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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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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19-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版)

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签署《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上市(以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本公司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严格依照《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7、控股股东、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控股股东、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将严格依照《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XIANPING LU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IANPING LU承诺

1、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全体董事承诺

1、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公司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保荐机构已对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发行人评估机构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IANPING LU及其一致行动人海粤门、海德睿达、海德睿远、海德鑫成、海德睿博、海德康成、其他主要股东博奥生物、萍乡永智、LAV One、Vertex、德同新能、德同凯得、德同富坤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将承诺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

1、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XIANPING LU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微芯生物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微芯生物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微芯生物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微芯生物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从微芯生物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微芯生物所有。

(三)海粤门、海德睿达、海德睿远、海德鑫成、海德睿博、海德康成、其他主要股东博奥生物、萍乡永智、LAV One、Vertex、德同新能、德同凯得、德同富坤

1、如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微芯生物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微芯生物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微芯生物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微芯生物有权扣减本企业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微芯生物所有。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微芯生物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微芯生物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微芯生物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微芯生物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微芯生物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微芯生物股份,微芯生物有权扣减本人从微芯生物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微芯生物所有。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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