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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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公告

2019-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19-047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2019年5月29日、6月17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涉诉及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1、临2019-039)。根据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最新收到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件,现将相关诉讼及银行账户冻结的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诉进展情况

1.中新科技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判决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9)。

(2)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椒江区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中新科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芯瑞达”)欠款13,402,752.22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其中6,903,955.51元自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止, 6,658,404.71元自2019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071,062.23元自2019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520,016.22元自2019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150,010.45元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258.61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安徽芯瑞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67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徽芯瑞达负担4元,由被告中新科技负担52,1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新科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3,402,752.22元及有关利息和费用,该案件如若不再出现其他诉讼进展,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中新科技与台州市鸿德电线有限公司案件的调解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9)。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要求调解,经椒江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7月9日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被告中新科技分期返还给原告台州市鸿德电线有公司(以下简称“台州鸿德”)货款3,176,995.49元,于2019年8月10日前支付货款1,058,998元,于2019年9月10日前支付货款1,058,998元,于2019年10月10日前支付货款1,058,999.49元,原告台州鸿德自愿放弃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

原告台州鸿德在2019年10月10日前向中新科技开具应税金额为96,445.46元的税务发票。如被告中新科技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台州鸿德有权就货款3,176,995.49元减去被告中新科技在本调解协议达成之后已付部分的余款以及该余款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108元(已减半),由被告中新科技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176,995.49元及有关利息和费用,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二、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公司财务人员近日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发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新增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本次新增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如下:

公司后续若收到与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有关的诉讼法律文书,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银行账户冻结事项目前给公司日常资金支付结算造成了阻碍,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协调有关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争取早日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并恢复正常状态。

三、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6月17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涉诉及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1、临2019-039)。现公司收到与银行账户冻结有关的诉讼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1.浙江巨鼎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冻结情况

浙江巨鼎包装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存在民事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椒江区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1,960,359.3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2.浙江双金麟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冻结情况

浙江双金麟包装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存在民事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椒江区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583,14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3.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冻结情况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存在民事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椒江区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1,558,639.1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银行账户冻结事项目前给公司日常资金支付结算造成了阻碍,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协调有关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争取早日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并恢复正常状态。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