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8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9-113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复药01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复药01

债券代码:155067 债券简称:18复药02

债券代码:155068 债券简称:18复药03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12日

● 本次付息日:2019年8月13日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发行的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8复药01”)将于2019年8月13日支付自2018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8复药01

3、债券代码:143422

4、发行总额:人民币13亿元

5、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10%,在存续期内前三年(即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2日)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三年末,发行人可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8年8月13日

9、付息日:2019年至2023年期间每年的8月13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债券持有人在本期债券存续的第三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期间每年的8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2023年8月13日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若债券持有人在本期债券存续的第三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8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18复药01”的票面利率为5.10%,每手“18复药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12日

2、本次付息日:2019年8月13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8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8复药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其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发行人最迟在本次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次付息金额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利息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上述债券利息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居民企业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宜山路1289号A楼

联系人:张祥

联系电话:021-33987030

邮政编码:200233

2、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人:陆晓静、郑云桥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2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