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ST东凌 公告编号:2019-034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9年5月21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环汇商业广场南塔19层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赖宁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5,115,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6,903,272股的46.9169%。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67,915,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6,903,272股的22.1846%;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5人,代表股份187,199,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6,903,272股的24.732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共审议十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2017年资产减值调整暨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563,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84.075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弃权56,551,7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5.92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285,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9,124,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78.600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75,991,3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39,6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21.39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46,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028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9,439,6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39,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972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三: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9,124,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78.600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弃权75,991,3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权19,439,6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21.39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46,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028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9,439,6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39,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972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四: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563,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84.075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弃权56,551,7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5.92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同意42,285,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五: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5,115,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285,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六: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9,124,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78.600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弃权75,991,3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39,6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21.39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46,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028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9,439,6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39,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972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七:关于2019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5,115,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285,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八: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839,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94.4544%;反对219,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619%;弃权19,439,6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39,6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5.48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26,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5091%;反对219,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89%;弃权19,439,6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39,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9720%。
关联股东赖宁昌先生、郭家华先生、陈雪平女士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九: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5,593,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94.502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弃权19,522,5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39,6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5.49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63,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3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9,522,5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39,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681%。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十: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5,593,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94.502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弃权19,522,5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39,6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5.49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63,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3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9,522,5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39,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681%。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园园、方晓彤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2、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以及《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2019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环汇商业广场南塔19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上午9:30一 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7,915,9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1846%。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所作的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5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7,199,6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7323%。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5,115,5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9169%。
(四)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五)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2017年资产减值调整暨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2.《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8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关于2019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赖宁昌先生、郭家华先生、陈雪平女士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9.《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 平 律师
经办律师:
朱园园 律师
经办律师:
方晓彤 律师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