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5月23日

查看其他日期

2011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2019-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03 股票简称: 柳钢股份 编号:2019-025

债券代码: 122075 债券简称: 11柳钢债

2011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5月31日

● 债券付息兑付日:2019年6月3日

● 债券停牌日:2019年6月3日

● 债券摘牌日:2019年6月3日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发行的2011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6月3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柳钢债(代码:122075)

3.发行主体: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2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8年期债券,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利率为5.7%。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第5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在存续期后3年的票面利率仍为5.7%。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

8. 付息日:2012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自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6月1日为回售部分债券的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 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9年6月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为2016年6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年度计息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7%,每手“11柳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00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三、债权登记日、付息兑付日、停牌日、摘牌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5月31日。

2.付息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9年6月1日。因该日为休息日,实际兑付日顺延至2019年6月3日。

3、停牌日:2019年6月3日。

4、摘牌日:2019年6月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5月3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柳钢债”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己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1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柳钢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柳州市北雀路117号

联系人:邓旋

联系电话:0772-2595971

传真:0772-2595971

邮政编码:545002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赵洋

联系电话: 0755-81917033

传真:010-66018035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1003 证券简称: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6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6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4月24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562,793,2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37,675,92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54元。如果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54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柳钢股份证券部

联系电话:0772-2595971

特此公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