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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9-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版)

注:发行人现有股东中存在同名的情况,两位陈平分别系发起人股东和2015年1月入股之股东,因此本上市公告书中特以陈平*指代2015年1月入股之股东,以示区别。

(二)本次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32,468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985.0114万股

二、发行价格:19.83元/股

三、发行市盈率:22.98倍

四、每股面值:1元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对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298.4114万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向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2,686.6万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90%。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弃购股数合计83,996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192.78万元。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31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303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为5,010.04万元,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二)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1.68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八、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54,182.74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3.14元(按照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新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86元(按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0388号),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19年1-3月的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9年1-3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4426号的《审阅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内容。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基本保持稳定,经营情况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生产运营情况、销售规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对2019年1-6月的经营业绩进行了合理预计,具体如下:营业收入为33,373.99万元至36,887.04万元,同比增长4.09%至15.0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53.66万元至8,348.79万元,同比增长28.67%至42.2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91.86万元至6,512.06万元,同比增长40.28%至55.05%。

公司预计2019年1-6月不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情况。前述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国信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本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承担的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存放在该专户内。

2、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开户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盼、陈航飞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6、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行/本公司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资金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资金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信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资金监管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在该期间内未召开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0571-87004962

传真:0571-85316108

保荐代表人:顾盼、陈航飞

联系人:顾盼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柯力传感申请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柯力传感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柯力传感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