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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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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48 证券简称:高斯贝尔 公告编号:2019-033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6日一2019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15:00至2019年5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高斯贝尔产业园综合楼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潭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91,76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90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89,44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51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3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8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83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9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51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0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3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88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提案: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通过。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通过。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9年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通过。

4、 《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通过。

5、 《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通过。

6、 关于公司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通过。

7、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6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刘潭爱、游宗杰、王春、马刚、胡立勤、赵木林、孙二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郝建清、魏宏雯、刘春保、邓万能、欧阳健康回避了表决。

该提案通过。

8、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刘丙宇、陈帆、刘志回避了表决。

该提案通过。

9、 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刘潭爱、游宗杰、谌晓文、匡清华、刘珂、刘玮、邹青松、孙二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该提案通过。

10、 关于公司2019年度银行授信额度及金融机构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通过。

11、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刘潭爱先生、孙二花女士、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该提案通过。

12、 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刘潭爱先生、孙二花女士、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该提案通过。

13、 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通过。

1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5、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欧阳斗平 龙斌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