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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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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2019-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吉林森工 编号:临2019-054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经事后自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题目出现了错误,现更正如下:

公告题目《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更正为《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吉林森工 公告编号: 临2019一055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划转

及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权益变动比例为-3.45%,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 森工集团持有的24,700,000股通过司法划转方式被划转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划转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45%。

2019年7月2日,公司收到森工集团发来的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被执行人森工集团24,7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作价人民币107,889,600元划拨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偿所欠相应债务(公司公告刊登于2019年7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9年7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通知,公司控股股东森工集团所持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动,现将有关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森工集团持有本公司256,154,0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73%,本次权益变动比例为-3.45%;森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吉林省泉阳林业局共持有本公司261,073,1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42%。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因欠款纠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起诉公司控股股东森工集团,将森工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9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17年度权益分派后增加为2,470万股),于2017年9月29日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公司公告刊登于2017年10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控股股东森工集团转来的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通知书【(2019)辽04执24号】,于2019年6月27日10至2019年6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森工集团持有的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4,7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公司公告刊登于2019年5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2019年6月28日,公司接到森工集团通知,并查询了“京东拍卖” (http://sifa.jd.com)网络平台页面显示的拍卖结果,本次拍卖流拍(公司公告刊登于2019年7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4、2019年7月2日,公司收到森工集团发来的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被执行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4,7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作价人民币107,889,600元划拨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偿所欠相应债务(公司公告刊登于2019年7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前,森工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80,854,08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9.18%;其一致行动人吉林省泉阳林业局持有本公司股份4,919,05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69%股份;森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吉林省泉阳林业局合计持有本公司39.87%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后,森工集团持有本公司256,154,0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73%;森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吉林省泉阳林业局共持有本公司261,073,1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42%。

3、本次森工集团权益变动比例为-3.45%,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森工集团持有的24,700,000股通过司法划转方式被划转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划转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45%。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森工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2日

股票代码:600189 股票简称:吉林森工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吉林森工

股票代码:60018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036号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036号

股份变动性质:执行法院裁定引起的股权比例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森工集团”)

2、吉林森工指: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3、泉阳林业局指:吉林省泉阳林业局

4、上交所/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5、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本报告书指: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9、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森工集团

(二)泉阳林业局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森工集团

(二)泉阳林业局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吉林森工的股份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泉阳林业局是森工集团作为唯一出资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森工集团与泉阳林业局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欠款纠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起诉控股股东森工集团,将森工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9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17年度权益分派后增加为2,470万股),于2017年9月29日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并于2019年6月27日10至2019年6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2019年6月28日,吉林森工接到森工集团通知本次拍卖流拍。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被执行人森工集团24,7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作价人民币107,889,600元划拨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偿所欠相应债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自身的运营和发展状况及其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继续增持或减持吉林森工的股份。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因欠款纠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起诉控股股东森工集团,将森工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9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17年度权益分派后增加为2,470万股),于2017年9月29日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公司公告刊登于2017年10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控股股东森工集团转来的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通知书【(2019)辽04执24号】,于2019年6月27日10至2019年6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森工集团持有的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4,7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公司公告刊登于2019年5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2019年6月28日,公司接到森工集团通知,并查询了“京东拍卖” (http://sifa.jd.com)网络平台页面显示的拍卖结果,本次拍卖流拍(公司公告刊登于2019年7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8日提交了以物抵债的申请,同意以流拍价接受上述流拍资产以抵偿其债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被执行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4,7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作价人民币107,889,600元划拨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偿所欠相应债务。

二、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1、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更新街51号。法定代表人:侯强,该公司总经理。

2、被执行人: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451号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翟莹欣,该公司董事长。

3、被执行人:吉林森工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2813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4、被执行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036号。法定代表人:于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在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5月21日裁定拍卖执行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4,7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经拍卖,以107,889,600元流拍,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8日提交了以物抵债的申请,同意以流拍价接受上述流拍资产以抵偿其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被执行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4,7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作价人民币107,889,600元划拨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偿所欠相应债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四、 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吉林森工的质押股份数量为13,650万股,占吉林森工总股本的19.04%,占森工集团持有吉林森工股份的53.29%。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吉林森工的被冻结和轮候冻结的股份数量为57,026,137股,占吉林森工总股本的7.95%,占森工集团持有吉林森工股份的22.26%;森工集团累计质押被冻结的吉林森工股份为136,500,000股,占吉林森工总股本的19.04%,占森工集团持有吉林森工股份的53.29%。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吉林森工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于海军

日期:2019 年 7 月1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吉林森工证券部,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www.sse.com.cn。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附表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