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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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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9-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19-054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北京鼎晖维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鼎晖维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伙)、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鼎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北京鼎晖维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晖维鑫”)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鼎晖维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晖维森”)、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鼎晖一期”)、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晖元博”)、上海鼎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鼎青”)本次权益变动后(截至2019年7月5日休市后)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从原来的5.0000%变为3.8993%;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2018年6月27日上市流通后,已减持了公司总股本的5.0000%。

公司于2019年7月8日收到鼎晖维鑫、鼎晖维森、天津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鼎青出具的《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鼎晖维鑫、鼎晖维森、天津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鼎青于2019年5月24日出具《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鼎晖维鑫、鼎晖维森、天津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鼎青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3,676,838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0000%;截至本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日,鼎晖维鑫、鼎晖维森、天津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鼎青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142,35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8993%(公司于2019年6月6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总股本由673,536,680股变更为875,597,684股)。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7月5日,鼎晖维鑫、鼎晖维森、天津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鼎青减持股份数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公司于2019年6月6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总股本由673,536,680股变更为875,597,684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注:公司于2019年6月6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总股本由673,536,680股变更为875,597,684股。

三、其他说明

鼎晖维鑫、鼎晖维森、天津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鼎青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的5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将减持所持全部发行人股份。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鼎晖维鑫、鼎晖维森、天津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鼎青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意向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鼎晖维鑫、鼎晖维森、天津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鼎青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披露减持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鼎晖维鑫、鼎晖维森、天津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鼎青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鼎晖维鑫、鼎晖维森、天津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鼎青出具的《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9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19-055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股份,数量为6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076%。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7月12日。

3.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授予股份的授予日为2016年12月7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2017年1月16日。

4.本次解除限售涉及股东人数:2人。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2019年6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近期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涉及激励对象439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49,856,0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2016年12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做相应调整。

具体如下:

注:1. 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2. 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3.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5、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2016年12月7日起 12个月内为锁定期。

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预留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6、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本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8.80元/股。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确定,授予价格依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7.60元/股的50%确定。

7、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6年12月7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

8、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考核年度为2016-201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锁定期内,公司各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2)个人及组织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将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如下:

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解锁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二、本期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1、2015年12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

2、2015年12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上述有关激励计划的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3、2015年12月30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将钟建军等四人作为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96元/股。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等。

4、2016年1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6年1月4日为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439名激励对象授予431.249万股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1月26日。公司在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七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

5、2016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49,856,0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6、2016年12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做相应调整;同意公司以2016年12月7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合计授予公司2名激励对象2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8.8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

7、2017年4月28日,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74,954,0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元人民币现金。

8、2017年6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相关事宜,2015年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合计解锁2,070,879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1%。因27名激励对象离职、29名激励对象绩效评价不得解锁、1名激励对象岗位调整、160名激励对象绩效评价可解锁当年额度90%、16名激励对象可解锁当年额度80%,回购注销 744,033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7月27日;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18年1月19日办理完毕。

9、2018年6月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相关事宜,2015年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合计解锁1,338,323股,因27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得解锁,剩余全部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岗位异动,新任职岗位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不得解锁且剩余全部回购注销;25名激励对象绩效评价不得解锁,当期未解锁部分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绩效评价不得解锁,当期未解锁部分回购注销,岗位异动,剩余全部回购注销;12名激励对象岗位异动,剩余全部回购注销;118名激励对象绩效评价可解锁当年额度90%,当期未解锁部分回购注销;12名激励对象可解锁当年额度80%,当期未解锁部分回购注销等,合计回购注销673,347股;2015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次解锁合计解锁68,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月27日;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18年12月29日办理完毕。

10、2019年6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未满足解锁条件的议案》、《关于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满足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业绩条件未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本次不解锁;360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合计解锁0股,回购注销2,024,721股,同意不办理本次解锁手续;2015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二次解锁合计解锁66,3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076%。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会依据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上述因公司业绩条件未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等原因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

三、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 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了解锁的相关事宜。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五、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7月12日。

六、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解除限售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锁、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次行权及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0日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康弘药业

股票代码:00277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北京鼎晖维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6层710-176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5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北京鼎晖维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710-3(集中办公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5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室(开发区金融服务中心托管第94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5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室(开发区金融服务中心托管第96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5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上海鼎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220号3幢350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220号3幢350室

签署日期: 2019年7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康弘药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康弘药业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北京鼎晖维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2、合伙人出资情况

3、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4、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二)北京鼎晖维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2、合伙人出资情况

3、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4、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三)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2、合伙人出资情况

3、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4、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无。

(四)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2、合伙人出资情况

3、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4、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股东出资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根据2011年6月10日,《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协议》中3.4条约定,鼎晖维鑫、鼎晖维森、鼎晖一期、鼎晖元博和鼎青在康弘药业在股东大会上所有表决,应根据投资者董事(王霖)的书面指示进行。投资者董事无书面指示的,鼎晖维鑫、鼎晖维森、鼎晖元博和鼎青投票均应与鼎晖一期投票保持一致。

鼎晖维鑫、鼎晖维森、鼎晖一期、鼎晖元博和鼎青在行使《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协议》、《投资协议》、康弘药业的章程以及中国法律所赋予的其他有关康弘药业的权利,应根据投资者董事(王霖)的书面指示进行。投资者董事无书面指示的,鼎晖维鑫、鼎晖维森、鼎晖元博和鼎青均应与鼎晖一期的意思和行动保持一致。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鼎晖维鑫、鼎晖维森、鼎晖一期、鼎晖元博因基金到期退出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康弘药业部分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会继续减持其持有康弘药业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是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转让康弘药业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康弘药业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9年5月24日出具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时,鼎晖维鑫持有康弘药业股份12,304,336股,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268%;鼎晖维森持有康弘药业股份8,550,312股,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695%;鼎晖一期持有康弘药业股份6,983,635股,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369%;鼎晖元博持有康弘药业股份3,438,555股,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5105%;鼎青持有康弘药业股份2,400,000股,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56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康弘药业股份33,676,838股,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00%。

三、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注:康弘药业于2019年6月6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康弘药业总股本由673,536,680股变更为875,597,684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注:康弘药业于与2019年6月6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康弘药业总股本由673,536,680股变更为875,597,684股。

自2018年6月27日解除禁售期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减持,直至目前已经减持了康弘药业总股本的5%。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康弘药业股份3,120,000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中2,67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鼎晖维鑫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康弘药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注:康弘药业于2019年6月6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康弘药业总股本由673,536,680股变更为875,597,684股。

二、鼎晖维森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康弘药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注:康弘药业于2019年6月6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康弘药业总股本由673,536,680股变更为875,597,684股。

三、 鼎晖一期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康弘药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注:康弘药业于2019年6月6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康弘药业总股本由673,536,680股变更为875,597,684股。

四、鼎晖元博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康弘药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注:康弘药业于2019年6月6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康弘药业总股本由673,536,680股变更为875,597,684股。

五、鼎青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康弘药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如下: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盖章):北京鼎晖维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9年7月5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如下: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盖章):北京鼎晖维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9年7月5日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如下: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盖章):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9年7月5日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如下: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盖章):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9年7月5日

六、一致行动人鼎青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盖章):上海鼎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19年7月5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注:康弘药业于2019年6月6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康弘药业总股本由673,536,680股变更为875,597,684股。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北京鼎晖维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北京鼎晖维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日期:2019年7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上海鼎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