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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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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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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是通过分析最近市场上和委估资产类似的车辆的成交价格,并对被评估对象和参照物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由此确定被评估车辆价值的方法。即通过比较分析相似的市场参照物与被评估车辆的可比因素差异,并对这些因素逐项做出调整,由此确定被评估车辆的价值。

可回收价值=市场价值(公允价值)-处置费用=二手车市场价值-处置费用

处置费用包括设备的清理费用(包括拆除设备发生的人工费用、机械费用、清理运输费)和处置设备时所需缴纳的增值税,由于车辆为不需安装设备,故不考虑清理费用。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对于拆除后不能继续使用但有回收价值的资产

由于委托方没有提供对搬迁资产的拆除方案,本次评估设定设备拆除、清理运输费等所需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责。拆除后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但可以作为废旧材料进行变现处置。因此,可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市场回收废旧材料的现行价格来确定此部份资产的可回收价值。评估公式为:

可回收价值=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可回收废旧材料价格-处置费用

=可回收废旧材料单价×可回收材料重量 -处置费用

清理费用的价格为拆除费兼运费的价格为300-350元/吨,没有具体重量的设备按账面价值的比例进行计算。

根据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对于拆除后不能继续使用且无回收价值的资产,直接评估为0。

(二)控股子公司美恒安兴纸业公司2015年因面临土地收储而长期停产,2018年拟对设备进行转让处置,经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美恒安兴纸业公司2018年9月30日的设备资产用成本法逐项进行评估,出具了《南宁美恒安兴纸业有限公司设备和存货转让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2196号),确定评估值为510.51万元,与2018年末账面价值534.38万元相差23.87万元,美恒安兴纸业公司于2018年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3.87万元。

2、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公司聘请了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对天然纸业公司存货及固定资产组进行评估,出具了《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而涉及南宁天然纸业有限公司存货及固定资产组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美恒安兴纸业公司2018年9月30日的设备资产用成本法逐项进行评估,出具了《南宁美恒安兴纸业有限公司设备和存货转让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2196号)、我们核查了该评估报告具体测算及参数选择过程,未发现存在不合理的情形。

问题六、你公司年报“或有事项”中披露2018年2月你公司接到南宁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安兴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兴纸业”)向南宁仲裁委员会诉你公司及南宁振宁工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单方面停止对合营企业南宁美恒安兴纸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要求你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合计1,387.25万元,目前案件尚未审理。基于谨慎性原则,你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1,387.25万元,同时计营业外支出1387.25万元。请你公司:

1、公司的回复:

(一)说明就前述仲裁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的情况(如适用);

2018年8月2日,公司接到南宁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2018)南仲受字702号】,申请人安兴纸业有限公司向南宁仲裁委员会诉被申请人南宁糖业、振宁工投,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3月12日签订的《合资经营企业南宁美恒安兴纸业有限公司合同》;以及赔偿因合同纠纷造成的损失约为1387万元。由于案件未开庭审理,诉讼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99%,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要求,所以公司不做临时披露,在2018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说明在安兴纸业仲裁案件尚未审理的情形下,将前述1,387.25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18年8月2日,公司接到南宁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2018)南仲受字702号】,申请人安兴纸业有限公司向南宁仲裁委员会诉被申请人南宁糖业、振宁工投,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3月12日签订的《合资经营企业南宁美恒安兴纸业有限公司合同》;以及赔偿因合同纠纷造成的损失约为1387万元。

本案属于合资合同纠纷,公司咨询律师意见,律师认为,南宁糖业、振宁工投公司、安兴公司三方正式签署了《合资合同》后,南宁糖业确实违反了三方签订的《合资合同》的约定,所以南宁糖业确属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尚需仲裁委员会裁定,最高赔偿数额不会超过人民币1387万元。公司管理层分析认为,该赔偿数额未来很有可能需要支付,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计提预计负债1,387.25万元,同时计营业外支出1387.25万元。

2、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我们查询了本次诉讼的相关资料(包括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延期举证申请书等)并向代理本次案件的律师函证,获悉南宁糖业、振宁工投公司、安兴公司三方正式签署了《合资合同》后,南宁糖业确实违反了三方签订的《合资合同》的约定,南宁糖业确属违约。公司管理层分析认为,该赔偿数额未来很有可能需要支付,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预计负债1,387.25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的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七、关于应收账款。年报“或有事项”部分显示,你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8日、2015年3月16日与广州市广顺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顺隆”)签订了《产品赊销协议》,广顺隆向你公司开出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货款结算,后其因资金周转困难,截止你公司年报披露日,广顺隆尚欠你公司3,747.33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没有承兑,已造成违约,你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年报“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部分显示,你公司将金额为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你公司对广顺隆的应收账款金额为3,747.33万元,你公司未将其纳入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且该笔应收账款的减值金额为112.41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对广顺隆3,747.33万元应收账款的分类是否与你公司会计政策一致;

(2)结合广顺隆多年未还款的情况,说明仅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112.41万元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减值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1、公司的回复:

广顺隆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产品赊销协议》的同时,广顺隆公司、广西南宁浦玺鼎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保久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海云管线安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我公司签订了《赊销抵押担保合同》,用房产抵押为赊销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公司委托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抵押的房产评估,出具了《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涉及的抵押人抵押的15项不动产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9)第060340号),2018年12月31日抵押物评估值为3,937.41万元,公司起诉广顺隆后,向法院申请查封了以上抵押物,公司测算抵押物评估值扣除处置费用后高于应收欠款,由于公司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因此公司未将该笔欠款单独计提坏账准备,按账龄分析法对该笔欠款计提坏账准备,公司认为计提112.41万元坏账准备是合理的。

2、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我们查询了应收广顺隆公司债权的相关资料,包括《产品赊销协议》、《赊销抵押担保合同》、评估报告等资料,未发现存在不合理的情形。

问题八、2016年至2018年末,你公司账面货币资金分别为14.2亿元、14.4亿元和7.15亿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21%,19%和12%,同期有息负债余额(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分别为36.73亿元、47.70亿元、43.59亿元,占总资产比例为54.72%、64.56%和74.95%,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为1.83亿元、2.06亿元和2.60亿元。请你公司列表说明你公司货币资金存放地点、存放类型、利率水平、是否存在抵押/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说明:

公司2016年末货币资金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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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7年末货币资金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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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8年末货币资金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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