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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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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19-038

债券代码:113502 债券简称:嘉澳转债

转股代码:191502 转股简称:嘉澳转股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1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已于2019年3月14日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原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内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次上诉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其实际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等方面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披露了公司与张华兴、王勇、姚静波、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事宜,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披露的《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119)。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9年3月1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张华兴、王勇、姚静波、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于2018年10月24日解除;

2、在重组过程中,原告在接受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等支出必要合理的费用30万元,由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

3、驳回张华兴、王勇、姚静波、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800元,由张华兴、王勇、姚静波、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5160元,由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

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披露的《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2)。

三、二审诉讼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因上诉人张华兴、王勇、姚静波、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三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次二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其实际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等方面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标的金额等值的财

产保全,目前已冻结公司银行存款2321.79万元,对公司产生的影响暂无确切估计,公司将根据进一步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7日

●报备文件

(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2民初408号

(二)《民事上诉状》

(三)《应诉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