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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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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9-068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6月26日(星期三) 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6月25日一2019年6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15:00至2019年6月26日15:00。

2、会议地点:杭州市平海路53号友好饭店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莫建华先生

董事长戚金兴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现场出席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莫建华先生代为主持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合计持有股份1,916,809,1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605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14,997,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469%;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1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647,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6,795,6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5,634,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1%;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8%;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6,795,6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5,634,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1%;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8%;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

3、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6,795,6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5,634,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1%;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8%;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9H0679号

致: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王淳莹律师参加滨江集团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滨江集团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滨江集团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9年6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星期三)14:3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平海路53号友好饭店二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6月25日一2019年6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月26日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15∶00至2019年6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2019年6月2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合计持有股份1,916,809,1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6051%。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14,997,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469%;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1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本所律师认为,滨江集团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6,795,6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3%;反对8,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4%;弃权5000股。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6,795,6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3%;反对8,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4%;弃权5000股。

3、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6,795,6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3%;反对8,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4%;弃权5000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吕崇华 王淳莹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