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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1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3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38号),同意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27,529,202.2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62,470,797.7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7月16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16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7-6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统称为“募集资金开户行”)开立账户,作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9年7月22日和24日公司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各个募集资金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9年7月22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存放超募资金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28,638,726.41元和拟置换的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3,105,570.20元,共计31,744,296.61元。分别是审计验资费用17,660,377.36元、律师费用8,200,000.00元、信息披露费用4,462,264.15元、发行手续费1,421,655.10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及募集资金开户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和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冠峰、秦琳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开户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募集资金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开户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募集资金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泰联合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华泰联合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开户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