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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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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9-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9-127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起诉状》,系公司与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一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起案件。现将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天弘创新稳债耀之1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强

住所: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被告一: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573号八楼

被告二: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宇

住所: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404B

被告三: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

第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2、诉讼请求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16银亿04”债券本金700万元,利息270,992元,违约金371,092元;(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罚息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1日)

(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16银亿05”债券本金8,000万元,利息2,796,822元,违约金3,940,822元;(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罚息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1日)

(3)请求判令被告二、 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 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案由

2015年11月12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8亿元的公司债券。

2016年6月16日,被告一签署《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第二期)”)规定: (1)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6银亿04”,债券代码:“112404”)发行金额7亿元,发行期限为5年期,附第 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2)该期债券起息日为2016年6月21日,2017年至2021年期间每年的6月2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兑付日为2021年6月21日;(3)还本付息方式为: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票面利率为7.03%。

2016年7月6日,被告一签署《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第二期)”),规定:(1)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6银亿05”,债券代码:“112412”)发行金额4亿元,发行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2)该期债券起息日为2016年7月11日,2017年至2021年期间每年的7月1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兑付日为2021年 7月11日;(3)还本付息方式为: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票面利率为7.05%。以上两期债券的承销商、 受托管理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起诉之日,原告通过天弘创新稳债耀之1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6银亿04”债券的券面金额为700万,持有“16银亿05”债券的券面金额为8,000万元。

《募集说明书》(第一期、 第二期)中的违约条款均约定:“以下事件件构成本期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其他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2018年12月24日,被告一公告称其发行的“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规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15银亿01)未能如期足额兑付,宣称截止2018年 12月24日,公司已经支付“15银亿01”利息,但未能支付本金部分,构成实质违约。根据违约条款的约定,“15银亿01”债券的实质性违约,已经触发“16银亿04”、“16银亿05”两期债券的交叉违约条款。

两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均另约定,当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五个连续交易日仍未解除,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相应救济措施,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2019年1月8日,《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第一次债券待有人会议》召开,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宣布“15银亿01”未回售部分债券及 “16银亿04”、“16银亿05”和“16银亿07”全部债券加速到期的议案》获得通过。

2019年2月14日,《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为“16银亿04”提供增信措施并提请债券持有人取消加速到期的议案》未获得通过,故“16银亿04”债券已经加速到期,且加速到期议案生效日为2019年1月8日,债券加速到期日为2019年1月8日。

2019年1月29日,《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为“16银亿05”提供增信措施并提请债券持有人取消加速到期的议案》获得通过。根据该议案,发行人应于上述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25个交易日内(即2019年3月12日)办理增信措施, 签订《质押担保协议》并办理完成抵质押手续。

截至2019年5月30日,发行人2019-31号及2019-32号公告里提及的部分质押担保已完成;提及的“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象山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山银亿房产”)22.22%的股权、对象山银亿房产13,954.22万元债权”质押担保尚未办理完成。发行人的增信措施,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实现,已构成违约。故“16银亿05”债券已经加速到期,债券加速到期日应溯及至2019年1月8日。

综上,“16银亿04”、“16银亿05”债券均出现加速到期情形,发行人及担保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担保责任。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19笔,涉及金额41,902,560.53元,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15笔,涉及金额46,521,609.16元。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此次诉讼。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起诉状》。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