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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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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9-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3版)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华泰证券

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

(2018年第11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作为“某发行人2018年度第五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牵头主承销商,项目发行过程中,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同时,华泰证券在债务融资工具项目管理、内部审批、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内部控制机制运行不良。

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2018年第11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给予华泰证券警告处分,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给予直接责任人刘强严重警告处分,并认定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期限为三年;给予次要责任人薛韬警告处分,并认定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期限为一年。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公司,认为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对公司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上述通告对该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中泰证券

2019年4月12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督导的挂牌公司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迪数字)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温迪数字以未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相关定期报告收入确认依据,导致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应收账款、虚增营业收、虚增利润总额。

二、临时报告虚假记载。2016年12月30日,温迪数字发布了《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1),称将2015年、2016年签订的9份业务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4,000万元打包转让给广州市我最红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我最红投资)。经查,上述所称的拟出售资产系上述9份虚假合同形成的虚假应收账款债权。温迪数字在《出售资产的公告》披露前已知悉相关合同为虚假合同的情况下,与我最红投资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债权转让协议,所披露的公告与事实不符。

三、重大信息未及时披露

1.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2016年11月11日,温迪数字与吴某昕签订《赔偿协议》和《还款承诺书》,该协议涉及温迪数字遭受重大损失和可能取得大额赔偿等重要事项,且所涉金额超过2015年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上述协议签订时未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2016年12月6日,吴某昕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荔湾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赔偿协议》和《还款承诺书》。2017年4月20日左右,温迪数字收到法院传票。上述诉讼涉案金额为4000万元,占温迪数字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7291.63万元的54.86%,构成重大诉讼事项。温迪数字未及时对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温迪数字控股股东关丽芬将其持有的28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54%),质押给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质押期限为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质押股份用于个人借款。对上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的情况,温迪数字未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中泰证券作为温迪数字主办券商,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7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中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作为主办券商,你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等业务规则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包括持续督导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特此告诫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公司,认为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对公司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上述通告对该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注:其他为物业收益权投资。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投资顾问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初费和月费;

11、基金的资产评估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封闭运作期内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本基金的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投资顾问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投资顾问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投资顾问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场外申购、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1年以365天记)。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原公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在“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3、在“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4、在“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5、在“第九部分基金封闭运作期内的投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6、在“第二十四部分其他披露事项”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