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2019-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87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累计涉案的金额:142,305.66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大部分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含子公司)近 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发生的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人民币142,305.66万元(其中: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等)。现将有关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二、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豫民初38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亿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共计人民币8,820,691.49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17日),继续支付合同约定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自2019年4月18日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决被告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决被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受理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上海红星美凯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 沪贸仲字第08253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尹明善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应付未付的保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6,145,833.34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因逾期支付保理费用而应支付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人民币18,050,000元(按照逾期使用费率36%年,以保理首付款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100,000,000元,50,000,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2月1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1日期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实际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00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担保服务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等);5、请求裁决如被申请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履行第1项付款义务、则申请人有权就被申请人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所得的价款在人民币25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尹明善就上述针对被申请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受理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 浙01民初1638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剩余租金152,879,068.04元,留购款100元,截至2019年4月19日已产生的逾期违约金3,324,252.87元,并以前述全部应付款项(不含已产生的逾期违约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起继续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计至款项全额支付至原告账户止);2、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500,000元,保全担保费93,600元,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差旅费、公证费等;3、请求判令被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决确认在被告付清第1、2项诉讼请求中的款项前,编号为ZY2018SH022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所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5、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受理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重庆森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 渝01民初425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重庆森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模具款24,867,330.25元,产品价款16,179,380.80元,并支付以上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受理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华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 渝01民初455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2016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力帆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TFL-2016-042-HZ号),约定由被告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所有权的涉案财产出售给原告并再向原告租回使用。原告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全部的租金共计25,281,542.50元;2、请求判决被告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行使加速到期前,因逾期而产生的违约金(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0.07%/日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5月10日,金额为352,800.00元);3、请求判决被告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因其根本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1,250,000.00元;4、请求判决被告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行使加速到期权后,因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资金占用费(以全部租金26,884,342.50元为基础,按照0.07%/日计算至全部租金结清之日止);5、请求判决被告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全部费用;6、请求判决被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受理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六)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 沪74民初1146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立即对未受偿的应收账款(包括到期及未到期)进行回购,向原告支付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止的回购价款349,558,034.28元及逾期支付回购价款的逾期利息(以回购价款349,558,034.2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31,413,612.57元的独立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就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应付款项358,370,680.62元及暂算至2019年6月20日的逾期利息455,000.00元(自2019年6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358,370,680.6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5、请求判令被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31,413,612.57元的独立违约金;6、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就上市第4、5项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或被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中任何一方履行部分或全部付款义务的,另一方的付款义务相应予以免除;8、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40,000,000股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其派生权益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9、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68,857,552元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有限受偿;10、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四位被告共同承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受理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大部分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