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8月8日

查看其他日期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监高减持计划时间过半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9-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19-51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监高减持计划时间过半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吴玉熙、吴国森、方锡权、王志华、董世豪、吴晓波、洪仁贵、骆百能、梅松林、李少波先生及丁红莉、戴享珍女士计划于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窗口期不得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291,3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4%。具体内容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部分董监高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吴玉熙、吴国森、方锡权、王志华、董世豪、吴晓波、洪仁贵、骆百能、梅松林、李少波先生及丁红莉、戴享珍女士在减持计划区间内均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拟减持股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