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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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5年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9-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9-049

债券代码:122312 债券简称:13海通0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5年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7月12日

● 债券到期日:2019年7月14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7月15日

● 兑付日:2019年7月15日

● 摘牌日:2019年7月15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发行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5年期)(以下简称“13海通05”)将于2019年7月15日(因2019年7月14日是休息日,故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支付自2018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3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的本金和利息,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3海通05”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5年期)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3海通05(122312)

(四)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5.5亿元,票面利率为5.45%。

(五)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将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六)债券到期日:2019年7月14日

(七)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7月14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八)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7月14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九)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年8月1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十一)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3海通05”的票面利率为5.45%。每手“13海通05”(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5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455,000万元整。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和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7月12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7月15日(因2019年7月14日是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三)兑付日:2019年7月15日

(四)摘牌日:2019年7月15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9年7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海通05”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兑付本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13海通05”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13海通05”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13海通05”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泽云、叶亮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7层

联系电话:021-23212163

邮政编码:200001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颐岚、常唯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23层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邮政编码:100026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 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