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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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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9-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9-03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72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所涉事项全面分析、逐一梳理,认真回复。为便于投资者对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理解,现就《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公司业务情况

公司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86.31亿元,同比增长32.11%;归母净利润1.82亿元,同比增长192.98%。公司当期业绩增长幅度较大,请就公司业务相关情况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技术加盟模式相关。据披露,公司2018年完成3单技术授权,合计金额1.7亿元,同比增长240%。技术授权业务即公司将技术、品牌、管理以轻资产方式输出给合作方,期限通常为10年,公司一次性收取大额资源使用费,同时约定公司需出资与合作方成立合资公司。请公司补充披露:(1)2018年公司通过技术加盟模式取得利润金额,占公司当年归母净利润比例,公司当期业绩大幅增长是否依赖于技术加盟模式业务,当期经营性现金流同比净流入是否依赖于技术加盟模式业务;(2)公司大额资源使用费是一次性收取还是10年内等额收取,若为一次性收取,公司在收取使用费后是否需要提供后续服务,公司是当期全部确认还是分摊至10年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中关于使用费收入确认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牺牲长期利益换取短期业绩的情形;(3)公司出资设立合资公司是否为收取资源使用费收入的前置条件,出资金额是否应在资源使用费收入中扣除,若不扣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相关规定;(4)报告期内,公司已与合作方成立秦皇岛精工绿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投入30万元,当期确认的投资损益为-21.3万元。公司出资设立合资公司,是否明确退出方式或分红方式,如何确保此类投资有回报,公司是否还向合资公司提供其他资金支持或担保,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5)公司与合作方成立合资公司的行为,性质上是否属于经营行为,相关现金流量是否应划分为经营活动现金流;(6)结合公司技术加盟模式涉及的技术、专利和资源,说明技术加盟经营模式是否存在公司核心技术被效仿、丧失核心竞争力的风险,并结合公司近年研发支出情况,说明研发投入是否足以支持公司技术不断发展,评估技术加盟模式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

(1)2018年公司通过技术加盟模式取得利润金额,占公司当年归母净利润比例,公司当期业绩大幅增长是否依赖于技术加盟模式业务,当期经营性现金流同比净流入是否依赖于技术加盟模式业务

公司回复:

1、公司当期业绩大幅增长主要依赖于钢结构业务,并非依赖于技术加盟模式业务。

公司2018年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82亿元,2017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0.62亿元,同比增长192.98%,增长了11,969.02万元。

2018年公司通过技术加盟模式取得的净利润为3,000.00万元,占公司当年归母净利润(约18,171.23万元)的16.51%,占同比利润增长值的25%。2018年公司传统钢结构业务创利增加8,969.02万元,占同比利润增长值的75%。由此可见,公司2018年当期业绩大幅增长主要依赖于传统钢结构业务模式的创利,而并非技术加盟模式业务。

2、公司当期经营性现金流同比净流入并非依赖于技术加盟模式业务。

公司2018年经营性现金流净流入-23,425.99万元,2017年经营性现金流净流入为-56,784.80万元,经营性现金流净流入同比增加金额为33,358.81万元。公司2018年技术加盟模式业务现金流入金额为9,500.00万元,对现金流净流入增加贡献占比为28.48%。由此可见, 2018年当期经营性现金同比净流入并未主要依赖于技术加盟模式业务。

(2)公司大额资源使用费是一次性收取还是10年内等额收取,若为一次性收取,公司在收取使用费后是否需要提供后续服务,公司是当期全部确认还是分摊至10年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中关于使用费收入确认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牺牲长期利益换取短期业绩的情形;

公司回复:

1、公司技术加盟模式业务的款项支付是按照合同约定分次收取。

公司技术加盟模式业务的款项支付是按照合同约定分次收取,既不是一次性收取也不是10年内等额收取。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义务主要分为:(a)浙江绿筑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成套产品技术体系的设计技术、制造技术和施工技术;(b)未来授权期限内浙江绿筑在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成套产品技术体系研发的新技术;(c)绿筑VI标识系统。公司将合同金额按照合同义务性质进行对价分摊,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对于现有技术按照技术资料交付并验收完成等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对于未来合同义务在授权期限内(如:10年或20年不等)平均分摊确认收入。

2、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中关于使用费收入确认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中关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需要符合的条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经公司对技术使用权转让业务的分析与认定,技术加盟模式业务相关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3、技术加盟费收入不存在牺牲长期利益换取短期业绩的情形。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绿筑签订了四单技术加盟业务合同,合同金额总计为2.2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确认技术加盟业务收入为3,000万元,占比13.64%;累计收取技术资源使用费9,700万元(其中200万为2017年度收取),确认技术加盟业务收入占累计收款比例为30.93%,未确认收入的6,700万元,根据其性质其中5,300万元账列预收款项、定金1,400万元账列其他应付款。根据合同约定,未来还有1.23亿元的预计现金流入。由此看来,技术加盟费的收入确认并不存在牺牲长期利益换取短期业绩的情形。

(3)公司出资设立合资公司是否为收取资源使用费收入的前置条件,出资金额是否应在资源使用费收入中扣除,若不扣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1、公司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不为收取资源使用费收入的前置条件。

根据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的关于技术加盟模式业务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未约定公司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为收取资源使用费收入的前置条件。根据合资公司出资各方签署的《投资人协议》,各出资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对合资公司进行出资,各投资方按承诺的出资金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投资人协议》中亦未约定投资的先决条件与技术加盟业务有关。

2、对合资公司的出资金额不在资源使用费收入中扣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相关规定。

从《合作协议》和《投资人协议》的相关约定来看,公司设立合资公司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发展现有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成套产品技术体系的设计技术、制造技术和施工技术,以及未来在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成套产品技术体系研发的新技术以及绿筑VI标识系统,同时授权其在合资公司范围内使用,授权许可的范围与合作方及合作方的其他关联方无关。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第十八条对使用费收入金额的规定,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不需要扣除合资公司的出资金额,公司对授权使用现有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成套产品技术体系的设计技术、制造技术和施工技术,以及未来授权期限内在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成套产品技术体系研发的新技术以及绿筑VI标识系统在合同金额中进行分摊,按照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报告期内,公司已与合作方成立秦皇岛精工绿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投入30万元,当期确认的投资损益为-21.3万元。公司出资设立合资公司,是否明确退出方式或分红方式,如何确保此类投资有回报,公司是否还向合资公司提供其他资金支持或担保,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绿筑已与技术加盟模式业务合作方成立合资公司秦皇岛精工绿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签署的《投资人协议》规定,浙江绿筑承诺投资2,000.00万元,占比10%。截至2018年末,浙江绿筑已实际投入资本30.00万元,结合考虑到浙江绿筑在合资公司董事会中派驻1名董事(共5名董事),形成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浙江绿筑对上述投资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2018年度,该合资公司净利润为-213万元,按照投资占比10%计算,确认当期投资收益为-21.30万元。

根据《投资人协议》的相关约定,明确了退出方式及分红方式: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并可以转让;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为了加快合资公司盈利,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1)除授权使用装配式建筑成套产品体系外,还提供包括设计、采购、制造工艺及工程管理培训、品牌推广等资源服务;

(2)积极帮助合资公司申报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EPC)等所需的资质,申报市级、省级甚至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3)利用合作双方的地域优势、技术优势及品牌优势,在区域范围内发挥整合联动效应,努力将合资公司打造为许可地域内专业的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

尽管如此,合资公司具体经营业绩仍要受管理水平、政策环境、市场推广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为此公司也已在临时公告中提示合资公司相关经营风险。

截止目前,公司未向合资公司提供其他资金支持或担保情况。未来根据合资公司发展需要,如有提供担保等事宜,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程序后方可实施。

(5)公司与合作方成立合资公司的行为,性质上是否属于经营行为,相关现金流量是否应划分为经营活动现金流;

公司回复: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浙江绿筑技术加盟模式业务共成立了3家合资公司,承诺投资金额共计 5,800.00万元,实际投入资本1,930.00万元。根据公司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协议》,设立合资公司的目的是公司通过在不同地区设立合资企业,授权使用浙江绿筑现有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成套产品技术体系的设计技术、制造技术和施工技术以及未来授权许可期限内在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成套产品技术体系研发的新技术,同时提升绿筑VI标识系统的知名度,是一项长远的投资行为,故公司将上述投资金额划分为投资支付的现金,在现金流量表的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相关规定,即设立合资公司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相关现金流量应划分为投资活动现金流。

(6)结合公司技术加盟模式涉及的技术、专利和资源,说明技术加盟经营模式是否存在公司核心技术被效仿、丧失核心竞争力的风险,并结合公司近年研发支出情况,说明研发投入是否足以支持公司技术不断发展,评估技术加盟模式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

公司回复:

1、公司开展技术加盟模式业务主要是为了实现公司转型成为钢结构建筑集成服务商的长期战略目标。公司早于 2010 年开始积极发展绿色集成业务,下属子公司浙江绿筑在自身钢结构成熟技术的基础上,研发了 GBS 绿色集成建筑体系,形成从设计、制造、安装、运维管理的全产业链服务并给客户提供集成建筑整体解决方案,装配化率可达 95%。公司通过“直营 EPC 工程总承包”和“成套技术加盟合作”两种模式同步推广该建筑成套产品技术体系,树立绿筑品牌,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其中“成套技术加盟合作”已执行落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河北秦皇岛市、辽宁盘锦市、山西太原市等地区开展合作推广装配式建筑。

技术加盟模式主要通过公司的技术、品牌、管理输出以轻资产方式打开业务覆盖区域,快速提升市场占用率。公司在与技术授权合作方的合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核心技术被效仿的风险,对此,公司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核心技术不被效仿、保障核心竞争力,具体如下:

(1)公司与合作方新设成立合资公司,明确授权主体,合作方及合作方的其他关联方不得使用。此外,公司通过在合资企业派驻董事,对合资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参与管理、进行监督,以规避核心技术被授权范围外的其他方效仿使用,导致丧失核心竞争力。

(2)公司技术授权为装配式建筑成套产品技术体系,包括设计资源、采购资源、技术资源、信息化管理平台资源、管理培训服务、品牌推广活动等全产业链服务,并不只是单一的装配式技术,不容易被效仿。

(3)从建筑工程行业来看,项目承接除了技术因素外,还取决于企业的资质、管理团队、过往业绩、品牌影响力等多方面因素,上述能力的培养并非短时间内可以快速形成的。

(4)公司持续投入研发,不断推进技术的升级和迭代,以保持公司在装配式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

综上,公司技术授权模式的发展中,一方面会加强对授权主体的管理,同时由于提供的是全产业链服务,壁垒较高,并不断进行升级和迭代,不存在被轻易效仿、丧失核心竞争力的风险。

2、公司持续研发投入能够支持公司技术不断发展

(1)公司设立浙江绿筑专门进行装配式建筑技术的研发,累计投入资本金2亿元,用以推进其装配式建筑技术随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而进行的升级和创新。

(2)公司2014年定向增发为绿色集成建筑科技产业园项目融资4.45亿元,进行绿色集成建筑生产基地的建设,截至2018年末,累计投入资金3.32亿元。

(3)公司每年对装配式建筑技术的研发项目进行投入,并在研发费用科目核算,其中2018年度相关研发费用投入1,449.83万元,2017年度相关研发费用投入1,241.93万元,2016年度相关研发投入为953.97万元。截至2018年末,公司就相关技术已形成100余项专利。公司2019年相关研发投入预算为1,849.00万元。

综上,公司装配式技术研发累计投入近6亿元,未来通过装配式建筑市场化推广应用的逐步扩大,将有效推动公司技术的升级和发展。

3、公司技术加盟模式业务具有可持续性

(1)自《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和《“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发布以来,随后我国31个省份/直辖市政府均针对装配式建筑颁布具体的实施意见、规划和行动方案,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提供强力政策保障。总体目标要求2025年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占比达30%,2018年我国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不到10%,仍有巨大提升空间。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发展,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行业的市场容量将持续增长,公司将利用国家大力推广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战略合作业务。

(2)公司自主研发的GBS绿色集成建筑系统已形成学校、医院、办公楼、住宅、公寓五大产品体系,并通过直营模式陆续承接了梅山江商务楼、温州肯恩大学学生宿舍、温州市现代冷链物流中心、绍兴技师学 院(筹)(绍兴市职业教育中心)易地新建工程 EPC 总承包项目、绍兴南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工程等多个市场化项目。公司技术的成熟、稳定和先进性已通过市场检验并逐步获得市场的认可,并且通过市场化项目、示范工程的实施不断促进技术的完善和提升,形成了良好的品牌效应,为公司技术加盟业务奠定了市场基础。

(3)公司在上海设立了装配式建筑技术全国研发中心,目前已形成稳定研发团队200余人,未来公司仍将加大研发投入,持续保持公司在装配式建筑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

综上,基于国家产业政策保障、公司装配式技术市场化推广应用成果和较强的研发能力,公司技术加盟模式业务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公司2018年当期业绩大幅增长主要依赖于传统经营模式的创利,而并非主要依赖于技术加盟模式业务。2018年当期经营性现金同比净流入并未主要依赖于技术加盟模式业务。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中关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需要符合的条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通过上述审计程序,会计师认为公司关于技术加盟模式业务相关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牺牲长期利益换取短期业绩的情形。

3、会计师通过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认为公司对于资源使用费收入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相关规定。

4、会计师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绿筑出资设立合资公司,根据协议明确了退出方式或分红方式;目前技术加盟业务模式业务处于发展阶段;未发现公司存在向合资公司提供其他资金支持或担保的现象,未发现损害公司利益的迹象。

5、会计师通过审阅《合作协议》、《投资人协议》的相关条款,询问公司管理层以了解投资目的,进一步判断公司与合作方成立合资公司的行为之本质,认为其设立合资公司行为属于投资行为,相关现金流量的划分是适当的。

6、根据公司补充披露的信息,公司技术加盟模式涉及的核心技术被效仿、丧失核心竞争力的风险是可控的,公司持续的研发投入将有效推动公司技术的升级和发展,公司技术加盟模式业务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2. 主要业务毛利率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整体营业收入86.31亿元,毛利率13.67%,同比增长2.15个百分点。据年报披露,公司主营业务分为两个行业,钢结构行业营业收入84.47亿元,毛利率12.64%,同比减少0.44个百分点;紧固件及其他行业营业收入0.74亿元,毛利率33.70%,同比减少2.72个百分点。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主营业务分行业毛利率均下降的情况下,公司整体毛利率却增长的原因,是否存在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却未列入主营业务的业务,如有,说明相关业务的情况以及未列入主营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中关于主营业务的收入成本分行业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收入和成本合计数与经审计数据一致。

公司2018年整体营业收入为86.31亿元,营业成本为74.51亿元,整体毛利率为13.67%;公司2017年整体营业收入为65.33亿元,营业成本为56.05亿元,整体毛利率为14.21%。因此,公司整体毛利率同比下降0.54%,其中主营业务的毛利率同比下降0.51%。

问题中提到的毛利率同比增长2.15个百分点,主要是基于2018年年报数据与2017年年报数据关于毛利率变动情况的对比结果,与公司整体毛利率同比下降0.54%不一致。其主要原因是2018年年报披露时,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按同口径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列报所致,具体如下:根据财政部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要求:新增“研发费用”项目,用以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此外,根据财政部会计司于2018年9月7日发布《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解读》”)中也明确要求关于比较信息的列报。因此公司根据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重新列报了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费用化支出的研发费用。

公司为钢结构建筑企业,既有钢结构的制作技术又有钢结构安装技术的研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高新技术研发过程中,钢结构制作的研发过程是在工厂实施,该部分的研发支出部分计入工厂营业成本中;钢结构安装技术的研发是在安装过程中实现的,该部分的研发支出部分计入工程成本。由此,根据《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和其他文件的相关规定,把归属于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重新列报了报告期数据和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2018年公司的研发费用金额为293,212,871.52元,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即2017年公司的研发费用金额为236,644,538.44元,其中重新列报了2017年营业成本影响金额为175,288,644.90元,重新列报了2017年管理费用影响金额为61,355,893.54元。

综上,公司不存在对业绩影响较大却未列入主营业务的业务。

3. 营业收入与期间费用匹配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6.31亿元,同比增长32.11%,但期间费用却在下降或增长幅度较小。其中,销售费用1.13亿元,同比下降19.49%;管理费用3.2亿元,同比仅增长6.79%;财务费用1.61亿元,同比仅增长8.82%。请公司补充披露:对比同行业情况,公司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明显变化,期间费用增幅明显低于营收与利润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费用跨期确认的情形。

公司回复:

公司经营状况未发生明显变化;与同行业比较,期间费用占比和增幅合理,不存在费用跨期确认的情形。

(1)与同行业对比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6.31亿元,同比增长32.11%,但期间费用下降或增长幅度较小。公司报告期内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期间费用率对比情况如下:

(注:相关同行计算数据采自各同行上市公司已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

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期间费用率,公司报告期的期间费用率仍处于较高水平。随着公司业务量的不断增长,公司不断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运营效率,逐步降低期间费用率,在不影响公司总体经营和长期发展的目标下,加大对期间费用的管理和控制。

(2)期间费用分析如下

①销售费用:报告期销售费用发生额为1.13亿元,同比下降19.49%,主要系运输费下降所致。公司是钢结构建筑及金属屋面墙面等的设计、研发、销售、制造、施工于一体的集团公司。公司设立制造分公司作为钢结构制造主体,主要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钢结构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制造分公司签署内部的钢结构加工制造合同,以进一步规范内部交易的核算。本年度公司在集团层面对已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析,制造分公司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钢构件时发生的运输费用根据其费用发生的目的,在集团层面为工程项目成本的组成部分,故归类至项目成本,导致本年度销售费用中的运输费下降。

②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在报告期披露金额为3.2亿元,同比增长6.79%。根据上述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管理费用率的比较来看,公司报告期内管理费用率为3.71%,可比公司管理费用率平均值为2.88%,仍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虽然公司在报告期内提高管理效力,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费用等方式降低管理费用率,但控制管理费用率仍然是公司降本增效的重点工作。

③财务费用:财务费用在报告期披露金额为1.61亿元,同比增长8.82%。根据上述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财务费用率的比较来看,公司报告期内财务费用率为1.87%,可比公司财务费用率平均值为1.53%,处于合理水平。

(3)是否存在费用跨期确认的情形

公司对费用的确认实施以下审核程序,以确保不存在重大费用跨期的情形:公司成本费用发生时,在审批报销流程中对费用报销的时限进行了规定,对于不符合时限规定的发票予以退回;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对费用进行确认和计量;公司财务管理流程中授权相关人员对费用的确认进行复核;内审人员定期对是否存在费用的跨期确认进行检查;公司定期对已发生成本费用与预算进行比较分析,以防止大额异常的成本、费用出现跨期现象。

综上,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对比同行业情况,期间费用的占比和增幅合理,不存在费用跨期确认的情形。

4.分季度财务数据情况。公司2018年各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21.28亿元、17.67亿元、16.87亿元、30.49亿元,2017年各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13.63亿元、16.7亿元、16.09亿元、18.91亿元, 2018年各季度净利润率分别为1.19%、5.29%、1.66%、1.14%,波动性较大。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明显变化,公司2018年分季度财务数据波动性明显高于2017年季度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2018年第二季度净利润率明显高于其他季度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1、公司2018年分季度财务数据波动属于建筑工程行业正常现象。

公司属于建筑工程类企业,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及相应利润。由于不同项目在施工进度、利润率上差异很大,每个季度施工速度、同期开工数也会存在差异,因此各季度的收入、利润确认存在波动是行业普遍现象。

由下表可比同行上市公司2018年分季度收入及利润率情况表可知,每家公司各季度财务数据都存在波动。

2、2018年第二季度净利润率较高主要系技术授权收入及非经常性损益影响。

公司2018年第二季度取得技术授权净利润3,000万元及非经常性损益1,168万元,相应提高了当季净利润率。剔除上述影响后,第二季度单季净利润率为2.99%。对比同行上市公司净利润率波动情况,公司2018年季度净利润率波动处在合理范围。

二、关于资产负债情况

2018年末,公司大量货币资金与有息负债并存,且货币资金中受限比例较高,请公司就该情况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5. 年报披露,2018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18.57亿元,同比增长49.96%,公司称主要是由于定向增资及收到工程款所致。但从明细来看,限制性货币资金达11.34亿元,同比增长110.47%,且占货币资金总额高达61.06%,公司2018年末货币资金余额增加的主要是限制性资金。请公司补充披露:(1)2018年货币资金的日均余额;(2)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存放的具体银行支行名称及对应金额,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2018年间在上述银行的贷款融资发生额;(3)说明限制性资金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利用上述货币资金存款等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保证等任何形式的利益倾斜;(4)请公司核实,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货币资金被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1)2018年货币资金的日均余额

公司回复: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为1,857,032,359.50元,其类别、存储和日均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2)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存放的具体银行支行名称及对应金额,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2018年间在上述银行的贷款融资发生额;

公司回复:

1、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共在136家银行支行存放货币资金,其中活期存款683,662,144.96元,定期存款428,651,910.72元,保证金734,938,735.05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款9,191,223.56元。

2、在公司合作的136家银行支行中,有20家银行支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2018年度发生融资行为,融资发生额合计为3,651,542,100.00元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在上述20家银行支行存款合计为943,956,858.81 元,其中活期存款余额为294,141,464.94元,定期存单余额为128,651,071.64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20,849.15元,保证金余额为521,143,473.08元;2018年,公司在上述20家银行支行中,发生融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工程保函等合计2,333,000,000.00元。因此,公司在上述银行的存款余额与公司在上述银行的融资规模相匹配的。

(3)说明限制性资金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利用上述货币资金存款等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保证等任何形式的利益倾斜;

公司回复:

公司限制性资金余额的变动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2018年12月31日限制性资金增加主要原因为银行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增加,分别增加了29,413.13万元和22,514.68万元,合计增加占比86.27%。上述受限资金增加主要原因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及财务规划,将定期存单、结构性存款质押给银行,缴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以获取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等来支持大幅增长的业务需求。公司2018年业务承接额为122.7亿元,达到历年来的新高。由于公司为建筑施工行业企业,行业特点是生产周期、结算周期较长,业务规模增加会直接增加对营运资金的需求,故当年承接业务后的资金需求也大幅上升。

综上所述,公司限制性的资金大幅增加主要是由于当年度公司业务承接额增加,导致资金需求增加,公司需要将存单质押、缴存较多的银行汇票保证金以获得短期的流动资金周转需求。公司限制性的资金的增加是合理的,符合公司当年度业务发展的情况。

2、公司治理规范,最近三年不存在利用上述货币资金存款等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保证等任何形式的利益倾斜。

(4)请公司核实,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货币资金被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未签订过联合或共管账户的协议。公司目前银行各类账户开通网银的,网银U盾均由公司财务部员工保管,保管地点均在公司经营场所;未开通网银的,经核查开户预留印鉴卡,所预留的印鉴均由公司档案室保管,印鉴存放地点也均在公司经营场所。

综上,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不存在公司的货币资金被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存放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共计136家银行的人民币或外币账户。会计师通过获取上述银行对账单、独立发放银行询证函并取得回函,认为其信息是真实、准确的。

上述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2018年在上述银行的贷款融资金额相关的补充信息为公司披露之信息,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聘请2018年年报审计机构,所以未能通过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去获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与银行贷款融资相关的交易及账务处理,因此不对上述公司补充披露信息发表意见。

2、会计师通过独立发放银行询证函并取得回函,未发现存在利用上述货币资金存款等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保证等任何形式的利益倾斜。

公司限制性的资金大幅增加主要是由于当年度公司业务承接额升高,导致资金需求增加,公司需要将存单质押、缴存较多的银行汇票保证金以获得短期的流动资金周转需求。公司限制性的资金的增加是合理的,符合公司当年度业务发展的情况。

3、经公司核实,精工钢构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未签订过联合或共管账户的协议。公司目前银行各类账户如若开通网银,网银U盾均由公司员工保管,保管地点均在公司经营场所;未开通网银的账户,经核查开户预留印鉴卡,所预留的印鉴均由公司档案室保管,印鉴存放地点也均在公司经营场所。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不存在公司的货币资金被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资料、信息以及会计师对各开户银行的账号进行独立函证及相关回函情况,未显示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以及货币资金被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6. 大额货币资金与有息负债并存情况。年报披露,2018年末公司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余额合计22.81亿元,同时公司货币资金余额18.57亿元,报告期内财务费用1.61亿元,占归母净利润的88.46%。请公司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在货币资金充裕的情况下,进行高额负债并导致财务费用高企的具体原因和财务考量,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模式、重大项目、短期内资金流出需求等。

公司回复:

1、公司货币资金结构、经营模式和重大项目分析说明:

(1)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期初期末余额、变动金额及变动幅度见下表:

单位:元

如上表所示,公司期末货币资金余额18.57亿元,其中其他货币资金11.34亿元,占货币资金总额61.07%。其他货币资金全部为限制性资产,主要表现为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各项保证金、质押存单等。可自由支配的银行存款的增加仅为2,353万元,增加比例为3.36%。因此公司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并没有大幅增加。

(2)公司经营模式决定了对营运资金需求大。

公司是建筑施工行业,行业的特点是生产周期、结算周期较长:公司以订单式承接业务,一般通过招投标方式从业主或者总包商处承接业务。按照行业惯例,建筑钢结构业务按工程进度逐步收取工程款。收款进度一般为:合同签约后业主或总包商支付合同额的10%-30%预付款,施工过程中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完工前支付的工程款合计约为总合同额的70%-85%,竣工决算后按决算价支付完总金额的95%-98%,剩余部分作为质保金。同样地,按照行业惯例,一般情况下在投标、合同签约等过程中需要支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因此,在建筑钢结构业务承接和运作过程中需要一定数量的营运资金。2018年,公司业务承接额为122.7亿元,创历年新高,其中亿元以上的大型项目24项,总金额约50.24亿元,例如温州市现代冷链物流中心项目南区(装配式建筑)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呼和浩特市文化客厅项目、绍兴南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工程项目等大型项目,为顺利完成公司承接的业务,公司需要储备必要的运营资金。因此,公司报告期内流动资金的需求加大。

2、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分析:

(1)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摘录如下:

单位 :元

(注:上述相关同行数据采自各同行上市公司已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其中有息负债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低于富煌钢构、略高于东南网架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平均水平;公司的货币资金与有息负债比与鸿路钢构持平,略高于杭萧钢构和东南网架,富煌钢构因规模较小,可比性不强。由此可见,公司的资产负债比处于较合理的水平。

(2)公司2018年度财务费用较高主要受外部融资环境影响

公司2018年末有息负债为240,171.57万元,比2017年年末的有息负债271,571.01万元减少了31,399.44万元,公司已经在有计划的降低有息负债;此外公司2018年度财务费用1.61亿元,比2017年度财务费用1.48亿元增加了1300万元,主要是由于在金融去杠杆的大环境下,公司2018年度融资成本较2017年度有所增加,例如公司2015年发行的15精工债票面利率为5.2%,2017年末发行的17精工债票面利率上涨到了6.5%。

综上所述,鉴于建筑施工行业经营模式的特点以及公司订单增长导致的业务增长对营运资金的需求,公司期末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处于较为合理的水平。同时随着公司个均合同额增加,大项目占比增加,需要储备更多的营运资金以满足项目实施需求。目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货币资金与有息负债比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处于合理水平,负债规模与经营规模相匹配。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公司期末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规模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基本匹配,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以及EPC总承包业务模式业务的进一步发展,需要通过自有资金、票据贴现或者借款等形式来筹措足够的营运资金以保障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和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为了获得工程的承揽,公司需要留存各种保证金以满足需求。公司大额货币资金与有息债务并存的情况是合理的。

三、关于关联方交易与往来款项

在公司业绩取得较大增长的同时,公司应收票据、预付款项等往来款项余额增幅较大,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中往来款发生额亦增长较多,公司与大股东关联方也保持了大额关联交易,请公司就往来款项与关联方交易情况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7. 与关联方往来相关的现金流量。年报现金流量表附注披露,2018年支付的往来款3.77亿元,同比增加1503.22%;收回往来款0.37亿元,同比下降57.48%。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同行业及业务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支付往来款现金流大幅增加、收回往来款现金流大幅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2)往来款交易对手前10名的名称、金额、占比、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等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安排。

(1)结合同行业及业务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支付往来款现金流大幅增加、收回往来款现金流大幅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1、从与同行业比较分析来看,公司与同行业公司支付往来款现金流出及收回往来款现金流入规模相近,具体如下:

单位:元

(注:相关同行数据采自各同行上市公司已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

2、公司现金流量表中列示的“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往来款”主要为支付的项目备用金、履约保证金及单位往来等;“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回往来款”主要为收到的质量保证金、加盟业务定金、项目备用金、履约保证金及单位往来等。这些费用的支付与收回,都与工程行业特有的资金周转模式有关:

(1)投标保证金:公司必须根据招标书的要求支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与业务承接规模具有相关性。当公司投标成功后,投标保证金可能会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函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合同的完整履行,公司需对总包方或业主提供履约担保,可以是履约保函形式或者直接支付履约保证金。如果开具履约保函,公司需要按保函金额的一定比例在银行冻结保证金。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存续时间与合同执行时间一致。因此,随着单个工程金额增加、平均施工周期增加,履约保函金额会明显增加,对应保证金数量也会增加。

(3) 预付款保函保证金:总包方或业主支付项目预付款一般要求公司提供与预付款对等的担保,为此公司需要申请银行开具预付款保函并按保函金额的一定比例冻结保证金。该金额与公司业务承接额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4)项目备用金:公司大部分业务涵盖钢构件的现场施工环节。公司通过“项目经理管理”模式,委派公司员工担任现场项目经理,对项目实施工期、质量以及收款负责。由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本发生与按合同收取工程款的进度会存在时间差,所以需要给项目经理一定的备用金,用于支付工程预缴税金、工人工资等费用。每个项目都必须有项目经理,也都需要支付项目备用金。因此,项目备用金金额与在建项目金额有关。

因此,上述现金流的支出,与新签订单数量、在建项目合同金额、单个项目金额、项目周转时间等都有一定的正相关性。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幅32.11%,业务承接额增幅19.78%,平均合同总额增幅26.16%,特别是在建项目合同总额从2017年度的166.01亿元增长为185.54亿元,增加了19.53亿元,同比增长了11.76%,由此导致报告期内支付的项目保证金、项目备用金较上期大幅增加,这也是支付往来款现金流大幅增加的原因。具体数据见下表:

单位:亿元

由于上述投标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项目备用金等处于不断滚动使用中,直接收回的情况比较少,所以“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回往来款”绝对额较小,由此也造成该指标波动性比较大。

(2)往来款交易对手前10名的名称、金额、占比、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等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安排。

公司回复:

报告期往来款交易对手前十名的单位列示如下。经公司核查,往来款交易对手前十名单位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等关联方。

1、收到往来款前十名情况

2、支付往来款前十名情况

备注: 其他应收款-项目备用金主要为公司项目经理用于公司在建项目的预交税费、现场人工费、措施费等的备用金。如前所述,公司通过“项目经理管理”模式,委派公司员工担任现场项目经理,对项目实施工期、质量以及收款负责。

对于项目备用金的回收安全,公司采取了如下风控措施:

(1)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经理管理承包协议》保障公司的相关权益。项目经理借支的项目备用金不得高于该项目已收工程款金额;项目经理的费用报销、项目绩效奖金等都与备用金的结算挂钩。

(2)公司制定《其他应收款项管理办法》对保证金、备用金款项实施风险控制,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标准及流程;

(3)公司定期对其他应收款项实施函证等程序以保障权益。

8.关联担保情况。年报披露,公司为控股股东管理层关联方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信置业)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1.95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该担保不存在反担保的原因,中建信置业其他股东是否进行了同比例担保,结合控股股东经营状况和高比例质押情形,说明该担保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回复:

1、该担保不存在反担保的原因

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运营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商务CBD的办公大楼一一大虹桥国际。为推动办公楼的开发、运营和管理,中建信置业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申请贷款6.5亿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25年11月30日,并就该笔贷款提供了办公大楼房地产抵押担保,在此基础上,中建信置业各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根据上海信衡房地产估计有限公司就上述抵押贷款事宜出具的评估报告(沪信衡估报字(2017)第F01384号),房地产抵押价值为15.2亿元,已完全覆盖贷款金额。因此,本公司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未要求反担保。

2、中建信置业其他股东均进行了同比例担保

中建信置业股东为本公司、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建信康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均按持股比例对其贷款进行股权质押担保。公司为中建信置业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

综上,中建信置业已为其借款提供办公大楼房地产抵押担保,房地产评估值远超借款金额,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非常小,故未要求反担保;中建信置业各股东均按持股比例进行股权质押担保。上述担保事宜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9.关联租赁情况。年报披露,公司向中建信置业承租办公楼,并于2018年向中建信支付租金1407.73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承租办公楼的具体用途和实际使用情况,中建信置业向公司出租的办公楼地段、面积、单价,对比同地段市场租金价格,说明公司承租办公楼的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

公司回复:

1、公司承租办公楼的具体用途和实际使用情况,

(1)公司租赁办公楼的必要性

2007年,公司出于战略发展需要在上海漕河泾开发区设立了管理总部。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及并购,员工人数增至近千人,拥有7家子公司,且办公地点分散在上海徐汇、长宁、松江等地区,并且在自有物业无法满足办公需求的情况下又租赁了部分办公场所。为解决公司办公分散所致的工作交流、管理成本高等问题,更好的整合公司资源,树立企业形象,增加对人才的吸引力,2012年,公司与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信集团”)联合投标,共同拍得位于莘庄商务区的 16A-01A 北地块土地,新建办公楼。因公司不欲涉及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业务,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及管理由中建信集团下属项目公司一一中建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信置业”)负责,公司通过持有中建信置业30%股权享有分红权,并通过向其租赁办公场所的方式满足公司及在上海的下属公司集中办公的需求。

(2)具体租赁情况

公司承租的办公楼一一大虹桥国际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商务CBD内,由一幢高30层(含地下2层)的写字楼和3层商业裙楼组成,主体为全钢结构建筑,外观采用全玻璃幕墙立面,高度达146米,目前为闵行区第一高楼,楼宇直面百亩春申湖。该办公楼由世界五大行之一的英国仲量联行进行物业管理,是西上海稀缺的5A甲级湖景生态办公楼。公司承租的是该办公楼的高区楼层:21-25层,承租总建筑7,623.53平米,年总租金1,373.18万元,日均单价5元/平方,同时还可无偿使用大楼提供的包括130平方多媒体会议室、2500余平方的会所、员工培训室、员工活动室、健身房等。2018年,公司实际支付租金1407.73万元,包括租金、物业费、车位管理费等。

2、周边租金价格对比

大虹桥国际是按照5A甲级写字楼标准建造的高端办公大楼。中建信集团及公司租用了大楼办公楼高区,约占大楼总办公面积的43%。20层楼以下(约占大楼办公面积的57%)对外部客户租赁。公司承租大虹桥国际办公楼日均单价5元/每平方,对外出租日均单价约在4.5元-5.5元/每平米,相比价格公允、合理。

同时,结合周边办公楼的位置、软硬件配置以及租金报价比较,公司承租大虹桥国际办公楼的租金水平也在合理区间。目前周边办公楼租金报价情况如下:

(主要参考了58同城、安居客等租房网站)

综上,公司承租办公楼是为满足经营开展所必须,对比周边办公楼租金价格、本楼对外租赁价格以及该办公楼为公司提供的附加服务,公司承租大虹桥国际办公楼价格公允,不存在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

10.预付款项相关情况。年报披露,2018年末公司预付款项余额10.01亿元,同比增长170.02%,增幅较大。请公司补充披露:结合同行业及业务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预付款项大幅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披露预付款项的交易背景、前10名的名称及与公司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等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安排。

公司回复:

1、报告期内公司预付账款期末余额较上年同比增长较快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业务快速增长带来的原材料采购需求。

2018年同行上市公司预付账款增幅情况为:杭萧钢构、公司、富煌钢构、鸿路钢构及东南网架同比分别增加215.59%、170.02%、76.34%、57.81%及-40.10%,除东南网架同比下降外,同行均有不同比例的增幅。公司预付账款同比增加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2018年业务总量持续提升,业务承接额122.7亿元,较2017年增长20%;

(2)公司有多个大项目集中在2018年12月、2019年1月承接,合计金额32.74亿元,包括绍兴技师学院(筹)项目6.04亿元、绍兴南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3.2亿元、绍兴会展中心一期项目23.5亿元。上述项目不仅金额大,而且工期紧,短期内有立即采购原材料的需求。

综上,鉴于公司2018年全年订单量的增加及第四季度大项目的承接、部分项目工期紧张,为保证项目按时交付,同时为避免钢材价格波动影响项目的盈利水平,公司提前预付部分货款以备货、锁价,造成期末预付账款的增加。

2、公司预付款前10名与公司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等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安排。前十大客户及其与公司关系说明如下:

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系统从网上对其股东及主要管理人员进行核查。经核查,公司预付账款前十大客户不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也不存在其他安排。

11. 应收票据相关情况。年报披露,2018 年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 1.32 亿元,同比增长 91.31%,其中商业承兑票据 0.88 亿元,同比增长 444.27%,且占应收票据总额的 66.67%。请公司补充披露:(1)补充应收票据前 5 名欠款方名称、金额,票据开出与承兑是否涉及关联方,分析票据转让、收款等结算风险,并说明公司相应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2)历史上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情况,以及截至目前该等票据的到期和兑付情况,是否存在逾期情况。

(1)补充应收票据前 5 名欠款方名称、金额,票据开出与承兑是否涉及关联方,分析票据转让、收款等结算风险,并说明公司相应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公司回复:

1、2018年公司应收票据前5名合计6,708.83万元,占公司应收票据总金额50.82%,票据开出与承兑均未涉及关联方,应收票据前5名及与公司关系明细如下:

2、分析票据转让、收款等结算风险,并说明公司相应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文件,公司商业承兑流转已经实现电子化,票据的签收、转让、贴现等环节通过ECDS系统进行,风险整体可控。目前商业承兑风险集中在承兑人的偿付能力上,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现状,采取了以下3个方面的措施:

(1)控制项目合同中商业承兑的收款比例,公司一般不接受商业承兑作为收款条件,有选择的接受中国建筑、中铁建设、华润集团、恒大集团等资历雄厚的大型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

(2)每一笔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签收前,经办人员须依据ECDS系统支付信用查询功能,上报出票人、承兑人的资信情况,资信不良禁止收入;

(3)部分商业承兑签收须业主方的集团公司或母公司提供相应承兑承诺函,对项目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进行反担保,兜底兑付。

(2)历史上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情况,以及截至目前该等票据的到期和兑付情况,是否存在逾期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资信良好,风险防范措施执行到位,历史上未发生过商业承兑汇票风险。截止本回复公告日,公司应收商业承兑汇票1.003亿元,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承兑人主要为中铁建设集团、华润集团、恒大集团、中建三局等资历雄厚的大型企业。上述票据不存在逾期情况。

12. 其他应收款相关情况。年报披露,2018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4.05亿元,同比增长34.82%,主要为外部单位往来增加影响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单位往来与项目备用金类的业务背景,计入其他应收款而非应收账款的原因,其他应收款交易对手前5名的名称及与公司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等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安排。

公司回复:

1、单位往来与项目备用金类的业务背景,计入其他应收款而非应收账款的原因。

2018年公司其他应收款的增加主要是项目备用金和单位往来的增加,具体变动数据如下:

公司单位住来款主要为土地押金、股权转让款、水电费、房租款等;项目备用金主要为工程预交的税金、项目经理暂借款即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后,为了保障工程顺利进程而暂借给项目经理用于支付工程各零星款项的支付。这些款项与公司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没有直接关联,因此,根据单位往来和项目备用金的业务实质,应计入其他应收款。

2. 其他应收款交易对手前5名的名称及与公司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等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安排。

经核查,公司其他应收款交易对手中上海绿筑住宅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所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方,余额主要是公司于今年对与上海绿筑住宅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累计交易包括水电费、租赁费等形成的费用进行清账所致,除此之外,其他4名应收款交易对手与公司都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安排。

公司其他应收款前5名的列示如下:

四、其他方面

13.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年报披露,2018年公司对ConsorcioUFNIII 的4125.91万元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请补充披露:(1)公司对ConsorcioUFNIII形成4125.91万元应收账款的时间、原因、背景,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2)公司对ConsorcioUFNIII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具体原因与迹象,该应收账款是否有担保,公司是否采取了必要的追偿措施,ConsorcioUFNIII与公司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并请公司就海外业务进行风险提示。

(1)公司对ConsorcioUFNIII形成4125.91万元应收账款的时间、原因、背景,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15年末对ConsorcioUFNIII项目(以下简称“巴西氮肥厂项目”、“该项目”)的4125.91万元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该项目形成应收账款的主要背景及原因如下:

公司下属子公司精工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与由巴西GALVAO公司和中石化巴西公司组成的总包联盟体UFN3先后签署了巴西氮肥厂项目合同及增补合同,合同金额总计为5,919.12万美元,公司负责为该项目提供钢结构制作业务。该项目业主为巴西石油公司。

公司根据合同条款,按工程进度于2012年11月开始陆续发货并陆续收款,2014年由于巴西民众抗议世界杯游行扩大,逐步引发巴西当地政治、经济局势发生动荡,业主方未再继续将货款支付给总包方,导致总包方未及时向公司支付货款,公司于2014年3月停止向该项目进行发货,截至目前,该项目仍处于停工状态。2015年,公司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追讨后,预计该笔应收账款较难追回,于2015年年度财务审计时,全额计提了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进行了披露。

(2)公司对ConsorcioUFNIII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具体原因与迹象,该应收账款是否有担保,公司是否采取了必要的追偿措施,ConsorcioUFNIII与公司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并请公司就海外业务进行风险提示。

公司回复:

1、公司在总包方未及时支付货款后,积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追偿:

(1)公司国际业务负责人、管理高层去巴西当地与业主方、总包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商讨。

(2)2015年5月公司委托巴西NILTON律所,正式通过法律途径向总包公司追讨应收账款。

(3)2015年6月,总包联盟体投资方之一的巴西GALVAO公司进行破产重组,公司向里约市法院申报了债务人巴西GALVAO公司的债权登记。

(4)2015年6月,公司委托律师向圣保罗市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要求联盟体、巴西石油公司支付公司货款,同时向巴西圣保罗市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查封、冻结中石化巴西的资产和账户。圣保罗州法院对债务人中石化巴西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保全的金额约为650万美元。

(5)2015年11月,圣保罗州法院冻结中石化巴西的账户,但发现其账户内没有资金。

(下转4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