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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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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版)

注1:巴州铁赢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6,014,640.00元,其中1年以内为14,640.00元,1至2年为16,000,000.00元。

注2:乌鲁木齐风尚优品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为5,041,516.00元,其中1年以内为41,516.00元,1至2年为5,000,000.00元。

注3:新疆大地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为5,009,644.00元,其中1年以内为9,644.00元,1至2年为5,000,000.00元。

注4:上述供应商借款部分账龄在1年以上,但按借款协议约定,供应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尚未逾期,因此,划分为正常类供应商借款。

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供应商借款的情况。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回复意见,认为:

我们已阅读汇嘉时代的上述回复,在对汇嘉时代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我们已经充分关注汇嘉时代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和评估了汇嘉时代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对其他应收款抽样实施了函证程序;检查了供应商铺货拆借资金的合同等;评价了坏账准备计提的适当性。

基于我们对汇嘉时代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上述回复与我们在执行汇嘉时代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一致。

我们认为,汇嘉时代按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以及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与期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差异的变动原因是合理的。

详见《关于对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天职业字[2019]29011号)。

4.年报披露,2018年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3.1亿元,均为一年内到期的发放贷款及垫款。请公司补充披露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前十名贷款客户明细,包括客户名称、本金、利息、借款日期、到期日、目前偿还情况、是否逾期、与公司或股东的关联关系。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3.1亿元,均为一年内到期的发放贷款及垫款,由汇嘉小贷公司向借款客户发放的贷款构成,截至2018年12月31日,按贷款客户归集的期末余额前十四名的贷款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元

续上表:

续上表:

注1: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十四名贷款客户金额相同,故披露前十四名贷款客户情况。

注2:新疆诚尚德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00万元,其中:潘锦耀持股95.00%、曾素兰持股5.00%;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郭亚军;与公司或股东关联关系:潘锦耀系潘锦海胞弟,该公司系公司关联法人。

新疆诚尚德商贸有限公司将向汇嘉小贷公司的贷款1,500.00万元转贷给汇嘉集团实际使用。

汇嘉集团,注册资本:10,740.00万元,其中:潘锦海持股97.57%、潘艺尹持股2.43%,该公司系公司关联法人。

注3:朱翔、唐文军、杜曼莉、李洁,均系公司员工,分别将向汇嘉小贷公司贷款1,500.00万元转贷给汇嘉集团实际使用。

注4:新疆创盈利投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杨艳霞、卢静英、买燕;执行事务合伙人:买燕;杨艳霞系汇嘉集团员工。新疆创盈利投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向汇嘉小贷公司贷款1,500.00万元转贷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潘锦海实际使用。

注5:王珂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王立峰之女,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王珂将向汇嘉小贷公司贷款1,500.00万元转贷给汇嘉集团实际使用。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回复意见,认为:

我们已阅读汇嘉时代的上述回复,在对汇嘉时代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和评估了汇嘉时代与识别和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取得了管理层提供的关联方关系清单,检查相关的贷款资料,查询贷款客户、最终资金借入方与汇嘉时代的关系,以识别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对贷款业务执行追加审计程序,包括对关联方的资金流水等实施穿透审计,以确定资金的最终借入方;结合贷款客户的资料检查、资金的穿透审计,与汇嘉时代管理层沟通,以识别实质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拆借资金;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归还的资金,穿透检查银行流水、入账凭证等。

基于我们对汇嘉时代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以及检查了审计报告出具日至2019年5月23日上述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我们认为上述回复与我们在执行汇嘉时代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一致。

详见《关于对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天职业字[2019]29011号)。

5.年报披露,2018年公司应付票据期末余额为2.15亿元,去年同期为0;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2.55亿元,同比增长118.54%,主要原因均系本期合并好家乡超市影响所致。其他应付款中,往来款期末余额1.09亿元,去年同期为4,326.40万元。请公司:(1)分别列示应付票据和往来款前十名交易对方名称、业务背景、金额、与公司或股东及好家乡超市原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目前是否已经支付;(2)结合好家乡超市的业务模式,列示采用应付票据结算的主要商品类别、票据金额、对应的存货余额,说明应付票据余额高企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分别列示应付票据和往来款前十名交易对方名称、业务背景、金额、与公司或股东及好家乡超市原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目前是否已经支付;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十名的应付票据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应付票据前十名交易的业务背景:公司的应付票据期末余额前十名单位均为好家乡超市的供应商,自公司取得对好家乡超市的控制权后,好家乡超市提高了以银行承兑汇票向上述供应商结算货款的比例,截至2019年5月23日,上述前十名应付票据已到期承兑并已付款。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十名的其他应付款中往来款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注1:库尔勒市汇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元,新疆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00%,其实际控制人为潘锦海,该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注2:新疆汇嘉十分孝心基金会,理事长为潘春梅,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潘锦海的配偶,该单位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其他应付款中往来款前十名交易的业务背景:

①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11月,好家乡超市因筹建幸福店,与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承租位于乌鲁木齐市体育馆路396号一至四层房屋用于超市经营,租赁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30年8月31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应付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的余额为9,423,152.82元。

②库尔勒市汇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因自建库尔勒商投需要向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缴纳城市配套建设费5,825,744.43元,一直未支付。2018年11月,库尔勒汇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将公司欠付的城市配套建设费抵债,至此,公司应付城市配套建设费转至库尔勒汇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应付库尔勒汇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垫城市配套建设费5,825,744.43元。

③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0月,公司因经营所需与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东方广场的房屋用于经营,租赁期限:2017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应付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余额为4,309,356.98元。

④石河子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6月,因经营所需好家乡超市与石河子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位于石河子市22小区北子午路140号、北四路169号、169-A号、169-B号、169-C号与北四路167号负一层的房屋用于超市经营,租赁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应付石河子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的余额为3,651,435.67元。

⑤新疆康瑞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9月11日,公司与好家乡超市少数股东许平等14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从支付给原股东许平的股权转让款中扣款,并由公司代原股东许平清偿对新疆康瑞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3,000,000.00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向新疆康瑞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该款项。

⑥新疆汇嘉十分孝心基金会:按照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捐赠管理办法,2018年度公司按照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一,即:2,828,806.14元捐赠给新疆汇嘉十分孝心基金会,作为其从事各种公益慈善活动的经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已计提尚未向新疆汇嘉十分孝心基金会捐出资金。

⑦乌鲁木齐三木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6月,因经营所需好家乡超市与乌鲁木齐三木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位于乌鲁木齐市青年路219号阳光花苑底商裙房一至二楼房屋用于超市经营,租赁期限为2013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应付乌鲁木齐三木实业有限公司的余额为1,639,584.45元。

⑧何新萍:系公司的供应商,经营紫澜门品牌,截至2018年12月31日,应付何新萍代收代付的货款为1,454,340.80元。

⑨北京石基大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为了提升会员价值搭建集团化CRM体系、CRM分析系统,于2015年5月26日与北京石基大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CRM实施服务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012,500.00元,项目已完成,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尚欠北京石基大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267,000.00元。

⑩刘佳:系公司的供应商,经营群爱、圣宝莱等品牌的床上用品、纺织装饰品,截至2018年12月31日,应付刘佳代收代付的货款为1,089,509.91元。

(2)结合好家乡超市的业务模式,列示采用应付票据结算的主要商品类别、票据金额、对应的存货余额,说明应付票据余额高企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好家乡超市采用应付票据结算的主要商品类别、票据金额、对应的存货余额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公司2018年分季度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注:公司本期收购好家乡超市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自2018年9月11日将好家乡超市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好家乡超市2018年分季度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应付票据余额215,133,713.98元,其中好家乡超市应付票据余额205,758,713.98元,去年同期为0.00元,主要原因系本期合并好家乡超市影响所致。

由上表所述,好家乡超市2018年各季度末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的余额变动不大,公司自取得对好家乡超市的控制权后,利用在银行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循环额度为好家乡超市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货款结算。因此,公司的应付票据余额高企具有合理性。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回复意见,认为:

我们已阅读汇嘉时代的上述回复,在对汇嘉时代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和评估了与采购与付款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对应付票据,结合货币资金函证一并实施了银行函证程序;检查了相关的银行授信合同及保证金合同,并取得了应付票据备查簿,与账面核对一致;对其他应付款抽样实施了函证程序。

基于我们对汇嘉时代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上述回复与我们在执行汇嘉时代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一致。汇嘉时代的应付票据余额高企具有合理性。

详见《关于对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天职业字[2019]29011号)。

6.年报披露,2018年公司分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9亿元、-3.72亿元、0.95亿元和1.72亿元。请公司结合业务模式等因素,补充披露第二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大额流出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2018年第二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金额较大,将第二季度的主要现金流量项目与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进行对比分析,如下表:

单位:元

公司2018年第一至第三季度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由上表所述,公司2018年第二季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3.72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金额大于流入金额主要原因系:

(1)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投资成立汇嘉小贷公司,汇嘉小贷公司成立后对外发放贷款,第二季度发放贷款净增加额为309,110,000.00元,影响第二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增加309,110,000.00元。

(2)由于第二季度属于百货行业的销售淡季,公司第二季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低于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第二季度末的余额低于第一季度末和第三季度末,系2018年3月向汇嘉小贷公司出资影响到部分供应商货款结算,于第二季度进行了补结算。第二季度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下降的情况下,公司补充结算前期供应商货款致使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相对增加,影响到第二季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减少。

综上,公司第二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大额流出的原因是合理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其他季度属于正常波动。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回复意见,认为:

我们已阅读汇嘉时代的上述回复,在对汇嘉时代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复核了汇嘉时代编制的现金流量表;与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勾稽。我们认为上述回复与我们在执行汇嘉时代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一致。汇嘉时代第二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大额流出具有合理性。

详见《关于对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天职业字[2019]29011号)。

7.年报披露,2018年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3.40亿元,其中575.26万元银行存款因诉讼被冻结银行账户资金。请公司补充披露银行存款被冻结涉及的诉讼事项,包括原告、被告、诉讼原因、目前进展,并说明是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原告(反诉被告)博乐市新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民居房产”)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新民居房产将位于博乐市杭州路“万象汇”项目的地上1至3层总建筑面积约12278.26平方米的场地出租给好家乡超市用于经营超市项目。后双方因租赁合同有效性认定、房屋交付等事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2018年8月,因新民居房产与好家乡超市的上述纠纷,好家乡超市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冻结575.26万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好家乡超市向新民居房产赔偿经济损失2,710,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新民居房产向好家乡超市退还定金1,000,000元、暖气费312,727.28元;驳回新民居房产及好家乡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新民居房产和好家乡超市均已提出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6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因本案涉案金额未到1000万元,且未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公司未将其作为重大诉讼予以披露。后续,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案件进展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