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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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解除部分股权质押
及再质押的公告

2019-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9-035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解除部分股权质押

及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汇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已主动解除部分股权质押,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有足够的风险控制空间,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通知,广汇集团将其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部分股权质押解除及再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解押的具体情况

广汇集团将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权办理了股权质押解除手续,具体明细如下:

二、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广汇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无限售流通股股权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本次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期限自股权质押登记日起至质押双方办理解除质押手续止。具体明细如下: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广汇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922,559,0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0169%;广汇集团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58,947,3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676%;广汇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合计2,981,506,4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8846%;广汇集团已累计质押其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权1,971,036,54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6,793,974,970股的29.0115%。

三、控股股东质押情况说明

控股股东广汇集团股权质押融资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还款来源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投资收益等。以上质押手续完备且风险可控,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求,在上述股权质押期间从未出现任何逾期现象,且随着融资期满,各类解押手续均在积极办理及正常披露过程中。当前广汇集团及所属各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一切正常有序。

广汇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有足够的风险控制空间,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未出现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实质性因素。若公司股价波动到预警线时,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公司将根据公司股份质押情况以及控股股东质押风险情况持续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风险提示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9-036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4月12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9年4月1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9年6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793,974,97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79,397,497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公司部分股份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元;对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QFII股东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991-3762327/0991-3759961

联系传真:0991-8637008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6层

邮政编码:830002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