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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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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怡亚通 证券代码:002183 公告编号:2019-197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8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会议于2019年8月19日下午2:30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3号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1栋1楼0116会议室召开。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年8月19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8月18日至8月19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8日下午15:00至8月19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3号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1栋1楼0116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5、参加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伟民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人,代表股东2名,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166,711,01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85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89,420,60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345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10人,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556,131,6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6.199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67,9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456%。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通过《关于终止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389,383,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901%;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62%;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6.0120%;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2.4796%;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1.5084%。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深圳市怡亚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6,093,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931%;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3、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京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4,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262%;反对9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17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4、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向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4,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262%;反对9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17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5、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卓诚数码电器有限公司向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4,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262%;反对9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17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6、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百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4,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262%;反对9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17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7、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向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4,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262%;反对9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17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8、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向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4,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262%;反对9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17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9、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索嘉贸易有限公司向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4,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262%;反对9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17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10、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千诚电器有限公司向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4,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262%;反对9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17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11、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百诚音响工程有限公司向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4,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262%;反对9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17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12、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省嘉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6,093,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931%;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13、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市怡亚通仙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6,093,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931%;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14、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市骏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4,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262%;反对9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17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15、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6,093,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931%;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16、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和乐金凯达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5,164,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262%;反对9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17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