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2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7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23日下午15:00至2019年7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中二路软件园二期11栋6楼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9,700,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6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9,504,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5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9,562,9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8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339%;反对51,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609%;弃权85,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0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9,562,9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8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339%;反对51,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609%;弃权85,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05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9,562,9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8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339%;反对51,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609%;弃权85,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052%。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9,562,9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8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339%;反对51,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609%;弃权85,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052%。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9,562,9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8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339%;反对51,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609%;弃权85,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052%。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9,562,9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8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339%;反对51,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609%;弃权85,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052%。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9,562,9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8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339%;反对51,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609%;弃权85,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052%。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9,562,9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8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339%;反对51,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609%;弃权85,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052%。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9,562,9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8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339%;反对51,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609%;弃权85,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052%。

10、《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9,562,9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8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339%;反对51,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609%;弃权85,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05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