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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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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9-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鹏鹤的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每年减持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照《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按照《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六、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本承诺书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此后期间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价格”是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若审计基准日后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栋的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每年减持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五、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照《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按照《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六、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本承诺书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此后期间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价格”是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若审计基准日后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忠霖、杨中志、王勇、徐大勇、郑雷的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每年减持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五、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按照《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六、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本承诺书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此后期间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价格”是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若审计基准日后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项克理、安勇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每年减持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发行人股东宁波移远的承诺:

“一、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企业股份被质押的,本企业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企业基于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才可以转让发行人股票。

四、本企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

五、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因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可以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企业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审计基准日后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按照《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6、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汲渡、创高安防、信展保达关于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企业基于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才可以转让发行人股票。

四、本企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

五、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可以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因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企业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处罚。”

7、发行人股东赵鸿飞关于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下股份的股东关于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本企业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9、宁波移远系发行人的职工持股平台,现因移远通信拟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宁波移远及其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就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承诺

(1)宁波移远承诺如下:

“本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转让本企业持有的移远通信股份,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因此产生的收益归移远通信所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宁波移远普通合伙人钱鹏鹤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本人作为宁波移远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不会变更,在上述期间内,本人不会从移远通信离职,且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宁波移远出资额,亦不转让本人通过宁波移远间接持有的移远通信的股份。在上述期间内,若宁波移远其他合伙人从移远通信主动或被动离职,则本人受让该合伙人持有的宁波移远出资额,受让价格按照最初出资入股宁波移远价格、离职当时移远通信净资产和离职当时移远通信市场估价中三者中孰低者为基准。自本人受让该部分出资额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本人不转让该部分出资额,亦不转让通过该部分出资额间接持有的移远通信的股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产生的收益归移远通信所有。”

(3)宁波移远有限合伙人王勇、杨中志、李欣俊、徐大勇、汪燕飞、安勇、项克理、黄忠霖、辛健、孙延明、胡志琴、张栋、王敏、魏来、郑雷承诺如下:

“作为宁波移远有限合伙人,本人在股权激励服务期自取得宁波移远出资额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宁波移远出资额,亦不转让本人通过宁波移远间接持有的移远通信的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内从移远通信主动或被动离职,则本人丧失了成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并退出合伙企业,本人承诺将持有的宁波移远出资额转让给钱鹏鹤,转让价格按照最初出资入股宁波移远价格、离职当时移远通信净资产和离职当时移远通信市场估价中三者中孰低者为基准。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产生的收益归移远通信所有。”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下转4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