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8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9-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控股 公告编号:2019-070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程春、程梅于2015年1月29日签订了《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春、程梅关于烟台伟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协议》”), 并于2015年8月完成烟台伟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伟岸”或“目标公司”)100%股权收购。根据烟台伟岸2015年度-2017年度业绩完成情况,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烟台伟岸原控股股东程春需对公司进行补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仲裁委”)提交了以程春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2018年3月27日,公司收到国际仲裁委下达的《仲裁通知》【(2018)中国贸仲京字第 02538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年 3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4)。

近日,公司收到国际仲裁委下达的《裁决书》【(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97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裁决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区蜀西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

被申请人:程春

2、仲裁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程春以及案外人程梅就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事宜于2015年1月29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本案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已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绩承诺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目标公司需按《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条款,但目标公司未按约定完成相关事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本案仲裁。

3、仲裁请求

(1)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润承诺补偿款,合计人民币459,384,792.59元。

(2)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减值测试补偿与利润承诺补偿差额款,合计人民币170,629,707.41元。

(3)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仲裁案支出的法律服务费,合计人民币2,000,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4、仲裁裁决

(1)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利润承诺补偿款合计人民币459,384,792.59元。

(2)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减值测试补偿与利润承诺补偿差额款合计人民币103,861,033.88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法律服务费合计人民币1,500,000元。

(4)本案审计费为人民币420,000元,由被申请人及申请人各承担50%,即双方各承担人民币210,000元。由于该费用已由被申请人全额预缴,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10,000元。

(5)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4,070,040元,由申请人承担10%,即人民币407,00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90%,即人民币3,663,036元。该笔仲裁费已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全额仲裁预付金等额冲抵,因此,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663,036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裁决日期为2019年8月15日,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合计人民币568,198,862.47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的30天内支付完毕。此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告披露前十二个月以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仲裁、诉讼事项如下: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如本期或者后期执行顺利收回相关款项,将对公司本期或者后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实际执行收到的金额为准。

2、上述仲裁裁决事项的执行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97号】。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