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6月4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9-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07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湘03民初340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公司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作出民事判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

二、案件进展情况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1、由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420,000元及该款逾期付款违约金;

2、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除履行本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务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应支付原告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091,775元及该款逾期付款违约金;

3、驳回原告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计划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49起,涉及金额合计298,670.80万元。其中26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金额137,517.78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

六、备查文件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03民初340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