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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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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9版)

(2)就其中23项承租物业,合计面积约为158,568.02平方米,该等租赁物业的主要用途为宿舍、办公、餐厅等。出租方提供了出租物业的产权证,出租方为产权人本人或者出租方已经取得产权人同意转租或授权出租人出租相应房屋的证明文件,或根据出租方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出租方拥有该等房屋的处分权,但暂未就该等租赁事项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或租赁备案登记的变更手续,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未规定租赁合同必须在登记后生效。

中国广核集团于2018年9月20日出具《关于与新股发行相关其他事项的承诺》,承诺“如因中广核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潜在租赁物业瑕疵导致中广核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法继续租赁或使用相关物业,由此给中广核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控股股东予以足额补偿。”

综上,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权依据相关租赁合同继续使用该等物业,该等租赁未进行租赁备案登记的情形,不会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3)就其中58项承租物业,合计面积约261,300.03平方米,该等租赁物业的主要用途为宿舍、办公等。出租方未能提供其拥有该等物业的权属证书及/或该等物业的所有权人同意转租或授权出租方出租该物业的证明文件,且未就该等租赁事项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承租的上述物业对应的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若出租方不拥有相关房屋的所有权,则出租方无权出租。此种情形下,若第三方提出权属主张,可能影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续承租该房屋。如因租赁物业权属瑕疵导致无法继续租赁时,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承租房屋存在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形,该等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未规定租赁合同必须在登记后生效。

中国广核集团于2018年9月20日出具《关于与新股发行相关其他事项的承诺》,承诺“如因中广核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潜在租赁物业瑕疵导致中广核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法继续租赁或使用相关物业,由此给中广核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控股股东予以足额补偿。”

综上,前述事宜不会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土地使用权情况

1、自有土地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土地共有200宗,面积合计约2,324.79万平方米,其中:

(1)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共计196宗,面积合计约2,165.16万平方米,均为出让用地,占本公司自有土地总面积的93.13%,其中,苏州院、中广研究院、工程公司拥有的面积共计74,777.85平方米的土地存在抵押的情形。

(2)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为4宗,面积约159.63万平方米,占本公司自有土地总面积的6.87%。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在办理、拟向有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规范该等用地情况。同时,中国广核集团于2018年9月20日出具《关于与新股发行相关其他事项的承诺》,承诺“若中广核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自有物业不规范情形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该等物业以从事正常业务经营,中国广核集团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安排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物业供相关公司经营使用等,促使各相关公司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中广核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其自有物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政府部门要求收回/拆除相关物业或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因相关物业瑕疵的整改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支出,中国广核集团愿意承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前述物业收回/拆除或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直接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免受损害。此外,中国广核集团将支持中广核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向相应方积极主张权利,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及保障中广核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

因此,前述事宜不会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租赁或承包土地情况

(1)阳江核电土地承包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阳江核电存在向阳东县东平镇瓦北村委会、阳东县东平镇允泊村委会等村集体组织承包林地,用于阳江核电厂区防护林的情形,承包面积共计2,399,200平方米。阳江核电已于2009年3月5日取得阳东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东林证字(2009)第00401号),证载面积为65亩,林地使用期限为49年;阳江核电已于2009年3月5日取得阳东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东林证字(2009)第00399号),证载面积为906.75亩和2,627.05亩,林地使用期限为49年。

(2)防城港核电土地租赁

防城港核电与东兴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约定东兴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将其所属土地位于东兴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内西北侧、厂区综合楼和篮球场北侧三角绿地地块租赁给防城港核电使用,用途为建设和运行辐射环境监测自动站,占地面积40-50平方米,使用期限为20年,自2014年5月8日至2034年5月8日止。该片土地的使用权人为东兴市自来水厂,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

防城港核电辐射环境监测自动站于2014年投入使用,系防城港核电环境监测设备,不属于核心生产设施。同时,若政府主管部门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防城港核电亦将尽快寻找其他替代土地以保证该辐射环境监测自动站的正常运行。

综上,防城港核电租赁划拨土地用于运行辐射环境监测自动站的情形,不会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3、临时用地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占有并使用的临时用地共计3处,面积合计1,948,018平方米,该等临时用地尚未取得延期批复。其中,中广核研究院已就其使用的面积为1,900平方米的临时用地,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签署《深圳市临时用地合同书》。该等临时用地主要为辅助配套设施用地,不涉及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前述情形不会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四)海域使用权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占有和使用海域共计24处,面积合计2,856.3507公顷。其中,22处海域,面积合计约2,772.9780公顷,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2处海域,面积合计约83.3727公顷,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在或拟申请办理该等海域的使用权证。同时,中国广核集团于2018年9月20日出具《关于与新股发行相关其他事项的承诺》,承诺“若中广核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其自有物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政府部门要求收回/拆除相关物业或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因相关物业瑕疵的整改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支出,中国广核集团愿意承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前述物业收回/拆除或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直接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免受损害。此外,中国广核集团将支持中广核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向相应方积极主张权利,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及保障中广核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

因此,前述事宜不会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知识产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依法单独及与其他方共有的注册商标共351项;在中国境内依法单独及与其他方共有的已授权专利共2,967项;在中国境内依法单独及与其他方共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936项及作品著作权共145项;在中国境内拥有域名共38项。具体情况请见《附件: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2014年11月21日,中国广核集团与本公司签署了《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许可协议》,中国广核集团同意将其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并领有《商标注册证》的商标,以及未来可能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商标注册机构注册的与“中广核”、“■”、“CGN”相关的商标(以下简称“许可商标”)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本公司使用,许可期限为自本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20年,本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可无偿使用所许可商标。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非专利技术主要为华龙一号技术、小型堆技术以及其他与主业相关的核心技术。

(六)本公司经营资质及特许经营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核电业务均已取得所必需的、相应的经营资质,其中主要资质如下表所列示:

注:宁德核电已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办理宁德核电3、4号机组的《民用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前述许可证正在申办过程中。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本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广核集团核电主业重组改制上市方案,本公司设立时,中国广核集团将其持有的全部在运核电项目、接近投产的核电项目、运营公司等其它专业化公司股权投入本公司,并委托本公司管理中国广核集团所持有的防城港核电、陆丰核电、咸宁核电、湖北核电、工程公司、台山核电及台山投股权,同时出具不竞争契据,以避免同业竞争。

报告期内,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与中国广核集团进行了以下资产重组:

(1)收购中国广核集团持有的台山核电12.5%股权及台山投60%股权;

(2)收购中国广核集团持有的防城港核电61%股权、陆丰核电100%股权及工程公司100%股权。

上述资产重组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股本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三)设立以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中国广核集团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中国广核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发起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四)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中国广核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存在核电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保留业务”)。位于中国境内的保留业务还处于相对早期或规划中,其中中广核台山第二核电有限公司、岭湾核电有限公司目前均处于前期规划阶段;安徽芜湖核电有限公司、咸宁核电有限公司、湖北核电有限公司、吉林核电有限公司、中广核韶关核电有限公司、中广核河北核电有限公司的核电项目均属于内陆核电,仍处在较早期的前期阶段,无明确时间表;惠州核电、苍南核电目前正在推进核电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尚未进行核岛首罐混凝土浇灌(即正式开工建设核电工程)。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等核电项目还需开展大量研究论证工作并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文件后方可开始正式进行核电站的工程建设。在此之前,该等核电项目还须被列入国家核电发展规划、明确技术路线及参考电站、完成初步安全分析报告、获得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批复、与社会公众就该核电项目沟通、确定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厂址及规划容量及首期建设的规模等。因此,在正式开工建设核电站前,该等核电项目还需要开展大量前期研究分析工作,并获得多个监管部门的批复。处于前期阶段的核电项目由于勘察、可行性研究等事项将产生一定的费用支出,但在建设规模、总投资额、审批及建设时间表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是否能够获批开工建造亦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核电站正式开工建设后,由于核电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并视核电项目采用的技术路线等情况,通常需要五年以上时间方可投入商业运营。中国广核集团已与发行人签署《委托管理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将其持有的惠州核电、苍南核电、咸宁核电、湖北核电等公司的股权委托给发行人管理。除了前述保留业务外,后续其他新的境内核电项目将由发行人设立项目公司主体及持股,主导进行前期研究及准备。此外,中国广核集团拟主导开发的境外核电项目处于前期可行性论证阶段,中国广核集团已根据不竞争契据征求发行人意见,发行人已决定不接受该等业务机会。境外核电项目所处电力销售市场及核电项目政府审批机制与中国境内完全不同,而发行人核电项目均处于中国境内,境外核电项目与发行人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综上,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中国广核集团拥有权益的该等保留业务尚未实际开展核电建设,不存在核能发电资产,也未实际经营核能发电业务,因此,中国广核集团拥有权益的保留业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中国广核集团拥有权益的该等保留业务尚未实际开展核电建设,不存在核能发电资产,也未实际经营核能发电业务,因此,中国广核集团拥有权益的保留业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2014年11月21日订立了不竞争契据及承诺;

2、2018年6月7日中国广核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2018年11月21日中国广核集团出具了《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三)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1、报告期内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1)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中,涉及主营业务收入的关联交易合计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①主营业务收入-提供建筑安装及设计服务

单位:万元

注:同类型交易系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提供建筑安装及设计服务。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收入-提供建筑安装及设计服务”类别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发行人与中国广核集团签订的《工程服务框架协议》及《工程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下,发行人提供的工程前期工作、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招标管理、物项销售等工程服务。

②主营业务收入-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注:同类型交易系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提供劳务。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收入-提供劳务”类别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1、发行人与中国广核集团签订的《技术支持与维修服务框架协议》下,发行人向中国广核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的生产培训、维修、生产准备、技术研究与专家支持等服务;2、发行人与中国广核集团签订的《工程服务框架协议》及《工程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下,发行人子公司工程公司向中国广核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及辅助设施设计与建造相关的工程服务。

③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及其他

单位:万元

注1:该公司为控股股东联营企业,属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国内会计准则范围内关联方,因此将其列于此处披露。

注2:同类型交易系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商品销售及其他。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及其他”类别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发行人与中国广核集团签订的《技术支持与维修服务框架协议》《工程服务框架协议》及《工程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下,发行人子公司工程公司、设计公司和进出口公司等向中国广核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销售相关设备及商品。

2018年、2017年及2016年,发行人与中广核国际发生的商品销售及其他的金额分别为18,483.90万元、1,639.52万元及0.84万元,上述交易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发行人子公司工程公司及设计公司为协助中广核国际子公司General nuclear system通过华龙一号技术在英国的通用设计技术审查(Generic Design Assessment,以下简称“GDA”项目)而提供的项目整体设计及专业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向中广核国际子公司Bradwell Power Generation Company Limited提供的关于英国项目前期的工程设计及专业技术支持等服务。报告期内,金额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为随着上述项目的推进,自2017年起有较多新增的工程设计建设及技术支持需求,因此工程公司、设计公司在2017年、2018年对中广核国际确认收入相应增加。

2018年、2017年及2016年,发行人与能之汇发生的商品销售及其他金额分别为4,008.43万元、825.54万元及9.26万元,此类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主要为发行人子公司中广核研究院对能之汇子公司中广核环境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无锡高新区固废综合处置示范项目等离子体设备成套服务,以及发行人子公司工程公司、设计公司向能之汇子公司广利核提供核电项目数字化仪控系统(DCS)及配套技术支持,非核领域控制系统及配套工程设计、行政物资、信息化、宣传及培训相关产品等。报告期内,金额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方面为中广核环境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因此其自2018年起才开始产生环保设备需求;另一方面为2017年以来广利核对合作研发设备、系统及其配套技术的需求增加。

④其他业务收入-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注:同类型交易系其他业务收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其他业务收入-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类别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发行人与中国广核集团签订的《综合服务补充协议》下,发行人向中国广核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行政物资处理、信息化、财务会计等服务。

⑤其他业务收入-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注:同类型交易系其他业务收入。

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其他业务收入-关联租赁”类别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发行人与中国广核集团签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下,发行人向中国广核集团提供的物业租赁服务。

⑥营业成本-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注:同类型交易系采购总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营业成本-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类别的关联交易主要为:1、发行人与中国广核集团签订的《核燃料物资供应与服务框架协议》及《核燃料物资供应与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下,发行人向铀业公司采购天然铀的供应及服务、核燃料总承包服务、乏燃料储运服务、其他核燃料物资供应与服务;2、发行人与中国广核集团签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下,发行人向中国广核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采购餐饮服务、物业服务、交通服务、公共物资供应、园林绿化服务、住宿及会务接待服务、办公支持、机电与水务运维、后勤服务管理全委托、其他综合服务;3、发行人与中国广核集团签订的《技术支持与维修服务框架协议》下,发行人向中国广核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采购备件服务、生产培训服务、维修服务、技术研究与专家支持服务。

⑦金融服务类关联交易

A.资金拆入

单位:万元

注1:华龙国际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合营公司,由于其也纳入《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内管理,故此节关于金融服务类关联交易的分析包括华龙国际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下同。

注2:同类型交易系资金拆入。

B.利息收入

单位:万元

注:同类型交易系利息收入。

C.利息支出

单位:万元

注:同类型交易系利息支出。

D.手续费支出

单位:万元

注:同类型交易系手续费支出。

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及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和中广核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存放的资金余额合计分别为人民币1,368,594.00万元、1,073,639.27万元及878,549.07万元,占本公司同期货币资金余额的比重分别为89.99%、86.68%及81.84%。报告期内,本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贷款。

本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中广核华盛投资有限公司的款项按约定收取存款利息。根据本公司与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续签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2018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中广核华盛投资有限公司的款项的利率不低于:1)中国广核集团其他附属公司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利率;以及2)四大商业银行向本公司提供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本公司已建立了严格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对包括关联方资金存放在内的金融服务进行监控,确保其定价严格按照前述规定执行。报告期内,本公司资金存放定价公允。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入、资金存放业务的变动明细如下:

A.资金拆入变动明细

单位:万元

注:中广核华盛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目前处于存续期的长期借款,其币种为欧元,53.98万元为外币折算差额。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B. 资金存放变动明细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⑧关联担保

A.作为被担保方

单位:万元

注1:于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及2016年12月31日,该项担保下结余的借款余额分别为300,000万元、300,000万元以及80,000万元。

注2:于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及2016年12月31日,该项担保下结余的借款余额分别为零、零以及39,600万元。

B.作为担保方:

报告期内,本公司作为担保方,未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关联担保。

(2)与合营及联营企业、其他主要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在与“与合营及联营企业,其他主要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中,涉及主营业务收入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及其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合营及联营企业、其他主要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①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电力

单位:万元

2018年、2017年及2016年,本公司与合营及联营企业、其他主要关联方“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电力”类关联交易占同类型交易的比例分别为11.74%、12.84%及18.38%;其中,同类型交易指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的销售电力。

根据香港核电售电合同,大亚湾核电所产生的电力向广东省及香港地区销售。向香港售电的电价按照考虑产能利用率、计划分售电量及年末结算调整的成本加成方式定价。

根据香港核电购电合同,大亚湾核电站将长期持续向港核投售电,因此上述关联交易将持续进行。

②主营业务收入-提供建筑安装及设计服务

单位:万元

2018年、2017年及2016年,本公司与合营及联营企业、其他主要关联方“主营业务收入-提供建筑安装及设计服务”类关联交易占同类型交易的比例分别为63.57%、66.15%及78.07%。其中,同类型交易指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建筑安装及设计服务。

服务费用(包括工程建设以及设备及建材采购相关费用)将按提供有关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成本及开支,经参考政府规定价格及政府指导价格、独立第三方供货商于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就类似标准服务收取的市场价格,以及经合资格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可能独立提供的任何概算而协议,且按不逊于合资格独立第三方机构所提供的概算厘定工程服务价格。

在核电站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公司是目前国内少数几家具有核电工程开发能力的核电建设公司之一,其掌握多项先进核电建设技术。为保证核电工程施工质量与技术要求,工程公司长期负责本公司及中国广核集团的核电工程建设,上述关联交易将在流程规范、价格公允的前提下持续进行。

③主营业务收入-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2018年、2017年及2016年,本公司与合营及联营企业、其他主要关联方“主营业务收入-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占同类型交易的比例分别为58.87%、57.73%及76.02%。其中,同类型交易指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提供劳务”类收入。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进行的此类关联交易,其交易内容主要为提供综合服务和技术支持与维修服务。其交易价格由相关方按照公允的原则进行协商,以提供有关服务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及费用为基础,并参考独立第三方于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类似性质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上述关联交易将在流程规范、价格公允的前提下持续进行。

④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及其他

单位:万元

2018年、2017年及2016年,本公司与合营及联营企业、其他主要关联方“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及其他”类关联交易占同类型交易的比例分别为10.75%、4.83%及2.65%。其中,同类型交易指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商品销售及其他”类收入。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进行的此类关联交易,其交易内容主要为提供综合服务和技术支持与维修服务。其交易价格由相关方按照公允的原则进行协商,以提供有关服务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及费用为基础,并参考独立第三方于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类似性质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上述关联交易将在流程规范、价格公允的前提下持续进行。

⑤其他业务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2018年、2017年及2016年,本公司与合营及联营企业、其他主要关联方“其他业务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占同类型交易的比例分别为15.87%、21.06%及17.35%。其中,同类型交易指本公司其他业务收入。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进行的此类关联交易,其交易内容主要为提供综合服务和技术支持与维修服务。其交易价格由相关方按照公允的原则进行协商,以提供有关服务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及费用为基础,并参考独立第三方于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类似性质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上述关联交易将在流程规范、价格公允的前提下持续进行。

⑥营业成本-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2018年、2017年及2016年,本公司与合营及联营企业、其他主要关联方“营业成本-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类关联交易占同类型交易的比例分别为5.90%、2.35%及3.64%。其中,同类型交易指本公司采购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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