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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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9-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22 证券简称:宏图高科 公告编号:临2019-052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9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公告信息及相关举报线索,我局对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核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7月,你公司与湖北匡时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匡时文化”)、董国强签署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将已经过户在你公司名下但尚未付款部分的北京匡时国际有限公司40%股权分别返还给匡时文化和董国强,同时解除前期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有关交易对价和业绩承诺及补偿的条款,该补充协议二未经法定的审议程序审议,你公司也未履行该协议内容。2018年11月28日,董国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履行补充协议二的合同义务,法院受理此案并于2019年1月15日开庭审理,目前该案件尚未结案。前述补充协议二和诉讼,你公司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018年11月27日,你公司在未与“15宏图MTN001”全部投资人就延期兑付方案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披露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宏图MTN001”与投资人达成一致的公告》,上述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审慎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项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应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根据江苏证监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内控制度规范各项行为,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公司管控力度,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