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9-033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9元(含税)(本文所称“元”指人民币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5月17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127,269,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46,908,01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A股股东保定创新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现金红利按照每股0.29元派发。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人民币0.29元。

(3)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61元。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261元派发现金红利。如上述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1元。

(5)对于其他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312-2197812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9-03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获得回购A股及H股一般性授权通知债权人第二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本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授予本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一般性授权的详情如下:

(1) 董事会获授权于有关期间按照中国主管证券事务的政府或监管机关、香港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关之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例及╱或规定,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回购本公司已发行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之H股股票及在上交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之A股股票;

(2) 可在有关期间回购本公司H股总面值不得超过相关决议案于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H股数目的10%及可在有关期间回购本公司A股总面值不得超过相关决议案于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A股数目的10% 。

“有关期间”指通过相关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的期间:

(i) 相关决议案通过后的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ii) 年度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通过相关决议案后满十二个月时;或

(iii) 股东于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或股东于本公司H股类别股东会议或A股类别股东会议以特别决议案撤回或更改相关特别决议案所给予授权当日。

董事会执行上述回购后,本公司会注销所回购的H股,而使本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因此,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发布本公告。

自2019年5月17日向本公司债权人发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获得回购A股及H股一般性授权通知债权人第一次公告》(以下简称“首次致债权人公告”),凡本公司债权人均可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可自接到本公司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未于指定期限按上述方式向本公司申报的债权,将视为放弃申报权利,有关债权仍将由本公司按原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清偿。

申报债权方式:

拟向本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债权人应向本公司出具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者,须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者,另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者,另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以邮寄方式申报者(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债权资料:

邮件地址:中国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收件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姜丽 女士

邮政编码:071000

特别提示: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 以传真方式申报者(申报日以传真成功发送日为准),请按以下传真号码发送债权资料:

传真号码:86-312-2197812

特别提示:请在传真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联系电话:86-312-2197812

联系人:姜丽 女士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