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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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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79 证券简称:会稽山 公告编号:2019-052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1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27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916,01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496,443,990股(即:总股本497,360,000股,扣除回购股份专用账户上已经回购的股份916,01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54,608,838.90元(含税)。本次分配不派发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价格参考

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96,443,990×0.11)÷497,360,000≈0.1098 元/股。

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98)+0]÷(1+0)=前收盘价格-0.1098[即,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因此,公司累计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小于 1%,影响较小,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每股获得的现金分红数额不变。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自行发放。存放于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现金分红。

3.扣税说明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结算上海分公司,中登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 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1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期间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1188579

传真电话:0575-84292799

特此公告。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6日

股票简称:会稽山 股票代码:601579 编号:临2019一053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短期融资券未按期兑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7月14日,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的告知函,主要内容为:精功集团2018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债券简称:18 精功SCP003,债券代码:011801957)(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由于宏观去杠杆等原因,精功集团资金出现流动性困难,造成本期短期融资券到期日 2019年7月15日(兑付日为2019年7月14日,因非工作日顺延至2019年7月15日)不能按期兑付。现将该事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精功集团本期短期融资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精功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精功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

3、债券简称:18精功SCP003

4、债券代码:011801957

5、发行总额:10.00亿元

6、债券期限:270天

7、本计息期债券利率:7.00%

8、本期本息兑付日:2019年7月14日,因非工作日顺延至7月15日

9、本期应偿付本息金额:人民币1,051,780,821.92元(大写金额:人民币 壹拾亿零伍仟壹佰柒拾捌万零捌佰贰拾壹元玖角贰分)

10、主承销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登记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精功集团本期短期融资券未能按期兑付原因与后续偿付计划

精功集团由于受宏观去杠杆等多重因素影响,资金出现流动性困难,导致本期短期融资券在2019年7月15日终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兑付资金,本期短期融资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构成实质性违约。目前,精功集团正在通过多种途径积极筹措资金,并加强自身经营,努力通过自身经营性现金流偿付本期债券本息,同时努力保障后续债务到期偿付。

三、精功集团本次短期融资券未按期兑付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精功集团本次短期融资券未能按期兑付对上市公司没有影响。上市公司与精功集团为不同主体,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相互独立。精功集团本次短期融资券未能按期兑付事项与上市公司无关联,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产生直接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精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64,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97%;精功集团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64,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精功集团上述所持公司股份164,000,000 股已分别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4月10日、2019年5月15日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2019-027、2019-044)。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担保或者违规担保等情形。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精功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精功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公告》,2018年度,公司与精功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3,809.01万元,其中:公司向精功集团及其关联方销售黄酒商品179.94万元,向其原关联方浙江精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粮食糯米3,305.58万元,向精功集团及其关联方采购机械设备323.49万元。

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精功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0,273.33万元,其中: (1)经公司2019年 3 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9,800 万元的现金支付方式受让了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浙江精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2)公司向精功集团及其关联方销售黄酒商品116.56万元;(3)公司向精功集团及其关联方采购粮食335.77万元(浙江精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之前);(4)向精功集团及其关联方采购机械设备21.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应收精功集团及关联方款项为10.81万元,公司应付精功集团及关联方款项为567.71万元。以上2019年期间数据未经审计。

5、公司将密切关注精功集团本期短期融资券后续兑付进展及影响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精功集团向公司出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