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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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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61版)

2019-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1版)

4)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受限金额为1,435,896,074.47元,系公司以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飞众公司、合肥亿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与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取得短期及长期借款;

上述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的资产,均系为公司融资需求、业务拓展等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诉讼纠纷。公司受限资产为其处分权利的受限,使用权未受到限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请说明报告期末你公司所承担的回购责任总金额,与该回购责任对应的销售收入金额、占你公司2018年收入的比例;请说明在你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前提下,相关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请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所承担的担保责任的金额明细如下:

注:授信协议为三方协议,因经销商众多,因此公司按照银行列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实际因授信协议而开具的票据敞口额度。

与上述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的销售收入金额为618,948,520.90元,占公司2018年收入的4.19%,差额系截至报表日已经开具但是尚未提车而暂挂预收款项的应收票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截至回函日,已确认收入的担保额对应的回购事项并未发生。

相关销售收入确认的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准则的要求,公司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予以确认:

① 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② 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③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⑤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将整车商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转移时点通常与公司交付整车并由客户签收的时点一致,客户可以实际控制并拥有相关商品,且公司可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提车价及成本核算,可靠地计量其收入、成本。上述①②③⑤项条件已满足。

虽然信用销售存在公司需承担相应的回购担保义务或垫付责任的潜在风险,但该信用销售模式在汽车生产销售行业较为普遍,且如果回购义务发生,本公司可向经销商进行追偿,总体风险较低。实际发生的回购事件极少,满足收入确认准则中关于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相关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

(1)执行的审计程序:

1)了解和评价公司在该业务循环中的控制设计及执行情况,识别风险,针对公司销售与收款业务循环执行内部控制测试;

2)对公司的销售额进行了函证,分别函证整车提车、验收和上牌数量与金额;

3)从全年销售收入中抽取任意六个月,检查运输的签收回单,其中四季度全查,检查是否有对方经销商的签收记录,验证收入的真实性;对于最终销售去向为出口的销售收入,我们检查至报关单信息;

4)检查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协议,结合历史实际发生的回购事项,关注关于回购义务的条款是否对收入确认构成实质障碍;

5)向金融机构寄发询证函,以核实该金额的准确性,并对公司所承担的回购责任的金额进行充分的披露;

(2)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相关销售收入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3)请说明就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承担回购责任所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均经公司销售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审核,并交总裁办公会会议讨论一致通过。

公司对可纳入合作协议的汽车金融服务范围的经销商,均经资信调查、合同评审及授信管理等。

上述公司报告期末承担的回购责任及金额,已在2019-025号《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4)请补充披露截至回函日你公司发生的汽车回购总垫款金额,并结合你公司的销售模式、结算方式及现金流情况分析上述或有事项对你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影响及你公司的应对措施。

回复:

截至回函日,公司未发生回购事项。

公司三方授信的销售模式及结算方式为:

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供应链金融战略合作协议,金融机构依据信贷政策为公司提供信贷支持。公司根据销售政策,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的经销商,经金融机构资质认定后,将该经销商纳入合作协议的汽车金融服务范围。

加入汽车金融服务的经销商在抵缴一定比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后,金融机构即向公司经销商提供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以公司或经公司授权的子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银行承兑支持。

公司经销商利用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银行承兑购买公司生产的汽车产品,在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银行承兑到期后经销商无法缴存足额票款时,公司履行回购责任。

一般销售模式下,公司对客户开展资信调查、信用审批、合同评审通过后签订销售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完成后,收到与合同约定相同的足额提车款后,进行发货,交付整车并由客户签收时确认销售收入。

而上述信用销售与一般销售在业务模式及流程上存在的主要区别是:

①信用销售需要在金融机构完成审核后,才能进行付款发货;

②信用销售的经销商在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银行承兑后,按照金融机构资金保全要求,经销商需要将合格证质押给金融机构,由银行或者公司代为保管。

该信用销售模式在汽车生产销售行业较为普遍,总体风险较低,公司为控制信用销售产生的潜在风险,采取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在三方授信及信用销售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如下管控

事前管控:包括资信调查、合同评审、授信管理等;

事中管控:包括发货控制、权证管理、债权催收等;

事后管控:包括逾期管理等;

2)公司对纳入合作协议的汽车金融服务范围的经销商进行定期复核,督促其按照协议按期对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解付;

3)提高公司销售人员的风险管控意识,积极协助经销商完成整车的终端销售;同时加强财务人员对三方授信的管理,对于即将到期的票据,及时对经销商进行风险提示;

综上,公司虽承担上述回购责任,但是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回购事项较少,不会对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存在较大影响。

(5)请结合你公司现金流状况、日常经营周转资金需求、未来还款安排等因素,分析你公司是否存在短期偿债风险或资金链紧张情形,如是,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复: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主要系一方面由于2018年度汽车总体市场产销增速低于预期,因购置税优惠政策全面退出,以及宏观经济增速回落、中美贸易战、消费信心下降等因素的影响,同时2018年车市整体遇冷,合资品牌价格下降、各大车企新品密集上市,加大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公司本年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更新销售策略,对部分资信情况良好的整车经销商给予一定的信用期,以缓解经销商的资金压力,促进销售的增长;另一方面2018年度公司经营业绩不佳,各项支出较大,在经营收入大幅下滑的情况下未及时调整经营性支出;同时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公司加大了车型研发投入。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的变动如下:

公司在满足日常经营周转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减少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报告期末,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较上期减少8,848.48万元。

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可比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如下:

根据上表,公司2017年、2018年流动比率较为平稳,本报告期资产负债率较上期减少3.27%。同时,公司资产负债率及流动比例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处于合理水平范围,不存在短期偿债风险或资金链紧张的情形。

根据公司1年内到期借款约定的还款时间,第一季度合计到期借款55,200.00万元,第二季度合计到期借款69,050.00万元,第三季度合计到期借款63,650.00万元,第四季度合计到期借款82,289.79万元,到期借款分布较为分散,不存在短期集中大额还款情况。近年来,公司的银行授信规模持续保持稳定,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均保持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征信记录良好,从未发生过金融机构贷款违约情形。此外,公司融资敞口额度尚未用完,可融资额度较高,上述贷款到期归还后均可续贷,因此资金压力较小。

综上,公司资产负债率维持在合理水平,公司不存在短期偿债风险。

7. 你公司报告期研发投入金额7.12亿元,其中,研发投入资本化的金额2.06亿元。请结合你公司开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政策,尤其是项目的技术可行性、项目带来充足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以及开始资本化的时点等因素,列举报告期重大项目并分析说明判断其应当资本化的依据及资本化的具体时间和金额,说明会计处理方式及其合理性。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公司开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划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具体标准:

(1)本公司将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的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活动作为研究阶段,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在本公司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后再进行的开发活动作为开发阶段。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本公司的开发项目主要是汽车整车开发项目,具体开发流程如下:

G8阀点立项时,公司初步明确了研发项目的市场定位和预期收益,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G5阀点为公司研发项目的资本化时点,通过该阀点的审核,技术数据已经冻结,初版BOM发布完成,公司技术上不存在实质障碍,有足够能力和条件完成项目的开发。

公司本期开发支出资本化的项目全部系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研发项目。明细列示如下:

续上表:

公司在G5阀之前为研究阶段,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G5阀点之后开始资本化,按项目核算材料、人工及其他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

(1)执行的审计程序

1)根据我们对公司业务的理解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评价开发支出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2)我们与研发项目负责经理讨论了本期资本化项目的进展。我们获得了管理层认为上述项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并予以资本化处理的解释,同时我们与对应项目经理进行了访谈以进一步印证管理层的解释,以使我们独立判断上述项目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

3)我们获取并检查研究开发项目以下资料:①研究开发项目的有关立项批复如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决议、立项计划会议纪要等;②研究开发项目的实施方案、各个阀点的相关资料、阶段性报告或工作总结、验收报告。

4)我们对金额重大研究开发项目及抽取的非重大项目进行了如下测试:

我们获取了各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明细金额并将其核对至总账中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金额,检查是否一致;

我们检查了资本化项目的研发材料领用,查看领料是否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原材料核算金额是否核算正确;

我们获取了各个研发项目人员名单,了解各成员在研发项目中的职责,复核研发项目进行期间工时考核及工资核算,检查计入各个项目的人员工资是否与该项目直接相关,工资核算分摊是否正确;

我们获取了所抽取项目按性质分类的明细并检查其对应合同及发票凭据,判断所发生的支出是否与该项目直接相关以及计入相关项目的合理性。

5)对期末尚未完成的研发项目,我们向管理层了解项目下一步的计划,以判断该项目是否在经济和技术上具有可行性,满足资本化的条件。

(2)核查意见

公司开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处理方式合理。

8. “应收账款”显示,“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55.50亿元,占应收账款的85.64%,该项目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约为4.6%。

(1)请结合你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说明信用风险组合的划分原则、管理层进行会计估计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影响应收账款回收的各种因素,报告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及计提比例如下: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如下: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本公司信用风险组合主要分为销售商品等形成的应收客户款项和销售新能源车形成新能源车补贴款。销售商品形成的应收账款对象主要为汽车经销商及配件主机厂,销售新能源车形成的补贴款应收对象主要为各地财政局,两者的信用风险不同,故本公司将其划分为两个不同的应收账款账龄组合,按照不同的坏账比例计提坏账。

本公司在制定组合1应收账款坏账政策的会计估计时,结合历史经验,考虑到应收新能源补贴款受到审批效率和财政资金的影响,回收期间一般在2年以内,超过2年的应收补贴款可能存在补贴申请不符合国家政策的相关要求而被驳回的可能性,且时间越长,不能收回的风险越高,故坏账比例在不断升高。2017年年初,国家四部委出台了《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要求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需达到3万公里,2018年2月对政策进行了调整,行驶里程降低为2万公里。在该政策影响下,应收国补的回收时间会有所上升,但由于本公司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对新能源车辆安装了里程监控,在非个人上牌车辆满足行驶里程后即进行申报,并不会影响应收补贴款的收回。

本公司在制定组合2应收账款坏账政策的会计估计时,考虑到应收的销售主要对象为汽车经销商和配件主机厂,虽然公司制定了信用政策对销售客户进行信用评价,但是该类客户应收账款较补贴资金回收风险大,并随着年限的增加,应收账款回收的可能性越小,故坏账比例随着账龄的增加逐年升高,且计提比例高于组合1。

本报告期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从上表看出,本报告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为924,660,200.00元,未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5月25日《关于2017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初步审核情况的公示》、2018年9月25日《关于2017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初步审核(补充)情况的公示》、2019年3月19日《关于2016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初步审核情况的公示》以及2019年4月2日《关于2015及以前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和2017年度、2018年度补助资金预拨审核情况的公示》,截至报告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公示显示,公司新能源补贴款924,660,200.00元通过审核,但由于财政资金统一拨付,公司未收到补贴款,但公司认为收回无风险,故未计提坏账;

本报告期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为5,550,507,693.92元,坏账准备余额为256,393,651.59元,占比85.64%,计提比例为4.62%。

组合1:账龄分析组合(政府补贴款)2,635,997,550.00元,占比40.67%,坏账准备余额为77,918,450.00元,计提比例为2.96%,主要系公司根据应收账款坏账政策,补贴资金两年以内无需计提坏账,2年以上根据会计政策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组合2:账龄分析组合2,914,510,143.92元,占比44.97%,坏账准备余额为178,475,201.59元,计提比例为6.12%,主要系公司根据应收账款坏账政策,对因销售商品形成的应收账款,根据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计提充分。

(2)请列表补充披露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欠款单位名称、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交易内容、款项性质、应收账款余额、账龄、坏账准备金额、截至回函日回款情况等,并说明对单位一应收账款12.29亿元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如下:

单位一,即杭州市财政局,期末应收账款余额1,229,582,330.00元,款项性质为应收新能源补贴款,未计提原因如下: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

(1)执行的审计程序:

1)对公司应收账款信用管理、对账管理、坏账管理等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点及具体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并执行了控制测试;

2)对主要客户进行寄发询证函,对大额应收账款实施函证,并随机选取收入较大但应收账款余额较小的单位实施函证;对于函证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实施替代测试;

3)获取2018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构成及账龄,复核其账龄分析的正确性及坏账计提的充分性;

4)针对应收新能源补贴款,获取本期新增新能源车销售的全部上牌资料,并对非个人牌照的新能源车从里程监控终端分别获取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4月25日的行驶里程进行比对,确保其处于正常行驶状态;关注公司的新能源补贴申报情况,对长期未达申报标准、已达申报标准未申报、已申报未通过的新能源补贴进行重点关注;

5)对于单项计提坏账的应收新能源补贴款,我们查询了工信部公示信息。根据公示信息对单项金额进行了复核;同时,关注该部分国补期后收回情况;

6)针对期末余额较大,账龄较长的重要应收账款,关注其款项未收回的原因,必要时进行现场访谈,了解其公司的运营情况,并对其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判断其可收回性,并检查初始入账的原始单据,包括初始入账原始发票、产品验收单及销售合同;

7)针对期初长账龄的应收账款突然收回的情况,结合货币资金的大额勾对,检查其银行水单与挂账单位是否一致,针对票据回款的部分,检查票据的前手与挂账单位是否一致。

(2)核查意见

众泰汽车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充分考虑了影响应收账款回收的各种因素,报告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合理充分。

9. “应收票据”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58.88亿元,请说明已背书贴现部分应收票据是否存在被追索的风险,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经事后核查,发现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中“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3、(1)应收票据 3)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数据有误,公司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

3)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单位:元

更正后:

3)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单位: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第三条解释,本条规定更注重对风险和报酬的承担和转移情况的实质性判断,而不是以法律形式上是否附有追索权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

依据《票据法》规定,公司对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附有追索权,如果该票据到期不获支付,公司仍将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票据法》第六节追索权相关规定,追索权为第二顺位票据权利,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

公司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历史上未发生过不能兑付的情况,已背书贴现部分应收票据被追索的风险较低。本公司认为应收票据背书和转让后,已经将应收银行承兑汇票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

截至回函日,上述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应收票据已到期24.02亿元,占比为87.54%。未发生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

(1)执行的审计程序

1) 获取应收票据台账,对期末应收票据进行盘点,并与期末账面进行核对,未见异常;

2) 关注银行承兑汇票的前手和出票人的信用状况,充分关注公司应收票据背书及贴现业务的延迟付款风险;

3)获取了资产负债表日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明细,对背书、贴现事项进行检查,复核账面处理是否准确;对报告期内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向贴现银行进行函证,未见异常情况;

4)检查票据贴现和背书数据与现金流量表的勾稽关系,未见异常情况;

5)查看公司与票据前后手的交易合同及相关单据,核查公司与前后手的票据交易是否具有真实业务背景,未见异常。

(2)核查意见

会计师经过核查,认为背书人在汇票不能承兑或者付款时才有责任向持票人清偿,众泰汽车背书的票据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不能承兑或付款的可能性极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的本条规定更注重对风险和报酬的承担和转移情况的实质性判断,众泰汽车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极小,因此终止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0. “预付款项”显示,你公司预付账款期末余额7.14亿元,较期初增加53%,其中,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占比82.93%。

(1)请结合你公司的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结算方式和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预付账款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采购模式:

本公司设有采购部门,根据生产部门提供的生产指令计划及售后服务部门提供的备件采购计划,采购部门定期向供应商下发采购订单,由供应商予以确认并及时供货。本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和配套件供应商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保证进货渠道的相对稳定、可靠。同时,公司对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提升整车产品产量时,供应商在零部件产能、品质、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能力能满足企业需求。

销售模式:

公司对国内市场进行分区域管理,以各大中城市为重点,采用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为一体的4S店营销服务体系,建立符合公司标准的4S汽车专卖店。为了实现众泰汽车产品进一步深入多层级市场,推进销售渠道下沉,公司在县级市场建立具有整车销售和维修服务功能的“2S”店。公司根据门店当地整车保有量的规模,确定汽车专卖店的功能等级,以实现销售服务网络的迅速扩张并快速提高市场覆盖率,形成“以众泰为骨干、以商家为主体”的网络战略。根据《商务政策》和《销售管理办法》等销售政策文件,众泰汽车在资金投入、经营管理、组织管理、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经销商进行统一管理,通过经销商管理系统在各特许销售服务店的上线运行,实现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的提供。

结算模式:

在采购一般零部件时,公司一般与供应商采用90天票据结算方式。对于部分比较强势的零部件供应商,公司采用预付款项的采购结算方式。

本公司在实现汽车经销商整车销售时,对于合作时间比较短且自己实力比较薄弱的经销商,一般在收到经销商按整车价格向标的公司开具银行汇票后发车;对于合作时间较长且信用良好的经销商及资金实力比较雄厚的经销商予在申请额度内发车,约定期内回款,并根据历史回款情况对经销商信用额度进行更新。对于新能源汽车政府补贴款,公司根据终端销售数量申请财政补贴,相关部门核实后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同行业和本公司预付款项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江铃汽车和广汽集团预付款项较大,前五大占比相对较高。

本公司2018年期末预付账款余额7.14亿元,较期初增加53%,且前五大集中度较高,主要是由于1)本公司计划于2019年推出的新车型中推广混动汽车,为降低采购成本,保证供货充足,公司委托发动机生产厂商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适合本公司车型的混动发动机,并按照项目进度支付开发费用。2)由于受到生产能力限制的影响,公司的部分车身向外部供应商采购。为稳定车身供应量并降低车身采购价格,根据采购框架协议,公司向车身供应商预定3个月的采购量并支付货款锁定价格。本公司汽车销售旺季一般为每年的第四季度,公司在3季度销量大幅下滑的情况下,寄希望于第四季度,按照销售计划大量排产,并向车身供应商预定车身。第四季度市场情况进一步恶化,销量下滑严重,本公司及时取消订单,并积极与供应商协商预付款退回,部分供应商要求将该款项作为下年货款预付款,造成本期末预付账款上升。

(2)请补充披露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交易内容、款项性质、形成时间、结算周期,并结合业务模式、合同内容等说明有关预付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商业惯例。

回复:

公司2018年预付款项支付单位较为集中,主要系预付研发费用和车身款项。前五大具体明细如下:

上述单位均不属于关联方,但是均是众泰汽车重要的战略合作伙伴。其中,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及市场上部分合作单位名称中带有“众泰”二字,主要系合作方依靠众泰品牌的知名度获得更高的材料采购折扣或者行业地位,并非本公司下属单位或者关联单位。

为增加本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公司将部分重投资车身部件生产委托外部供应商生产。由于该类公司一般投资较大,且需要为公司的车型投入专门的生产设备和模具等,在生产期初成本较高,供应商一般要求公司采用提前预付的方式以降低其流动风险。公司为降低采购成本,稳定车身供应,公司与车身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按照未来3个月订单量预付货款,并每月对账,按季结算。

公司与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1.78亿《新能源混合动力开发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开发2款新能源混合动力,双方按照研发进度付款。截至期末,研发到第四阶段,按照约定,累计应付65%进度款即1.157亿元,公司实际支付1.15亿元。

综上所述,预付款项的支付虽然金额较大,较集中,但是具备商业实质,符合合同约定和商业惯例。众泰汽车将积极应对市场,增加销售业绩,回笼资金。

11.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金额10.29亿元;固定资产期末余额为40.44亿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6,384.39万元;在建工程期末余额为1.94亿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请结合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设备状态及使用条件等因素说明相关在建工程项目是否达到转固条件。请会计师核查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合理,金额是否准确。

(一)报告期重要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接上表:

公司在建工程成本按实际工程支出确定,包括在建期间发生的各项必要工程支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公司将满足如下条件的在建工程予以转固并计提折旧: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销售;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支出的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公司本期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金额为1,029,100,631.37元,其中公司本期重要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金额为964,777,942.31元,占全年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金额的比例为93.75%。其中:

B21项目、A12项目和A40项目为本公司为新车型上市而投建的生产线。B21项目为本公司2019年上市车型,该项目主要为原有产线的升级改造,相关设备尚未全部到达现场开始产线调试,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A12项目和A40项目为2018年年初公司上市车型,相关产线为新建产线,在车型上市前已完成安装调试生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优耐克厂房项目为公司为了提高整车配套零部件的生产,满足公司及第三方客户的模具及整车配套零部件的产量及质量需求,对厂房及厂房配套的产线及设备进行的逐步升级改造。公司本期部分冲压设备调试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2#厂房包括一期工程、二期工程及三期工程,均为生产车间。公司按照各期工程完成时间,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入固定资产核算。本期二期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公司研发中心试验室为研发用产线设备。该设备本期完成调试投入研发,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冲压车间改造项目为长沙基地为满足A40项目生产而进行的冲压产线改造。该产线随着A40的上市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

(1)执行的审计程序:

1)对于本年新增的在建工程,我们检查本年度增加的在建工程的立项申请、 施工合同、设备合同、发票、工程物资请购申请、付款单据、验收报告等,确认在建工程的计价是否正确,原始凭证是否完整;

2)对于本年减少的在建工程, 我们了解在建工程的完工进度、预定可使用状态和相关产能预设,检查已完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 验收交接单等相关凭证,并结合在建工程现场勘察结果、新车型上市时间检查在建工程结转金额和结转时点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众泰汽车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相应的会计处理合理,金额准确。

(二)报告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测试的过程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公司对其减值迹象进行分析,并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公司聘请了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执行减值测试的资产在基准日的可回收价值进行了估值,作为参考。其中,固定资产中因生产车型调试改造或停产,而导致相关资产处于停用状态,公司认为其存在减值迹象;在建工程均为公司生产新车型建造的厂房及相关配套产线,公司认为其不存在减值迹象。

(1)经分析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

(2)减值测试方法的选择

本次减值测试可回收金额参考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测试方法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关于价值类型的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回收金额,然后将所估计的资产可回收金额与其账面价值比较,以确定是否发生减值。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本次估值委估资产不具备独立获利能力,其在未来年度收益无法以货币衡量,因此本次评估不采用收益法。在本次估值项目中,委估资产均为汽车车型生产线设备或无形资产,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确定委估资产的可回收价值。

①设备类资产估值方法

据本次估值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机器设备及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确定委估资产的可回收价值。

本次估值在公司承诺未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能够收回相关资产的投资成本的基础上,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委估资产的公允价值。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估算公式如下:

可回收价值=公允价值-处置费用=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处置费用

处置费用的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②在建工程估值方法

在建工程均为在安装设备,与设备类资产评估方法相同。

(3)减值测试结果

单位:万元

根据上述减值测试结果,除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机器设备存在减值外,公司其余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均未发生减值。由于减值金额较小,公司未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

(1)执行的审计程序:

1)根据我们对众泰汽车业务的理解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了解固定资产减值测试和管理的关键内部控制;

2)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进行现场勘察,核实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毁损、报废现象;

3)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所产车型的毛利进行判断,关注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复核公司对进行减值测试的长期资产组的划分是否合理;

4)对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资产组的减值测试获得并查看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价由管理层聘请的进行减值测试的外部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并将评估结果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复核外部评估机构资产减值的测试方法:评价测试关键假设的适当性;评价减值测试中运用的关键参数的合理性及其确定的依据等;复核评估计算过程;

5)检查财务报表附注中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相关内容的披露情况。

(2)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众泰汽车除已经停产并计提减值准备的产线外,未发现其他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12. “销售费用”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发生广宣费3.66亿元,同比增加80.65%;职工薪酬与福利1.70亿元,同比增加101.02%。

(1)请说明报告期广宣费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2)你公司销售人员2017年共计1248人,2018年共计1257人。请说明在销售人员人数基本持平的情况下,计入销售费用的职工薪酬与福利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报告期销售费用广宣费用较上年增加1.63亿元,同比增加80.65%,主要是由于:

1)公司于2017年4月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购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将永康众泰4-12月财务报表纳入上期公司合并范围。即合并报表中,子公司永康众泰上期期间费用为4-12月发生额,本期期间费用为其全年发生额。

2)报告期本公司有多个新车型上市,为尽快打开销售市场,提高消费者知名度,公司在多家知名媒体投放广告并在全国各地举办发布会、试驾会等,广告投入较大;

3)本期汽车消费市场下滑,公司为提高销量,向经销商提供了多项促销措施。

报告期销售人员较上期销售人员数略有上升,但销售费用职工薪酬较上年增加0.85亿元,同比增加101.20%,主要是由于:

1)公司于2017年4月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购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将永康众泰4-12月财务报表纳入上期公司合并范围。即合并报表中,子公司永康众泰上期期间费用为4-12月发生额,本期期间费用为其全年发生额。

2)公司本期调整组织架构,取消原销售战区布局,新增君马及新能源汽车事业部。为尽快打响新品牌君马及促进新能源车的销售,公司在整合现有销售资源的基础上,外部招聘了部分级别较高的销售人员。

3)报告期前期,整车市场尚未展现颓态,公司对全年销量持乐观态度,并通过加大销售宣传力度的方式抢占市场,大量招聘销售人员。三四季度,市场颓势已现,部分销售人员离职另谋出路。因此报告期期末销售人员人数与期初基本持平。

13. 你公司报告期计提预计负债836.75万元,请结合你公司产品质量保证金的具体计提政策,说明报告期计提产品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过程和报表列示项目,是否充分准确计提了预计负债项目。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一或有事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保证的义务主要为出售整车在保修期内免费提供售后服务、产品保修等服务。根据永康众泰的商务政策,产品质量保证的义务主要包括保养费、PDI 检测费、工时费、旧件材料费、外出服务费、紧急回运旧件运费等。

针对售后服务中的首保费用的计提方式,公司采用未使用首保费用的整车台数*单台费用额的方式计提,于收入确认时对预计将承担的质量保证金额进行暂估,借记销售费用-售后服务费,贷记预计负债。根据商务政策,不同车系不同首保额度,公司承担120元/台-350元/台不等的首保费用。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有38,999.00台已经确认收入且在首保规定期限和范围内,但费用尚未实际发生的车辆,由于已形成提供保养服务的义务并登记,因此本公司对该部分车辆涉及的保养费用进行全额预提。

针对售后服务中的实际发生的质量索赔等大额费用的计提方式,公司采用对本期实际发生的索赔费用金额占已确认收入比重是否超过历史指标和成熟车型的占比进行复核,占比不足的部分进行补提,以确保质量索赔金额不被少确认。永康众泰销售费用-售后费用占收入比2016年至2018年分别为0.57%、0.47%、1.55%。

以上售后相关费用均于整车收入确认时暂估计提,根据费用实际开票时予以对应核销。预计负债期末余额为应承担售后义务但是尚未提报并审核通过的预期费用。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

(1)执行的审计程序

1)我们检查了众泰汽车整车销售的商务政策,核实公司关于质保金及售后服务条款规定的内容和结算方法是否与商务政策匹配;

2)我们了解并测试公司关于质量保证相关费用的关键内控流程,认为内控运行有效;

3)我们对售后服务费用进行50%以上的细节性测试,检查入账金额是否与经审批后的经销商提报金额、开票金额一致;检查因原材料质量问题而向供应商索赔的金额是否有供应商确认,是否与入账金额一致;

4)参考历史数据,结合本期实现销售的数量及车型,对报告期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用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本期应计入利润表的售后服务费用是否计提充足;

5)我们对当期预计负债的计提进行复算,并与账面金额进行比较,未见异常;

6)我们对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了函证,未发现重大异常。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众泰汽车计入当期损益的售后服务费用是准确完整的,预计负债计提充分准确。

1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显示,你公司“新能源汽车开发项目”截至报告期末投资进度为17.79%,请说明上述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解释具体原因。此外,你公司于2019 年1月3日审议并披露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6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相关事项,请说明闲置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是否用于投资产品。

请你公司自查上述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请会计师和保荐机构结合各自核查情况说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

本次募投项目为新能源汽车开发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为409,951万元,由试验与试制中心投资与研究开发费用两部分构成,其中试验与试制中心投资金额109,951万元,研究开发投资金额300,000万元。试验与试制中心计划2020年5月建成投入使用,研究开发根据公司技术与产品规划拟定具体实施计划。

(1)募集资金情况

1)2013年11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于2013年11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114.00万股,发行价为3.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332.94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及其他中介机构费用人民币4,111.8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221.07万元。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3年12月19日。

2016年4月21日,公司将募集资金账户中46,642.75万元(含利息收入)用于永久补充公司发展业务所需流动资金。

2016年11月4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剩余募集资金30,000万元用于众泰 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的新能源汽车开发项目。

2)2017年7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于2017年7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等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768.43万股,发行价为9.6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200,000.00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1,287.13万元。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7年7月6日,该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7月出具会验字[2017]4409号验资报告。

综上所述,公司拟用于新能源汽车开发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21,287.13万元。

(2)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募投项目为新能源汽车开发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为409,951万元,其中试验与试制中心投资金额109,951万元,研究开发投资金额300,000万元。公司拟用于新能源汽车开发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21,287.13万元,其余使用自有资金投入。

1)试验与试制中心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的差异情况

试验与试制中心建设原计划于2020年5月建成投产。经公司批准的募投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截至2018年底,试验与试制中心计划投资15,500万元。但是由于国内汽车市场呈下降趋势,公司产品销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经营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此背景下,公司对企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以及试验与试制中心建设的时机重新进行了评估,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决定暂缓实施试验与试制中心建设工作。公司将根据下阶段经营情况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再行决定重新启动试验与试制中心建设及实施进度安排。

2)研究开发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的差异情况

关于研究开发,包括减速器、电机及电机控制器,动力电池,整车控制器,充电、增程与换电技术,以及新能源汽车开发五大项。为尽快形成研究成果、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目前,公司主要集中资源实施募投项目计划中第五项“新能源汽车开发”,其他四项暂未实施。新能源汽车开发分为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两个方向进行,根据募投项目计划拟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190,000万元。经公司批准的募投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截至2018年底新能源汽车开发计划投资59,070万元,实际投资额为39,368.46万元。

“新能源汽车开发”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主要系公司原计划与福特共同设立合营公司以实施部分募投项目,因此延缓了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2017年11月,公司及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众泰制造与福特亚太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福特亚太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与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资经营合同》”),《合资经营合同》的生效条件为审批机构批准本合同和章程,合同生效后,各方拟发起设立合营公司。基于上述合作关系,公司原计划将视与福特汽车合作进度决定是否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如需变更,公司将募投项目中涉及纯电动乘用车领域研发子项目与非纯电动乘用车领域研发子项目分开实施,其中,涉及纯电动乘用车领域研发子项目将由公司与福特的合资公司进行实施,非纯电动乘用车领域研发项目将继续由众泰新能源实施。

2018年,多项国家汽车产业相关法规政策陆续颁布实施,给行业投资项目备案带来了较大影响。鉴于众泰汽车与福特的合资事项正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合营公司尚未设立,公司拟继续由众泰新能源实施募投项目,导致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晚于原投资计划。

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实际投资事宜,集中资金及人力资源用于开发“新能源汽车开发”项目。该项目分为10个子项目,包括新能源汽车平台开发及产业化、混合动力技术研究、新能源汽车集成技术、智能网联技术、车身轻量化技术研究及应用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通过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的开发来覆盖核心零部件技术的开发,并以整车开发项目进行费用归集。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多款纯电动汽车车型开发已进入整车试验验证阶段,新能源混合动力车型已进入供应商布点、样车试制阶段,燃料电池汽车领域研发项目已完成项目前期可行性分析。

根据项目开发计划,公司预计2019年部分车型将完成技术开发与产业化准备工作,在合适的时间点新车型将转入批量生产阶段,为公司增加盈利点。

通过募投项目的陆续实施,一方面,众泰汽车在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科研基础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研发环境、研发体制将得到不断优化,新产品验证与试制能力得到提升,有助于形成达到自主品牌领先水平的、更具竞争力的研发实力,将显著推动众泰汽车综合实力的增强,另一方面,募投项目所研发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将在未来逐步成为主营业务收入来源的有力支撑,为众泰汽车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由上可知,截至2018年底募投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为74,570万元,实际投资额为39,368.46万元,投资完成率为52.79%。公司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3.5条的情况,但是由于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超过30%,公司将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相应披露。公司后续将履行董事会等程序,对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重新论证,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3)闲置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是否用于投资产品

2019年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6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截至2019年5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用途如下:

综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流,系用于偿还贷款、支付货款等生产经营正常用途,不存在用于投资产品的情形。

(4)请你公司自查上述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请会计师和保荐机构结合各自核查情况说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公司自查情况

经自查,公司原计划与福特共同设立合营公司以实施部分募投项目,因此延缓了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公司后续将履行董事会等程序,对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重新论证,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程序,未用于投资产品。除公司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并需履行相关程序外,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众泰汽车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众泰汽车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众泰汽车后续将履行董事会等程序,对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重新论证,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2019 年1月3日,众泰汽车审议并披露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6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相关事项,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流,未用于投资产品。除众泰汽车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并需履行相关程序外,上述事项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有关规定的情况。

15. “其他关联交易”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发生资金占用费-利息收入309.45万元,主要系你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之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新能源”)与你公司控股股东铁牛集团签署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众泰新能源在土地过户手续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支付了13,384万元土地预付款,但截至报告出具日,该交易已被取消,土地预付款及资金占用费已收回。请说明该项交易发生的背景、购买上述土地使用权的用途、预付安排的合理性、交易取消的具体原因及临时披露情况,交易取消后是否已采取或拟采取其他替代方案。

回复:

1)交易发生的背景:

公司为了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开发和生产进度,公司原有土地已不能满足新能源永康分公司的发展需要,需要尽快购买一块土地。因新能源公司所在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没有新的可供挂牌的土地,如购买其他土地,离新能源公司较远,不利于成本节约及集中生产。铁牛拥有的S17-04 地块土地,在新能源公司附近,符合生产需要,经与铁牛集团协商,公司决定购买该宗土地。

2)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用途:

用于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的三电(电机(含减速器)、电机控制器、电池包)的规划及方向的研究,以掌握纯电动汽车核心零部件的产品技术。

3)预付安排的合理性:

为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促使铁牛集团尽快完成土地过户手续,根据公司与铁牛集团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应在10日内支付转让款的一半13,384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叁佰捌拾肆万元)给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该条款,公司预付铁牛集团一半的土地转让款。

4)交易取消的原因及临时披露情况:

由于转让土地过户手续至2018年底仍未完成,经与铁牛集团协商,双方取消本次交易,铁牛集团退还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并按央行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对该部分款项向铁牛集团收取资金占用费。截至公司2018年度报告出具日,土地预付款及资金占用费已收回。公司已在2018年度报告的财务附注中披露了相关情况。

5)交易取消后公司会根据情况考虑另外方案解决。

16. 其他需补充说明的问题:

(1)“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下,请分别说明“往来单位款”的具体内容、款项性质、涉及对象及报告期增加的原因。

回复: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下,往来单位款具体内容如下:

注1:该金额系本公司之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以前年度向益阳瑞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支付的材料采购款,由于益阳瑞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供货不能满足本公司质量要求,本公司与其停止合作。双方未就预付材料款达成一致意见,本公司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并计提坏账。本期经双方协商,益阳瑞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将该笔款项退回。

注2:该金额系本公司之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前期与杭州易辰孚特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合作过程中出于备货需要支付的材料采购款,由于本公司产品更新升级,与其合作逐渐减少。双方未就预付材料款达成一致意见,本公司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并计提坏账。本期经双方协商,杭州易辰孚特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将该笔款项退回。

注3:本公司本期收到补助资金共计1.56亿元,由于该补助资金的用途、性质虽然有到园区有关部门答复函,但是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确认,本公司将其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示。

注4:该金额系上期本公司之子公司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计划向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租赁金华市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典大厦第25层,并依据合同预付的房屋租金。本期因生产经营方案调整,不再租赁该办公楼,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将该租金予以退回。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下,往来单位款具体内容如下:

应付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款项系永康众泰重组前部分设备供应商合同以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相关款项也由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期本公司与其结清了由其代付的设备款项。

应付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系历史形成的预收货款,后因交易取消,本期本公司将预收其货款予以退回。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下,请明确“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13.7亿元和“投资支付的现金”13.87亿元的具体内容、款项性质、涉及对象及报告期增加的原因。

回复: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及投资支付的现金项下,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2018年上半年自有资金相对充足。为了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多利润,经2018年1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的议案》,同意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购买结构性存款,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购买额度不超过10 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报告期内,公司滚动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购买结构性存款累计13.70亿元,并于本期全部赎回;且购买额度未超过10亿元。

公司为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利用闲散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截至资产负债表日,银行理财尚未到期。

(3)“其他关联交易”显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本期经湘潭税务局稽查,要求补缴以前年度收到的地补款项对应的增值税,金额为47,923,620.69元,根据重组安排,相关损失应由铁牛集团承担。请说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及你公司的会计处理情况。

回复:

以前年度,公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将收到的新能源地方补贴作为地方财政补贴,经税务局认可,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缴纳增值税。2018年9月,湘潭税务局在对公司下属四级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进行税务稽查后,要求公司按照16%的税率补缴自2014年至2018年9月实际收到的新能源地补金额347,446,250.00元的增值税销项税47,923,620.69元。该部分新能源地补贴款均为本公司收购永康汽车前形成。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五)拟购买资产的交割”约定:因截至交割日交易对方未向上市公司书面披露的众泰汽车的经营行为、非经营行为导致众泰汽车在交割日后受到包括单不限于工商、税务、质量、环保、劳动及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有权机关处以的罚款、滞纳金、停业等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相应款项的,由铁牛集团向上市公司或众泰汽车以现金方式补足全部损失”。根据上述内容,本公司与铁牛集团签订协议,约定该部分补缴增值税由铁牛集团承担。

账务处理系湘潭税务局补缴增值税时确认其他应收款47,923,620.69元,该笔应收款项冲抵了公司欠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应付款项。

(4)请补充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以及相关进展情况。

回复:

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监高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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