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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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43 股票简称:富煌钢构 公告编号:2019-027号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无特别决议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议事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要求,上述议案中,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10和议案11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披露。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9日-2019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9日15:00至2019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富煌大厦804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曹靖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2,91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1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132,5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31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2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5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6人,代表股份1,8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6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人,代表股份32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53%。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律师、夏旭东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9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9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9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9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9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9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9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9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9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9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过审议,同意选举毕水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情况:得票数: 132,911,5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票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2,211,5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票数的100.0000%。

表决结果:当选。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鲍金桥、夏旭东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