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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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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创板监管信息共享 证监会等多部门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2019-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雪青 ○编辑 朱茵

证监会网站7月9日晚间披露,近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八家中央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

该文件作为首个专门聚焦特定金融领域信息共享与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管文件,是联合发文单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完善科创板配套保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公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要求的细化落实。

《意见》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着眼,主要从加强部际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两方面着手,明确了四项工作机制:一是加强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注册所需的部际监管信息查询。证监会、上交所依托发改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获取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征信信息、公示信息。二是加强失信信息推送。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将证监会及交易所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刑事移送等失信信息,及时推送给发改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纳入其管理的信用(征信)信息平台。三是证监会、上交所在科创板审核注册过程中,发现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其他领域、其他部门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将其作为履行审核注册职责的重要参考。四是发改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资委、银保监会、民航局、国铁集团等单位,依法依规对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存在骗取发行注册、信息披露违法、违反保荐或证券服务相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十一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意见》主要惩戒的违法失信行为及对象有哪些?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意见》聚焦注册制试点核心要求,将在科创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持续信息披露各环节,因骗取发行注册、违反信息报送或披露义务、违反保荐或证券服务相关规定,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交易所纪律处分或构成犯罪的违法失信行为作为惩戒范围,将对上述违法失信行为负有法定责任的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有关报送或披露文件上签字的公司董监高等,有关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执业人员,列为联合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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