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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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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9-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公告编号:2019-029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7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7月31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公司七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7月31日

至2019年7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19年7月16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4.00、5.00、6.00 项议案所包含的全部子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凡在2019年7月24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参加本次会议;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于2019年7月29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0-4:30)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

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到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418号公司证券部登记;

(三)异地股东可于2019年7月29日前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人员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二)会议联系人:王磊先生、孙蕊女士

联系电话:(0451)84600888

传 真:(0451)84600888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418号

邮 编:150071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7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公告编号:临2019-028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事项已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公告编号:临2019-027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7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职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有提名权的股东及公司监事会提名陈维忠先生、周伟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有关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

经过监事会审议,决定提名陈维忠先生、周伟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对监事候选人表决选举。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此议案。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第九届监事会候选人简历

陈维忠:研究生学历,主任药师。曾任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兼宣传部长;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周伟:管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曾任哈尔滨制药厂审计室主任、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审计法务部部长、哈药集团技术中心财务管理部部长、哈药总厂纪委委员;现任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审计副部长、哈药集团纪委委员。

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公告编号:临2019-026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以传真和送达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9年7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职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有提名权的股东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刘波先生、孟晓东先生、王鹏浩先生、朱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有关第九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1。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未发现上述董事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格合法,且上述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职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有提名权的股东及公司董事会提名武滨先生、韩东平女士、哈书菊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第九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1。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未发现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格合法,且上述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参照行业内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水平,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为提升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拟将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年5万元(税前)调整为每人每年8万元(税前)。 调整后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自2019年8月1日开始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及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调动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履职。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19-028号))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信用贷款的议案》

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河图支行申请壹亿元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上述贷款已经到期,为补充流动资金,医药公司拟继续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图支行申请壹亿元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利率按银企双方签署的《贷款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此外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和经营资金周转,医药公司拟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申请壹亿元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为1 年,贷款利率按银企双方签署的《贷款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上述两笔信用贷款金额共计贰亿元,具体贷款手续及文件的签署由公司管理层实施办理。本次信用贷款是公司正常的经营资金周转所需,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公司不存在不利影响。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19年7月31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拟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9-029号))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本议案,并批准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1: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波:硕士研究生,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曾任哈尔滨制药二厂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副总会计师;现任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孟晓东: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证券部部长,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本公司副董事长。

王鹏浩:工商企业管理学士。曾任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OTC销售主管,辉瑞投资有限公司处方药销售地区经理、大区经理,葛兰素史克中国区肝炎事业部高级大区经理、北中国销售总监,宁波朗生医药有限公司皮肤事业部运营总监,扬子江药业集团销售一局副局长;现任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卫东:研究生,主任药师,执业药师。曾任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民同泰连锁店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武滨:研究生,高级咨询师,执业药师。曾经历任山西省医药公司企业管理科副科长,山西省医药管理局商业处副处长,山西省药材公司副经理,山西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运行部部长、总经理助理;现任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会长。

韩东平:博士研究生,会计学教授。曾任哈尔滨工业大学财务处副处长,哈尔滨工业大学规划处副总经济师;现任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哈书菊:博士研究生,法学教授。曾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现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附件2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武滨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武滨具备较丰富的医药行业专业知识和经验。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8日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武滨,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医学专业知识和经验。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武滨

2019年7月9日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韩东平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韩东平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8日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韩东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韩东平

2019年7月8日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哈书菊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哈书菊具备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法学专业博士学位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8日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哈书菊,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具备法学专业博士学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哈书菊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