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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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
(2018)沪0115民初6985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9-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4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

(2018)沪0115民初6985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之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于2019年5月30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签发的(2018)沪0115民初6985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浦东新区法院就原告吴旋玲与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潘进喜、林文智、林文昌、林福椿、上海五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12月20日,同孚实业、潘进喜与自然人吴旋玲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71220),约定同孚实业、潘进喜共同向吴旋玲借款8,000,000.00元,期限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月利率3%,每月支付一次。公司控股股东林文昌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签署《担保书》,约定上海五天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借款期限届满,同孚实业及共同借款人潘进喜未归还本金,仅支付了借款期内的利息,且其他担保人林文智、林文昌、林福椿亦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吴旋玲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浦东新区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2018年12月22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5月20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8)沪0115民初69857号案件〈参加诉讼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2)。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同孚实业、潘进喜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潘进喜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8,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3、判令同孚实业、潘进喜支付律师费170,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8,000.00元;

4、判令林文智、林文昌、林福椿、上海五天对第1至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浦东新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同孚实业、潘进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旋玲借款本金8,000,000.00元;

2、被告同孚实业、潘进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旋玲逾期还款违约金(以8,0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3、被告同孚实业、潘进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旋玲担保费8,000.00元;

4、被告林福椿、林文智、林文昌对被告同孚实业、潘进喜上述一至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福椿、林文智、林文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同孚实业、潘进喜追偿;

5、驳回原告吴旋玲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15.00元,减半收取计36,55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41,557.50元,由原告负担595.00元,被告同孚实业、潘进喜、林福椿、林文智、林文昌负担40,96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浦东新区法院签发的(2018)沪0115民初6985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对吴旋玲要求上海五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且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上诉期内若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请求或最终维持原判,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918.88万元,即增加当期利润918.88万元,最终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六、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6985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