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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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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73版)

2019-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3版)

(一)经济补偿金

根据《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费用测算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1号)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致使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不超过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按照江西六国全员解除劳动关系所估算经济补偿金为:1256人(截至2018年在册职工数量)*3150元(2017年度公司月平均工资)*26年(职工平均工作年限)=10,286.64万元。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6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根据《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办法》第22条规定: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截至2018年末江西六国尚有32名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江西六国按照上述计算依据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约为297.00万元。

(三)停产期间人员工资

江西六国停止生产经营期间,留守人员工资标准参照2017年度同岗位的工资标准确定,对于其余职工,在与该等职工的劳动关系终止之前,公司按照贵溪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580元/月的标准发放职工基本生活费。由此,按照12个月估算的职工基本生活费及留守职工工资约为2,520.00万元。

(四)人员社保、公积金依据及测算过程

江西六国停止生产经营期间,在与该等职工的劳动关系终止之前,按照12个月估算,公司尚需为职工缴纳劳动关系终止前社会保险费用约为2,000.00万元,尚需为职工缴纳劳动关系终止前住房公积金约为648.00万元。

2019年3月25日,江西六国向贵溪市人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材料,并将上述职工安置费用作为破产申请材料的构成部分同时递交至贵溪市人民法院。

三、与职工安置费用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条: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公司应合理预计需要发生的支出并计提预计负债。

江西六国于2018年11月公告申请破产清算,不再持续经营,对非持续经营主体,依照财政部财会[2016]17号文“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会计处理规定,对江西六国资产按清算价值计量、负债按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江西六国终止经营后,随之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这部门预计费用应在终止经营时点作为预计负债反映在江西六国的财务报表中。根据财政部财会[2016]17号,江西六国预计的职工安置费,将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2018年11月,江西六国董事会及股东会均通过了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的议案,上市公司履行了及时的信息披露业务。江西六国就此终止经营,部分人员留守公司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准备破产前的申报准备工作,直至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组成破产清算组后,江西六国相关事务移交至破产清算组。终止经营后,企业仍需向职工支付工资等生活费。

另外,江西六国上述职工安置费在2018年报预审阶段即作了合理预估,该预计金额包含在六国化工董事会于2019年1月30日公告的2018年度公司预估业绩。江西六国纳入六国化工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包括该项职工安置费的财务报表于2019年4月11日经六国化工年度董事会审议批准报出。

年审会计师回复意见:

江西六国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依据合规、测算过程及结果正确。

问题7: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审核报告显示,报告期初公司与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关联方铜陵矿业的往来资金余额为1500万元,形成原因系债权转让,报告期末已偿还完毕。请公司说明上述债权转让对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明确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回复:

2015年11月5日,公司与铜陵化工集团新桥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约定的转让标的为宿松六国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标的股权价款的30%(交易保证金可冲抵),剩余股权价款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有效担保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1年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同时铜陵化工集团新桥矿业有限公司在合同中承诺自愿受让本公司持有的宿松六国矿业有限公司的82,424,633.49元债权,在签订本合同一年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债权价款的30%,余款在签订合同一年后的12个月内还清。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铜陵化工集团新桥矿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应付本公司全部的股权转让款、资金占用利息及67,424,633.49元的债权款;2018年1月公司收到剩余的1500.00万元债权款。

综上所述,公司2018年期初对铜陵化工集团新桥矿业有限公司的应收款系转让债权事项形成,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年审会计师回复意见:

公司应收铜陵化工集团新桥矿业有限公司款项系由转让债权事项所形成,因而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问题8:年报显示,公司受限货币资金为2.60亿元,占货币资金总额比例为39.16%。其中,0.63亿元货币资金受限原因为“账户使用受限”。请公司补充披露账户使用受限的具体原因,是否涉及应披露事项,并说明货币资金中是否存在抵押或质押等权利限制或其他潜在的限制性用途。

回复:

(一)截至2018年末,公司账户受限的账户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二)受限原因分析

1、2016年3月28日颍上县慎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慎泰城投”)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鑫泰化工签订《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合同中约定国开发展基金通过颍上慎泰城投对鑫泰化工投资6,675.00万元,持股比例为54.75%,资金用于退城进园项目。由于合同中约定颍上慎泰城投不参与鑫泰化工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委派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参与鑫泰化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表决且同一日本公司、鑫泰化工及颍上慎泰城投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约定2017年10月28日本公司回购颍上慎泰城投持有的鑫泰化工的675.00万元股权、2025年10月28日本公司回购颍上慎泰城投持有鑫泰化工的6,000.00万元股权,故鑫泰化工将该投资款确认为长期应付款,并将2017年本公司回购部分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2017年,本公司向颍上慎泰城投申请变更退城进园的项目实施主体为国泰化工,并由国泰化工与颍上慎泰城投签订了新的投资协议,鑫泰化工将已收到的6,675.00万元投资款转账至国泰化工账户,并在当年偿还了国开基金675.00万元。

在使用该资金支付项目款及账户结息后,截止2018年末,国泰化工国开行账户资金余额为5,890.64万元。因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需履行借款主体变更程序,因此国泰化工该账户资金在银行内部程序尚未履行完毕前,国泰化工不能使用上述账户资金。

2、江西六国破产重整期间与供应商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部分单位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导致江西六国相关账户被银行冻结。

(三)除上述账户使用受限外,货币资金中不存在其他因抵押或质押等权利限制或其他潜在的限制性用途的情况。

年审会计师回复意见:

公司补充披露的账户使用受限原因属实,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中无其他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

问题9:年报显示,公司存在大额对外担保。报告期末公司担保总额为9.80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68.24%。上述担保均为对子公司的担保,其中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为7.85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存在高额担保的原因,并说明是否存在为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清算的对象提供的担保。如有,是否已计提相关预计负债;(2)结合对外担保及资产负债率等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及流动性风险,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

回复:

(一)存在高额担保的原因,并说明是否存在为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清算的对象提供的担保。如有,是否已计提相关预计负债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担保总额97,998.88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1、公司存在高额担保的原因:受金融政策影响,市场资金面偏紧,部分银行提高了贷款条件;公司部分子公司资产负债率偏高,当地银行在进行2018年度银行授信时要求提供第三方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既能够有效缓解子公司的融资压力,也能提高融资效率和降低融资综合成本。因此截至2018年末公司存在对子公司的高额担保。

2、公司目前提供的担保对象中,仅安徽中元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针对该担保,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原因如下:

中元化肥会积极推进资金流的统筹管理,包括预收回款、合理安排货款支付以及融资方面的借新还旧等措施,合理安排好公司的现金流,另外中元化肥历史上也不存在债务违约情况,公司及中元化肥管理层评估中元化肥能自行偿还贷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的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公司为中元化肥提供的担保构成或有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因公司及中元化肥管理层评估中元化肥能自行偿还贷款,公司虽然给中元化肥提供了担保但公司预计未来不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此不符合“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条件,故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

综上,除安徽中元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不存在为其他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清算的对象提供担保。

(二)结合对外担保及资产负债率等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及流动性风险,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

公司近三年资产负债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

剔除拟破产的江西六国后,公司2018年末的整体资产负债率为61.18%;考虑到2018年末公司负债中还包含后续以货物交付实现清偿的70,503.82万元预收款项以及无需偿还的11,320.21万元递延收益,公司实际需要付款的负债比例更低。

另外,公司的对外担保对象主要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均受公司严格管控。公司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时,也充分考虑了其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其中国泰化工、嘉合科技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项目建设已基本完工并投入生产,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湖北六国及安徽中元所生产的大部分产品均通过公司本部网络销售,货款回笼得到保证,都具有债务偿还能力,不存在偿债风险,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及流动性风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问题10:年报显示,公司部分房屋建筑物持续数年未办妥产权证书。上述房屋建筑物的账面价值合计2.74亿元,占固定资产比例为11.79%。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房产的取得时间、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具体原因、目前办理进度及后续办理计划;(2)上述房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等相关风险。

回复:

(一)上述房产的取得时间、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具体原因、目前办理进度及后续办理计划

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明细如下:

铜陵鑫克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国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均为向母公司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取得,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以及《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应与土地使用权一致,因此租赁土地经营期间暂不能办理房产证。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铜陵鑫克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国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0年4月26日、2012年5月30日与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期限为20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鉴于公司的厂房及部分构筑物年代久远,加上以前信息管理技术与手段的落后,存在部分房屋施工、竣工及验收等资料遗失现象,不能完整提供办证所需资料,序号16-66项固定资产暂时无法办证。

序号67-111项固定资产系公司2013年投产的氮肥厂装置项目,目前公司正积极推动与房管局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力争尽快办理好权证事宜。

(二)上述房产目前均处于正常使用中,且不属于违章建筑,截止目前为止公司未接受过相关处罚,上述未办妥权证事项不会产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风险。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