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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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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5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0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05,284,63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73,800,855.49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司、开化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季诚建、王伟、王亮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16名激励对象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公司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47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47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7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64726275,64787381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5日

股票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9-036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及审议情况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会成员9人,关联董事吴建华、吴严明、周家海回避表决,应参加表决的董事6人,实际发出表决票6票,经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购买房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本次购买房产关联的基本情况

2019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房产的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拟以总价114,385,890.00 元向产权持有人高晓燕女士购买其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平澜路299号浙江商会大厦的二层房产(详见2019年6月1日、6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

三、本次终止购买房产的原因及说明

公司基于进出口公司和创新研究院在杭州功能与定位的更长远考虑和发展规划,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终止本次关联交易。

四、本次终止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购买房产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不存在相互之间任何其他纠纷和违约费用,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