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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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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
股份转让意向协议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19-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公告编号:临2019-052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

股份转让意向协议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新科技”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集团”或“转让方”)、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与邳州经济开发区经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邳州经发”)于2019年7月30日签署了附有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中新集团拟将其持有的85,360,808股(占中新科技总股本的28.4394%)中新科技股份转让予邳州经发。

同日,中新集团、陈德松、江珍慧与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融运”)签署了附有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中新集团拟将其持有的70,041,689股(占中新科技总股本的23.3356%)中新科技股份转让予江苏融运或其关联企业(即指江苏融运、江苏融运的关联企业或其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中新集团合计拟转让公司155,402,497股普通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1.77%。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控制权转让。本次签署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若交易双方均完成促使协议生效的条件,则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邳州经发持有上市公司28.4394%股权。根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邳州经发将获得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提名权,公司控股股东将由中新集团变更为邳州经发;江苏邳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邳州经发的唯一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陈德松、江珍慧变更为江苏邳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本次交易尚需中新集团、邳州经发、江苏融运与标的股份质押权人及相关债权人、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申请人就同意本次交易、解除标的股份质押、冻结安排达成书面协议。

4.本次交易尚需邳州经发、江苏融运或其关联企业、中新集团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尚需中新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豁免中新集团、陈德松、江珍慧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减持承诺和自愿锁定承诺;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尚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最终能否顺利实施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中新集团及陈德松、江珍慧在《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中向邳州经发和江苏融运承诺,中新科技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同时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于2019年9月10日前实际到位的条件下,中新科技2019年度第四季度实现的经营性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若中新科技2020年度至2022年度实际净利润之和未达到3亿元的,则中新集团及陈德松、江珍慧应向邳州经发和江苏融运进行补偿。

7.中新集团及陈德松、江珍慧可能存在因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

8.江苏融运或其关联企业拟与江苏徐州老工业基地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老工业基金”)、江苏盛世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参与本次交易。收购方中,老工业基金的内部投资决策尚未履行完毕,最终能否参与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

9.本次交易所涉及收购人邳州经发与江苏融运或其关联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构成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不涉及要约收购。

10.本次签署的附有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并未对交易对价进行最终确定,收购方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本次交易对价将最终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价格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1.公司将就本次交易事项履行分阶段披露原则,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公告。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9年7月30日,中新集团、陈德松、江珍慧与邳州经发签署附有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邳州经发拟以不超过88,200 万元的价格受让中新集团持有的公司85,360,808股普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394%;同日,中新集团、陈德松、江珍慧与江苏融运签署附有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江苏融运或其关联企业以不超过72,300万元的价格受让中新集团持有的公司70,041,689股普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356%。

交易完成后,邳州经发持有公司28.4394%股权。根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邳州经发将获得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提名权,因此邳州经发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江苏邳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邳州经发的唯一股东,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转让方与收购人持有公司权益的情况如下:

二、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1.收购人基本情况

(1)收购人邳州经发的基本情况

江苏邳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邳州经济开发区经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唯一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2)收购人江苏融运的基本情况

邳州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为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江苏融运或其关联企业拟与老工业基金、江苏盛世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参与本次交易,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2.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德松与江珍慧分别持有中新集团55%和45%股权,陈德松为中新集团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三、与邳州经发签署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7月30日,邳州经发与中新集团、陈德松、江珍慧签署附有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出让方):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收购人):邳州经济开发区经发建设有限公司

丙方一:陈德松

丙方二:江珍慧

丙方,指丙方一陈德松与丙方二江珍慧的合称;各方,为甲方、乙方与丙方的合称;一方,指甲方、乙方或丙方。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款

1.甲方同意以本协议约定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本协议约定条件受让标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将成为中新科技的控股股东。

2.各方同意,标的股份交易价款总额不超过88,200 万元。标的股份最终转让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3.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如中新科技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甲方现金分红,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应扣除标的股份已实现的现金分红金额。

4.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先决条件(经乙方书面豁免的除外):

(1)甲方和丙方未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重要陈述或保证(重要陈述或保证是指对于本协议的合同目的造成单独或合计500万元以上损失的情形的陈述和保证),除非该等违反获得乙方的书面豁免;

(2)过渡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标的股份已过户至乙方名下;

(4)中新科技位于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星明村集体土地的生产和物流配套用房已与出租方签订未来5年的续租合同。

(二)业绩承诺与补偿

1.各方同意,由丙方或提名人员担任总经理并组成总经理办公会负责经营管理,乙方及其提名、委派的人员在行使股东、董事、监事权利时应对丙方经营权予以支持,以便丙方在经营管理层面获得必要的资金、人员、资产等资源投入。

2.甲方和丙方承诺,中新科技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同时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于2019年9月10日前实际到位的条件下,中新科技2019年度第四季度实现的经营性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

3.若中新科技2020年度至2022年度实际净利润之和未达到3亿元的,则甲方和丙方应向乙方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期累计实际净利润)×55%

甲方和丙方应于业绩承诺期满后中新科技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60日内将补偿金额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若中新科技2020年度至2022年度实际净利润之和超过3亿元的,则乙方同意中新科技提取超额实现净利润的一定金额作为对中新科技经营管理团队的奖励,计入中新科技当期成本或费用。该等奖励相关的纳税义务由实际受益人自行承担。具体奖励对象名单及具体奖励方案由中新科技董事会确定。

四、与江苏融运签署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7月30日,江苏融运与中新集团、陈德松、江珍慧签署附有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出让方):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收购人):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一:陈德松

丙方二:江珍慧

丙方,指丙方一陈德松与丙方二江珍慧的合称;各方,为甲方、乙方与丙方的合称;一方,指甲方、乙方或丙方。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款

1.甲方同意以本协议约定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或其关联企业,乙方同意由乙方或其关联企业以本协议约定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各方同意,标的股份交易价款总额不超过72,300万元。标的股份最终转让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3.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如中新科技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甲方现金分红,则乙方或其关联企业应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应扣除标的股份已实现的现金分红金额。

4.乙方关联企业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先决条件(经乙方或其关联企业书面豁免的除外):

(1)甲方和丙方未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重要陈述或保证(重要陈述或保证是指对于本协议的合同目的造成单独或合计500万元以上损失的情形的陈述和保证),除非该等违反获得乙方的书面豁免;

(2)过渡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标的股份已过户至乙方或其关联企业名下;

(4)中新科技位于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星明村集体土地的生产和物流配套用房已与出租方签订未来5年的续租合同。

(二)业绩承诺与补偿

1.各方同意,由丙方或提名人员担任总经理并组成总经理办公会负责经营管理,乙方或其关联企业及其提名、委派的人员在行使股东、董事、监事权利时应对丙方经营权予以支持,以便丙方在经营管理层面获得必要的资金、人员、资产等资源投入。

2.甲方和丙方承诺,中新科技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同时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于2019年9月10日前实际到位的条件下,中新科技2019年度第四季度实现的经营性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

3.若中新科技2020年度至2022年度实际净利润之和未达到3亿元的,则甲方和丙方应向乙方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期累计实际净利润)×45%

甲方和丙方应于业绩承诺期满后中新科技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60日内将补偿金额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或其关联企业。

若中新科技2020年度至2022年度实际净利润之和超过3亿元的,则乙方或其关联企业同意中新科技提取超额实现净利润的一定金额作为对中新科技经营管理团队的奖励,计入中新科技当期成本或费用。该等奖励相关的纳税义务由实际受益人自行承担。具体奖励对象名单及具体奖励方案由中新科技董事会确定。

五、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公司控制关系结构图

本次交易完成后,邳州经发持有公司28.4394%股权。根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邳州经发将获得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提名权,因此邳州经发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江苏邳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邳州经发的唯一股东,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六、重要风险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的交易双方均涉及多项内外部审批和条件,尚需履行如下相关程序:

1.本次交易尚需中新集团、邳州经发、江苏融运与标的股份质押权人及相关债权人、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申请人就同意本次交易、解除标的股份质押、冻结安排达成书面协议。

2.本次交易尚需邳州经发、江苏融运或其关联企业、中新集团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尚需中新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豁免中新集团、陈德松、江珍慧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减持承诺和自愿锁定承诺。

3.江苏融运或其关联企业拟与老工业基金、江苏盛世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参与本次交易。收购方中,老工业基金的内部投资决策尚未履行完毕,最终能否参与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尚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最终能否顺利实施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本次签署的附有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并未对交易对价进行最终确定,收购方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本次交易对价将最终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价格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若交易各方未能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如本次权益变动最终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生效并完成交割,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公司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分阶段披露原则,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19-053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9日以电话、书面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19年7月29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如遇紧急事项,在全体董事均能参加会议的前提下,可以在紧急事项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通知全体董事并召集会议。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德松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承诺和自愿锁定承诺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承诺和自愿锁定承诺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陈德松、江珍慧、林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供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19-054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7月29日以电话、口头等方式通知,于2019年7月29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如遇紧急事项,在全体监事均能参加会议的前提下,可以在紧急事项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通知全体监事并召集会议。本次监事会应出席董事3名,实际出席董事3名。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诚祥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和自愿锁定承诺的议案》。

监事会审核认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股份减持承诺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本次豁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豁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承诺和自愿锁定承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公告编号:临2019-055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

减持和自愿锁定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产业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与邳州经济开发区经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邳州经发”)于2019年7月30日签署了附有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中新产业集团拟将其持有的85,360,808股(占中新科技总股本的28.4394%)中新科技股份转让予邳州经发。同日,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与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融运”)签署了附有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中新产业集团拟将其持有的70,041,689股(占中新科技总股本的23.3356%)中新科技股份转让予江苏融运或其关联企业(即指江苏融运、江苏融运的关联企业或其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中新产业集团合计拟转让公司155,402,497股普通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1.77%。

为保障本次股权转让的顺利实施,公司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先生、江珍慧女士向公司发来《关于申请豁免股份减持承诺和自愿锁定承诺的申请》,申请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豁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和自愿锁定承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该等豁免承诺履行事宜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2019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承诺事项的内容

(一)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先生、江珍慧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了股份减持承诺和自愿锁定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的股份减持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中新产业集团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满时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每次减持时,中新产业集团将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的股份减持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陈德松或江珍慧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满时其分别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每次减持时,陈德松或江珍慧将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承诺:(1)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机构/人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则本机构/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除此之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德松、江珍慧还分别承诺: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中新产业集团增持计划实施结果中所作的股份减持承诺

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7),中新产业集团于2019年3月21日完成增持计划,并承诺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截至目前,中新产业集团及陈德松、江珍慧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减持承诺和自愿锁定承诺内容

(一)申请豁免的承诺内容

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减持承诺和自愿锁定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的股份减持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中新产业集团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满时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

2.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的股份减持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陈德松或江珍慧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满时其分别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

3.陈德松、江珍慧的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陈德松先生、江珍慧女士分别承诺:在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三年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中新产业集团增持计划实施结果中所作的股份减持承诺

中新产业集团于2019年3月21日完成增持计划,并承诺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二)申请豁免的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向公司申请豁免履行上述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向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并能引领公司更好发展的战略投资者转让公司的控制权。

三、豁免承诺背景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5),2018年度及2019年1月-4月期间公司发生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相关关联方承诺自2019年4月26日起1个月内归还非经营性占用的资金及利息,同时公司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德松先生、江珍慧女士一并承诺若关联方未如期将占用的资金及利息退还至中新科技,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先生、江珍慧女士将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弥补关联方间接占用的资金,切实维护全体投资人的权益。基于公司关联方未能在1个月的承诺期限内及时归还占款及利息,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先生、江珍慧女士正在履行股权转让承诺,于2019年7月30日与股权受让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上述豁免承诺仅针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在本次股权转让交割完成后,股权受让方将承接中新产业集团本次豁免事项所涉及的承诺义务,继续履行不低于中新产业集团承诺标准的股份减持义务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要求的股份锁定义务;陈德松、江珍慧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次豁免承诺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申请豁免股份减持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控制权转让事项将引入资金实力较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引领公司更好地发展,豁免承诺事项有利于保障本次股权转让事宜顺利落地;公司尽早收回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资金及利息,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能力,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保证本次股权转让事宜顺利落地,保证上市公司尽快收回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资金及利息,维护公司及全体中小股东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豁免事项。本次豁免事项仅针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在本次股权转让交割完成后,股权受让方将全面承接中新产业集团本次豁免事项所涉及的承诺义务,继续履行不低于中新产业集团承诺标准的股份减持义务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要求的股份锁定义务;陈德松、江珍慧将继续履行本次豁免事项所涉及的承诺。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股份减持承诺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本次豁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豁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承诺和自愿锁定承诺。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股份减持承诺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本次豁免事项仅针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在本次股权转让交割完成后,股权受让方将承接中新产业集团本次豁免事项所涉及的承诺义务,继续履行承诺;陈德松、江珍慧将继续履行本次豁免事项所涉及的承诺。

本次豁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有条件豁免公司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股份减持承诺和自愿锁定承诺。上述豁免承诺仅限于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如果本次股权受让方未满足承接中新产业集团上述承诺义务及相关股份锁定要求的,或者存在其他未能全面履行本次股权转让合同情形的,或者本次股权转让未能完成交割的,中新产业集团及陈德松、江珍慧的上述承诺豁免应立即终止且全面充分恢复上述股份减持和股份锁定的承诺。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19-057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新增11起案件分别处于立案、调解等阶段,因本次累计诉讼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而同步进行披露。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为被告。

● 新增涉案的金额:累计为人民币110,868,595.2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分别处于立案、调解等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诉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于近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材料,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新科技与杭州联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年6月12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7月17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联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1984号,法定代表人:郭阳生。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内容

2017年起,被告中新科技多次与原告合作,签订《购销合同》,要求原告为其提供柔性扁平线、按键遥控线等产品,原告即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供货。2018年6月3日,原被告经过对账,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401,601.63元货款。同时,订单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90天,现已逾期。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新科技向原告支付货款1,401,601.63元及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1日利息为94,672.18元,上述款项合计为1,496,273.8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01,601.63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中新科技与惠州三华工业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立案受理时间:2019年7月19日。

司法确认调解时间:2019年7月19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惠州三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14小区,法定代表人:任传海。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裁定内容

惠州三华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华工业”)与中新科技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7月4日经椒江区法院诉讼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申请人中新科技应支付申请人三华工业货款共计948,472.90元,于2019年8月底前支付310,000元,于2019年9月底前支付310,000元,余款328,472.90元于2019年10月底前付清;申请人三华工业自愿放弃其余请求;(2)若申请人中新科技任一期逾期支付,则申请人三华工业有权要求申请人中新科技随时付清全部货款948,472.90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年7月19日,经椒江区法院审查,作出如下裁定:申请人三华工业与中新科技于2019年7月4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48,472.9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司法确认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三)中新科技与东莞市健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立案受理时间:2019年7月16日。

司法确认调解时间:2019年7月16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健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宏业北十五路1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徐健。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裁定内容

东莞市健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豪光电”)与中新科技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7月4日经椒江区法院诉讼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申请人中新科技于2019年8月底前支付申请人健豪光电货款384,466.30元;申请人健豪光电自愿放弃其余请求;(2)若申请人中新科技逾期支付,则申请人健豪光电有权要求申请人中新科技随时付清全部货款384,466.30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年7月16日,经椒江区法院审查,作出如下裁定:申请人健豪光电与中新科技于2019年7月4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84,466.3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司法确认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四)中新科技与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案件

1.中新科技与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案号为(2019)沪0118民初11627号的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年6月12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6月14日。

审理机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杨崇军。

被告1: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2:陈德松,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号。

被告3:江珍慧,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22弄**号***室。

被告4: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5:温岭市江连塑料厂(普通合伙),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石桥头镇河北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林福英。

(2)本次诉讼事实与内容

2018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5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5将其与被告l之间供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保理合同同时约定陈德松、江珍慧、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5在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保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差额承兑保证函》。

2018年8月3日,被告5向被告l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第4条约定原告受让应收账款后,有权在被告1“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贵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时,保理商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向贵方提前主张债权”。被告l同日签署了《买方确认意见》,同意《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就相关应收账款转让所作出的各项安排和约定,并承诺遵守其中所载各项指示。被告2、被告3、被告4作为保证人分别签署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保证之差额承兑担保函》。各保证人承诺就汇票记载的承兑金额和被告l因违约产 生的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文件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8月6日向被告5支付保理融资款人民币900万元。经查,被告l自2019年起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被告2、被告3、被告4也涉及多个重大诉讼执行案件。原告债权已无法得到保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l偿付保理融资款1,000万元及利息;2)被告2、被告3、被告4就上述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5在被告1未能偿付本金900万元、利息858,333.33元(截至2019年6月11日)、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日0.05%计算)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4)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上述五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中新科技与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案号为(2019)沪0118民初11628号的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年6月12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6月18日。

审理机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杨崇军。

被告1: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2:陈德松,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号。

被告3:江珍慧,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22弄**号***室。

被告4: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5:台州市浩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东厂区2幢2楼,法定代表人:曹永煜。

(2)本次诉讼事实与内容

2018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5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5将其与被告l之间供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保理合同同时约定陈德松、江珍慧、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5在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保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差额承兑保证函》。

2018年8月3日,被告5向被告l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第4条约定原告受让应收账款后,有权在被告1“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贵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时,保理商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向贵方提前主张债权”。被告l同日签署了《买方确认意见》,同意《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就相关应收账款转让所作出的各项安排和约定,并承诺遵守其中所载各项指示。被告2、被告3、被告4作为保证人分别签署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保证之差额承兑担保函》。各保证人承诺就汇票记载的承兑金额和被告l因违约产 生的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文件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8月6日向被告5支付保理融资款人民币2,700万元。经查,被告l自2019年起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被告2、被告3、被告4也涉及多个重大诉讼执行案件。原告债权已无法得到保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l偿付保理融资款3,000万元及利息;2)被告2、被告3、被告4就上述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5在被告1未能偿付本金2,700万元、利息2,575,000元(截至2019年6月11日)、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日0.05%计算)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4)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上述五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中新科技与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案号为(2019)沪0118民初11629号的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年6月12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6月17日。

审理机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杨崇军。

被告1: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2:陈德松,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号。

被告3:江珍慧,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22弄**号***室。

被告4: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5:台州奥利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西洋村前谢70号,法定代表人:黄彩平。

(2)本次诉讼事实与内容

2018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5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5将其与被告l之间供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保理合同同时约定陈德松、江珍慧、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5在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保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差额承兑保证函》。

2018年8月3日,被告5向被告l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第4条约定原告受让应收账款后,有权在被告1“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贵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时,保理商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向贵方提前主张债权”。被告l同日签署了《买方确认意见》,同意《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就相关应收账款转让所作出的各项安排和约定,并承诺遵守其中所载各项指示。被告2、被告3、被告4作为保证人分别签署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保证之差额承兑担保函》。各保证人承诺就汇票记载的承兑金额和被告l因违约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文件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8月6日向被告5支付保理融资款人民币1,800万元。经查,被告l自2019年起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被告2、被告3、被告4也涉及多个重大诉讼执行案件。原告债权已无法得到保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l偿付保理融资款2,000万元及利息;2)被告2、被告3、被告4就上述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5在被告1未能偿付本金1,800万元、利息1,716,666.67元(截至2019年6月11日)、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日0.05%计算)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4)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上述五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中新科技与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案号为(2019)沪0118民初11630号的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年6月12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6月17日。

审理机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杨崇军。

被告1: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2:陈德松,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号。

被告3:江珍慧,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22弄**号***室。

被告4: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5:台州耀德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洞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军荣。

(2)本次诉讼事实与内容

2018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5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5将其与被告l之间供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保理合同同时约定陈德松、江珍慧、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5在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保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差额承兑保证函》。

2018年8月3日,被告5向被告l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第4条约定原告受让应收账款后,有权在被告1“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贵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时,保理商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向贵方提前主张债权”。被告l同日签署了《买方确认意见》,同意《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就相关应收账款转让所作出的各项安排和约定,并承诺遵守其中所载各项指示。被告2、被告3、被告4作为保证人分别签署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保证之差额承兑担保函》。各保证人承诺就汇票记载的承兑金额和被告l因违约产 生的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文件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8月6日向被告5支付保理融资款人民币3,600万元。经查,被告l自2019年起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被告2、被告3、被告4也涉及多个重大诉讼执行案件。原告债权已无法得到保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l偿付保理融资款4,000万元及利息;2)被告2、被告3、被告4就上述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5在被告1未能偿付本金3,600万元、利息(截止至2019年6月11日)、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日0.05%计算)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4)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上述五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中新科技与宁波新晟电器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年6月23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6月28日。

执行冻结裁定时间:2019年7月1日。

民事调解时间:2019年7月26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波新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余姚市泗门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新泉。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内容

原告被告是合作单位,原告向被告供应插头电源线,自双方业务往来至2018年10月31日,经双方核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52,022.13元,对账后被告又向原告采购了价值681,209.48元的货物,也陆续付款2,519,000.01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914,231.6元。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914,231.6元,并赔付自起诉日至付清之日的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裁定内容

宁波新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晟电器”)因与中新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8日向椒江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新科技名下银行存款1,914,231.6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椒江区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新科技名下银行存款1,914,231.6元,期限为一年。

4.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调解内容

新晟电器与中新科技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7月26日经椒江区法院诉讼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被告中新科技分期支付给原告新晟电器货款1,878,128.41元及诉讼费用损失15,852元,于2019年9月底前支付货款626,042元,于2019年10月底前支付货款626,042元,于2019年11月底前支付货款626,044.41元及诉讼费用损失15,852元;原告新晟电器自愿放弃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2)如被告中新科技未按上述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新晟电器有权就货款1,878,128.41元的未付部分及以该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损失15,852元的未付部分一并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10,852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52元,由原告新晟电器负担。

5.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78,128.41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六)中新科技与广德博亚新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立案受理时间:2019年7月15日。

司法确认调解时间:2019年7月15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德博亚新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规划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竺剑如。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裁定内容

广德博亚新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亚新星”)与中新科技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7月15日经椒江区法院诉讼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申请人中新科技应支付申请人博亚新星货款1,005,078.69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405,078.69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余款300,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博亚新星自愿放弃其余请求;(2)若申请人中新科技任一期逾期支付,则申请人博亚新星有权要求申请人中新科技随时付清全部货款1,005,078.69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年7月15日,经椒江区法院审查,作出如下裁定:申请人博亚新星与中新科技于2019年7月1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05,078.69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司法确认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七)中新国际电子与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立案受理时间:2019年6月3日。

执行冻结裁定时间:2019年7月18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洪树鸿。

被告: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2.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裁定内容

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美电子”)与中新国际电子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5月22日经椒江区法院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申请人中新国际电子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若美电子货款413,211.88元;申请人若美电子自愿放弃其余请求;(2)若申请人中新国际电子逾期支付,则申请人若美电子有权要求申请人中新国际电子随时付清全部货款413,211.88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年6月3日,经椒江区法院审查,作出如下裁定:申请人若美电子与中新国际电子于2019年5月22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2019年7月18日,椒江区法院作出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国际电子银行存款人民币415,458.7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4.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15,458.72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八)中新科技与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立案受理时间:2019年7月1日。

司法确认调解时间:2019年7月1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振安科技工业园A7厂房,法定代表人:李学军。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裁定内容

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源电子”)与中新科技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6月19日经椒江区法院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申请人中新科技应支付申请人奥源电子货款4,835,388.55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1,61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1,610,000元,余款1,615,388.55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奥源电子自愿放弃其余请求;(2)申请人中新科技任一期逾期支付,则申请人奥源电子有权要求申请人中新科技随时付清全部货款4,835,388.55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年7月1日,经椒江区法院审查,作出如下裁定:申请人奥源电子与中新科技于2019年6月19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835,388.55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司法确认调解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披露38起诉讼案件(包含正在执行冻结案件),涉案金额累计为207,027,895.95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另有1起诉前财产保全涉及冻结应收债权692,025,600元,公司若收到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等材料,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7月3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涉诉及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9)、《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3)。根据公司最新收到的民事调解书等诉讼法律文件,现将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新科技与宁波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9)。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宁波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立光电”)因与公司存在定作合同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2019年7月11日,经椒江区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新科技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鸿立光电模具款302,000元;2)原告鸿立光电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如被告中新科技未按约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鸿立光电有权按模具款302,000元及以11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的未付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案件受理费2,96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02,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二)中新科技与东莞市一好电子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3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3)。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东莞市一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好电子”)因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2019年7月9日,经椒江区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新科技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一好电子货款64,442.11元,原告一好电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汇款至账户名东莞市一好电子有限公司,开户行东莞银行****支行,账号5500******1346);2)如被告中新科技未按上述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一好电子有权对被告中新科技就货款64,442.11元的未付部分款项及以该未付部分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一并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731元(已减半),由被告中新科技负担;4)双方均一致同意,本协调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4,442.11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三)中新科技与无锡茂丰电器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9)。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无锡茂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茂丰”)因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2019年7月17日,经椒江区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新科技分三期支付给原告无锡茂丰货款2,896,890.09元及诉讼损失19,988元,合计2,916,878.09元;第一期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货款1,000,000元及诉讼损失19,988元,第二期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货款1,000,000元,第三期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剩余货款896,890.09元;原告无锡茂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期款项按照先付诉讼费损失后付货款的顺序进行抵扣,款项汇至账户名无锡茂丰电器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无锡**支行,账号5157****9152);2)如被告中新科技未按上述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无锡茂丰有权对被告就货款2,896,890.09元、该款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诉讼费损失19,988元扣除已付款项后一并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14,988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88元,由原告无锡茂丰负担;4)双方均一致同意,本协调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896,890.09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四)中新科技与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9)。

2.本次诉讼的民事判决情况

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远集团”)因与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2019年7月24日,经椒江区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中新科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方远集团工程款14,119,334.47元及该款项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原告方远集团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工程款14,119,334.47元在原告方远集团所施工的中新科技智能产业园一期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3)驳回原告方远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37元(已减半,原告方远集团已预交),由原告方远集团负担8,215元,被告中新科技负担52,122元。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119,334.47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案件如若不再出现其他诉讼进展,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五)中新科技、中新国际电子与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3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3)。

2.本次诉讼的民事裁定情况

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平波电子”)因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

2019年7月25日,东莞平波电子向椒江区法院提出撤回对中新科技起诉的申请。椒江区法院作出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平波电子撤回对被告中新科技的起诉。

同日,在椒江区法院的调节下,东莞平波电子与中新国际电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新国际电子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东莞平波电子货款1,066,476.93元,原告东莞平波电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如被告中新国际电子未按约全面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东莞平波电子有权就货款1,066,476.93元及该款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未付部分一并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7,4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25元,由被告中新国际电子负担(限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至法院账户)。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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