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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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9-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维维股份

股票代码:600300

信息披露义务人: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通讯地址: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9年8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维维股份中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履行本报告书中所涉及义务的能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自身发展需要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自本次权益变动起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55,019.1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91%。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2019年8月2日维维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新盛集团转让所持上市公司28,424万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转让价格为3.36元/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维维集团持有上市公司26,595.15万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91%,新盛集团持有上市公司28,424万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一)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维维股份28,424万股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质押情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维维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479,041,64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8.65%)质押给相关方,且目前仍处于质押状态。

(二)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新盛集团拥有对受让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维维集团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针对目标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他任何权利。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交易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

(三)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转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未就转让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作出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交易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交易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维维集团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可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特此公告。

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崔桂亮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崔桂亮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崔桂亮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