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8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9-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19-11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64号和[2019]16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决定书[2019]164号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日常监管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截至2018年底你公司资金被你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逾2亿元、违规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逾11亿元,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且你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等事项。

二、你公司2018年年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对2.48亿元预付款项、0.72亿元其他应收款(往来款)的可收回性、3.92亿元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克拉美”)股权转让款的可收回性等存疑事项。

三、你公司在2018年10月31日披露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中,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4.66亿元至亏损3.95亿元;在2019年2月28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修正2018年净利润为亏损13.88亿元;2019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净利润再次修正为亏损16.15亿元。你公司对业绩进行重大修正,主要原因为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未及时、充分考虑商誉及其他资产减值损失等明显事项影响。

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勤勉地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你公司董事会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等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明确时间进度表。公司董事会决议、清理进展等情况应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依据合同协议有关条款或采取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必要法律手段对前述预付款项、其他应收账款及股权转让款及时清收、追偿,并明确时间进度表。

四、你公司应夯实财务会计基础,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在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及时修正并客观披露修正原因。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2019]166号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关注到,2019年3月4日,你公司披露《发行股份吸收合并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公司分别与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桥机器厂”)、王磊及天津迪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诺投资”)签署了《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3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3月28日,你公司披露了对重组问询的回复,称截至问询函回复日,本次重组项目进展顺利。4月2日,你公司披露称因各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的核心交易条件未能满足及达成一致意见,迪诺投资决定单方终止《股份转让协议》,并向汉桥机器厂发出《终止通知》。经核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推进发行股份吸收合并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不准确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股份转让协议》的重大进展信息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有关条款规定,若在重组预案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你公司未终止与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小贷”)签订《委托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赫投资”)承担的担保责任,则迪诺投资有权单方面终止股权转让交易。2019年3月15日,你公司、首赫投资及相关方与武汉小贷签署《债务重组协议》约定,首赫投资将于2019年4月15日前解除你公司上述担保义务。但该《债务重组协议》迪诺投资没有参与签署,你公司也未能提供迪诺投资认可该重组协议的法律依据,不构成《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你公司在预案披露10个工作日内未解除相关担保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触发了《股份转让协议》终止条件的生效,重组事项已可宣告终止。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重大变化,也未作相关风险提示,存在重大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

二、3月28日你公司回复重组问询函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你公司称“经汉桥机器厂与迪诺投资协商一致”,允许汉桥机器厂分期支付2亿元偿债保证金。但你公司未能提供汉桥机器厂与迪诺投资就偿债保证金支付达成一致的依据;且汉桥机器厂与迪诺投资在3月30日至31日就支付进度等细节仍在反复沟通,直至4月2日迪诺投资发出终止通知,宣布终止《股份转让协议》。该通知明确指出,“汉桥机器厂无支付能力足额支付2亿元的偿债保证金”。以上反映出汉桥机器厂与迪诺投资就偿债保证金支付仍存在分歧。故你公司上述关于偿债保证金支付情况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问题。

二是如前所述,你公司在预案披露10个工作日内未解除相关担保义务的行为已触发了《股份转让协议》终止条件的生效,但你公司仅简单称迪诺投资已知悉公司与有关方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的进展,回避了客观事实情况。且自2018 年年底你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风险爆发以来,我局已持续督促你公司尽快解除违规担保,但你公司一直未取得任何进展,反而被查明的违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超过11亿元。以上反映出你公司及首赫投资对担保的解除能力存在极大不确定性,你公司称首赫投资将在4月15日前解除相关担保的说法也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谨记和坚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推动大股东和公司全体董监高常怀敬畏之心,强化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将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按期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对外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