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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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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苏宁易购 公告编号:2019-072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9年7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14日下午15:00至2019年7月15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总部办公楼会议中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孙为民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572,383,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563,128,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79,452,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09,255,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2%;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共6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8,178,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孙为民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长张近东先生、董事徐宏先生、杨光先生因工作安排,未能参加现场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徐蓓蓓律师、林亚青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1《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张近东先生、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议案3《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2,387,532,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反对6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弃权527,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26,455,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反对6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弃权527,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

议案2:《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6,571,219,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反对6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弃权514,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26,467,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反对6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弃权514,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

议案3:《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571,220,8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反对6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弃权514,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26,468,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反对6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弃权514,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徐蓓蓓律师、林亚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