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77 证券简称:中简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3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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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19年5月 26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7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7 人,其中沈菊琴教授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永岗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3名监事,持续督导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代表人程刚列席了本次董事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公司分别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意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及上述五家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 月 27 日
证券代码:300777 证券简称:中简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4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3号),首次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1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1万股;每股发行价为6.06元,募集资金总额242,460,600.00元。本次承销保荐费用共计16,526,415.11元(不含税),公司前期已预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费用2,358,490.58元,扣除完光大证券其余应付承销费人民币14,167,924.53元后,募集资金余款为人民币228,292,675.47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2019年5月10日出具《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万股后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149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与中信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江苏银行常州春江支行、华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以及上海银行常州分行五家金融机构分别签订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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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完毕本次A股发行相关的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费、律师费、登记托管费及材料制作费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0,748,800.00元,将全部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户行及光大证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行简称为“乙方”,光大证券简称为“丙 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刚、李洪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2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开户行及光大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万股后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149号)。
特此公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