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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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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0版)

此外,运输船运行相对于道路运输线路固定,停靠休息以及维修可以集中管理,熟知路况能够降低运行安全风险,减少运输船运行负效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购买1艘LNG运输加注船(7,500m3)”,项目业务类型与公司当前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目标定位。公司在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较好的基础与充分的准备,公司将依托多年的行业经营经验,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有效使用,促进公司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经营效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能够提升公司 LNG 运输能力、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将着力提升运输业务的管理能力及效率,强化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不断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及竞争力,从根本上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为回报股东创造良好的基本条件。

2、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加强对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规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存及使用,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均做出明确规定。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7日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8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

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内未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如下:

2017年2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予以口头警告

1、警示事项

“2017年2月10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取消原定于2月13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取消股东大会的公告时间,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关于取消股东大会公告日距原定召开日至少须两个工作日的要求。鉴于此,我部决定对公司及董秘予以口头警告。”

2、公司违规原因及整改情况

违规原因:2017年2月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取消2017年2月13日召开股东大会的事项,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上传了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关于取消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根据交易所系统规则,系统显示公告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从而公司取消股东大会的公告时间距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少于两个工作日,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生上述违规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理解不准确及对交易所操作系统规则的不熟悉。

整改情况: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收到上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立即组织学习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吸取教训,认真整改,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形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23 证券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9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8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8月12日 9点00分

召开地点: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8月12日

至2019年8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第1、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3、4、5、6、7、8、9、10、11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3、4、5、6、7、9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于2019年7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1、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3、4、5、6、7、8、10、11,其中议案2.00需要逐项表决。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3、4、5、6、7、8、9、10、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07、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刘振东、于江水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法定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 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原件 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六、其他事项

1、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登记时间:2019年8月12日(上午7:30一9:00)

联系人:朱奇

联系电话:0535-3453777

传真:0535-3453777

邮箱:htgf@lkhengtong.com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经济开发区河抱村烟威路东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物流园

邮政编码:265700

2、与会股东交通及住宿费用自理。

3、拟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 30 分钟持相关股东登记资料原件进行现场登记后入场,会议召开当天 9:00 以后将不再办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8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0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恒通股份与中集来福士拟签订的《关于中小型LNG运输加注船产业合作之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旨在共同推动“中小型LNG运输加注船”(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约定了合作内容、实施方案以及相关配套政策。

●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项目的建设将进一步扩大企业的LNG储运规模及方式。本次战略框架协议尚未签订,且正式合同签署时间未知。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 风险提示: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告风险提示部分并持续关注《框架协议》签订和推进过程中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框架协议》的签订背景

恒通物流LNG等燃气销售业务涵盖了LNG运输、分销、加气站零售经营等,初步形成了LNG的应用产业链,将发展规模化采购和运输,完善产业链流程;中集来福士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不断拓展海洋装备产业链,致力于成为世界一流的海洋综合服务商。双方的战略发展方向上拥有广阔的合作领域。

二、《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或“公司”)与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来福士”)拟签署《关于中小型LNG运输加注船产业合作之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拟以具体项目为开端和依托,务实开展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造:(1)中小型LNG运输船;(2)中小型LNG加注船。

2、恒通股份负责LNG船舶航线设计申请,并根据其LNG码头、航线、运营需求等提出LNG船舶设计指标,同时为中集来福士提供满足报价的资料,即船舶方案设计。

3、中集来福士凭借自身的设计建造经验为恒通股份立项工作提供顾问支持,并协助完成方案设计,同事根据方案设计完成报价并优化方案平衡船舶性能与船舶造价。

4、恒通股份与中集来福士就框架协议约定内容签订正式建造合同。

5、恒通股份优先选择中集来福士为正式建造合同EPC(工程总承包)总包商。

6、正式建造合同签订后中集来福士负责项目的基础设计、详细设计、生产设计、设备/物料的采购及项目的整体建造。

本《框架协议》的签署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协议内容尚未经对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将在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框架协议》的合作方情况介绍

1、项目合作各方具备的经验和优势

(1)恒通股份,在LNG市场分销和物流配送方面具备产业链布局完善和规模优势;

(2)中集来福士,在国际船舶海洋工程市场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拥有丰富的船舶设计、新建、维修及改造经验。

2、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简介

成立时间:1996年10月25日

注册资本:229,119万人民币

住 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

控股股东为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四、《框架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推进框架协议的签署。由于正式合同签署时间未知,本次拟签订战略框架协议事项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项目的建设将进一步扩大企业的LNG储运规模及方式,项目的建成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天然气市场中的竞争力。

五、风险提示

1、本次战略框架协议尚未签订,且正式合同签署时间未知。

2、LNG运输加注船的建设尚需经过政府各部门新增运力审批等手续,建设过程中存在因客观因素导致建设周期变化的风险,因此具体的建设时间和投产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7日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1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决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事项将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7日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2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通股份”)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2019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通知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资产负债表

(1)原列报项目“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分别计入“应收票据”项目和“应收账款”项目;

(2)原列报项目“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分别计入“应付票据”项目和“应付账款”项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

执行上述新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实质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及部分科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7日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3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9年度部分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关联交易不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19年7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孙明成先生、徐向艺先生和张平华先生于会前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定价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日常关联交易的原先预计额度和拟增加额度

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于2019年5月16日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计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注:格润富德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其控股公司。

(三)该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2019年1-6月,公司为格润富德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物流运输及相关服务,实现收入501.53万元,在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范围内。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格润富德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东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黄山馆镇一村

注册资金:15,000万元

经营范围:牛的良种繁育与养殖;农作物的种植;花卉苗木、草坪、盆景的培育及销售;水产、家禽、牲畜的养殖及销售;瓜果蔬菜、渔业产品的加工及销售;饲料的销售;农业技术推广与转让,农业设备租赁;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矿泉水、纯净水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履约能力分析

该关联方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交易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本次拟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提供物流及其他相关服务,所有交易均与相关的交易方签订书面协议,交易价格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有利 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降低成本。本次关联交易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及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且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全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比重较小,故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五、附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四)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7日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4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刘振东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办理了补充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一)因近期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刘振东先生于2019年7月25日将其持有的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公司流通股质押给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前期股份质押的补充质押(详见编号为2017-065的公司公告)。本次质押期限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质押双方解除质押手续为止。上述质押已办理完成了相关手续。

(二)刘振东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81,742,6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6%。截至本公告日,刘振东先生已累计质押公司股份61,265,6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74.9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71%。

二、其他披露事项

(一)股份质押的目的

刘振东先生本次股份质押是对其前期股份质押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

(二)资金偿还能力

刘振东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良好,未来还款来源主要包括股票分红、投资收益等,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质押期限内,若出现平仓风险,刘振东先生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风险。上述质押事项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6日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 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 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 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三)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本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 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第十条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 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三)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六)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及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持有人的书面提议;

(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的书面提议。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 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 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五)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 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六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会议场 所由公司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七条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 会议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九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债券担保人(若有)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临时提案人、持有债券的比例和临时提案等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 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 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 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 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公司应积极配合召集人获取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通讯等 方式召开。

会议主持人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持人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持有的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七条 应召集人或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八条 会议召集人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 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及其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 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担保人(若有)、债券托管人以及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本次债券的其他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未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总额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 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一)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 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

(二)上述公司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监票人、计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本次可转债债券存续期及存续期届满后两年,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 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有 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应从本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七条 除未作特殊说明,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次债券: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次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已转为公司A股股票的债券;

(四)公司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四十九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 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生效。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7日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9-2021年)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因此现阶段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三)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变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征集股东意见。

(三)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对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进行提高的。

三、现金分红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应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低于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或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四、未来三年利润分配的规划和计划及其调整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改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三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度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如果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也可以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不变。

上述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或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公司当年净利润或净现金流入较上年下降超过20%。

董事会制定、修改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的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详细论述其原因及合理性,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五、本规划的实施时间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