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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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暨上市公告

2019-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50 证券简称:科林电气 公告编号:2019-038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886,6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465%。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9年8月8日。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2018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拟向34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257,500股,授予价格为8.27元/股,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8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25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网站等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6月26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18年7月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一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8年7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257,500股股调整为 2,237,500股,并确定向33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237,500股,授予日为2018年7月16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2018年7月27日,公司完成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公司股份总数增加至162,245,500股。

2019年7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因从公司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21,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105元/股(另加上同期银行利息及分红税款);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其余325名激励对象可予以解锁,解锁数量886,6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62,245,500股的0.5465%。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均已达成,除因离职的6名对象需回购注销外,其余325名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可以解锁,解锁数量为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0%。

三、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注:上述解锁不包含因离职不符合解锁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公司将对其已获授尚未解锁的21,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8月8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为:886,600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回购价格调整、回购的相关事项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除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进行回购外,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授权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