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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019-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19-100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7月24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鹏起”)收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银行”)出具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17 年 2 月,宋雪云作为一般级委托人出资 40000万元整认购玺瑞 2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玺瑞23号信托计划”),民生银行作为优先级委托人出资 80000万元整认购玺瑞23号信托计划,并分别与玺瑞23号信托计划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云南信托”)签署《玺瑞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指定受托人云南信托将信托资金全部用于投资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信托”)发行的天勤十号单一资金信托(简称“天勤十号信托”),天勤十号信托仅限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ST 鹏起(600614)。

2018年9月5日,宋雪云向民生银行、云南信托发《声明函》,宋雪云自愿放弃其持有的玺瑞23号信托计划的信托份额、享有的信托利益、基于受益人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的权利及已追加尚未取回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并全部归属于优先级委托人所有,同时解除其本人与信托计划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关系,并同意将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交于优先级委托人。

由于宋雪云放弃玺瑞23号信托计划的信托份额后,天勤十号信托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民生银行作为受托管理人的理财产品,民生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成为表决权实际支配方。因此民生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受托管理人,通过信托计划实际拥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2019年7月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化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1),披露了公司股东宋雪云女士于2018年9月5日向民生银行、云南信托发函声明,自愿放弃其持有的玺瑞23号信托计划的信托份额,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2019年7月12日,公司发布了权益减少方宋雪云女士提交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宋雪云女士在公司拥有权益减少的具体情况。权益增加方因正在就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不能按预定时间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延期至2019年7月18日前披露。

2019年7月1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继续延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9),因权益增加方仍在就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不能按预定时间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延期至2019年7月25日前披露。

2019年7月25日,公司发布了权益增加方民生银行提交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民生银行在公司拥有权益增加的具体情况。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5日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股票代码:60061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增加

签署日期:2019年7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鹏起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结构

截止2019年3月31日,信批义务人前十大股东明细如下:

(三) 信息披露人的董事会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31日,信披义务人董事会人员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17 年 2 月,宋雪云作为一般级委托人出资 40000 万元整认购玺瑞 23 号信托计划,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的理财资金作为优先级委托人出资 80000 万元整认购“玺瑞 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分别与玺瑞 23号信托计划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玺瑞 2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指定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将信托资金全部用于投资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天勤十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天勤十号信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ST 鹏起(600614,原鼎立股份)。

2018年4年27日,天勤十号单一资金信托净值跌破平仓线,由于期间处于限售期,故暂时无法平仓;后期,*ST鹏起股票持续下跌,宋雪云女士无力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劣后本金已全部损失,且优先级本金及利益已经受损。

2018年9月5日,宋雪云女士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声明函》,宋雪云自愿放弃其持有的玺瑞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份额、享有的信托利益、基于受益人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的权利及已追加尚未取回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并全部归属于优先级委托人所有,同时解除其本人与玺瑞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关系,并同意将玺瑞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交于优先级委托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理财资金受托管理人,行使优先级委托人的相关权益。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受托管理的天勤十号信托持有公司股份91,588,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2%。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将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8 年 9 月 5 日,宋雪云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声明函》,宋雪云自愿放弃其持有的信托计划的信托份额、享有的信托利益、基于受益人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的权利及已追加尚未取回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并全部归属于优先级委托人所有,同时解除其本人与信托计划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关系,并同意将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交于优先级委托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理财资金受托管理人,行使优先级委托人的相关权益。

二、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针对该部分股份表决权行使原则,现明确如下:

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股东表决权时,该股东表决权归属于天勤十号信托计划,由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天勤十号信托计划行使股东表决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有权出具委托人书面表决建议。

由于天勤十号信托计划的资金来源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的理财产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成为表决权实际支配方。因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理财产品的受托管理人,通过信托计划实际拥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

三、 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况。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声明函》、《厦门信托天勤十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玺瑞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补充协议(三)》。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19年 07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