编:215124

六、其他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与会股东及代表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5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或“画圈”,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