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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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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19-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版)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八、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安信证券微芯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具体名称:安信证券微芯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 获配股票数量:5,000,000股

(三) 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10%

(四) 获配金额:10,215.00万元

(五) 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六) 管理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 实际支配主体: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 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

九、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200.00万股

(四)获配金额:4,086.00万元

(五)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4.00%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5,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2.20%,全部为公司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0.43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467.51倍(每股收益按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5.89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0437元/股(按本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47元/股(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18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2,1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4,518.82万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8月6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90034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8月6日止,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0,000,000.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410,000,000.0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7,631.18万元,具体如下:

每股发行费用为1.53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4,518.82万元。

十一、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7,993户。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4.0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25,128,144,0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2,956.25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8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5093890%,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2,784,542股,放弃认购数量15,458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0,20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30,20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5,458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90340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详见附件),公司上市后半年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2019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9年1-6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资产负债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三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19年1-6月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采购及销售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生产运营情况、销售规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9年6月30日,公司流动负债较上年末增加6,949.78万元,增幅85.24%以及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较上年末增加6.03%,增至17.11%,增幅较大的主要原因系公司2019年1-6月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2019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358.78万元,增幅31.60%,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31.75%,增幅较大的原因系公司本期营业收入增加导致经营性收益增加以及本期收到及使用的政府补助金额及理财产品收益等非经常性损益较2018年同期减少所致。

2019年1-6月,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639.20万元,增幅为71.27%,增幅较大的原因系公司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三、2019年1-9月经营情况预计

公司所处行业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销售计划,公司预计2019年1-9月的经营情况良好。上述估计不构成公司对2019年1-9月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若实际业绩情况与上述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微芯药业有限公司已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03040160000270666,截至2019年8月6日,专户余额为956,532,6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接收和存储,以及本次募投项目之“创新药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如有存单,在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濮宋涛、叶清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微芯药业有限公司

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丁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鉴于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创新药研发中心和区域总部项目”实施主体为乙方,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039293403003937576,截至2019年8月6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创新药研发中心和区域总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承诺如有存单,在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濮宋涛、叶清文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和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按约定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丙方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和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5楼

电话:021-35082189

保荐代表人:叶清文(021-35082189)、濮宋涛(021-35082898)

项目协办人:陈飞燕

其他经办人员:柴柯辰、陈盎然、胡家彬、李啸寒、郭祥利、蒋凌萍、李天健、于冬梅

三、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叶清文先生:安信证券生命健康行业组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2012年至今供职于安信证券,担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另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核心成员参与或负责多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和重大资产购买项目。

濮宋涛先生:安信证券生命健康行业组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2008年至今供职于安信证券,先后担任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股东XIANPING LU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海德睿达、海德睿远、海德鑫成、海粤门、海德睿博、海德康成以及公司股东博奥生物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公司其他股东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黎建勋、海鸥、沈建华、周可祥、山松、潘德思、宁志强、李志斌、赵疏梅、佘亮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IANPING LU及其一致行动人海德睿达、海德睿远、海德鑫成、海粤门、海德睿博、海德康成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本企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六)公司5%以上股东博奥生物、萍乡永智、LAV One、Vertex、德同新能、德同凯得、德同富坤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100%;同时,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本企业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企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外籍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或

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①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下转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