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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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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9-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17:00止。2019年5月28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出席本次大会的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份额共计820,559,429.97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523,223,234.42份的53.87%,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820,559,429.97份,其中,820,559,429.97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56000元,合计66000元,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5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关于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关于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已对《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增加C类份额(基金代码:007512)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增加C类份额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002387)基金份额类别。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修改投资目标,变更后的投资目标如下:

“重点通过精选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港股投资标的和沪深两市优质上市公司,通过积极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最大化收益。”

2)修改投资范围,将深港通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并完善投资范围的表述。变更后的投资范围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变更投资策略

对原基金合同“投资策略”项下的“(一)资产配置策略”,与“(二)股票选择策略”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香港及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在充足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动态调整策略,在市场上涨阶段中,适当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适当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二)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持续增长潜力,且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重点投资。本基金将主要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此外,本基金将同时参考A股市场与香港H股整体溢价情况,在A股与H股整体价格持平甚至A股折价时,综合考虑市场投资者结构、流动性及成长空间等因素后,适当增加A股市场配置比例。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等;资源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以及其他优势;

(2)公司治理评估:本基金认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2)尊重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利;

3)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4)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运作透明;

5)公司股东能够对董事会成员施加有效的监督,公司能够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地履行审计职责。不符合上述治理准则的公司,本基金将给予其较低的评级。

(3)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2、定量分析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的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股票。

3、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4)对组合限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组合限制”如下:

“(1)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4)、(16)项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5)对业绩比较基准行调整,修改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如下: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2、选择理由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300只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考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即在样本券付息时将利息再投资计入指数之中。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80-95%,主要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对恒生指数、沪深300指数和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分别赋予80%、5%和15%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6)根据实际操作,增加“估值原则”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7)根据实际操作,对估值方法的表述进行完善,修改后的“估值方法”如下: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格的方法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8)对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小数位数进行调整,由“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调整为“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同时补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的内容。

同时,估值错误的认定相应的由“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调整为“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9)增设C类份额,并对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对本基金增设C类份额,与现有份额(变更注册后为A类份额)在收费方式上实现差异化处理。具体而言,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的收取与A类份额存在一定差异。增设C类份额后,本基金的费率结构如下:

注: M为申购金额,Y为持有期限,1年为365天。

10)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公证费”。

11)对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修改后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12)因上述修改、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及基金实际运作需要而相应做出的其他必要修改。

基金变更的具体事宜,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官网(www.icbccs.com.cn)刊登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一《关于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述调整内容在本基金最近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修改相关内容。

2、方案的实施安排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即2019年5月30日起,本基金开始执行修改后的《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备查文件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关于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