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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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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2019-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9版)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集合计划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集合计划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指《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日,原《国泰君安明星价值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30、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日:指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国泰君安明星价值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生效至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集合计划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管理人所管理的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38、申购:指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集合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换: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照集合计划合同和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管理人管理的、某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换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集合计划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集合计划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集合计划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48、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49、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方式,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不可抗力:指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管理人

一、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资管)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A10室

设立日期:2010年8月27日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园路111号

联系电话:38676999

联系人: 李艳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龚德雄先生,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浦东营业部副主任、投资调研科科长、证券部副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党委委员、副总裁、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总裁,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泰君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长。

蒋忆明先生,男,1963年11月出生,博士。历任君安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国泰君安证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副总裁,本公司董事。

聂小刚先生,男,1972年5月出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8年加入国泰证券,历任国泰证券发行二部项目经理,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助理董事,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办公室副经理,营销管理总部经理、机构客户部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兼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国泰君安证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兼战略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

2、监事

傅南平先生,男,1962年10月出生,经济学博士。1992年5月担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总经理,1995年5月起任原君安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企业融资总部常务董事、副总监、机构客户服务总部副总经理、深圳总部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本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陶耿先生,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科员,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机构处主任科员、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基金监管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裁。

叶明先生,男,1976年8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1995年7月入职原国泰证券,1999年7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先后担任计划财务部副经理、资金清算总部总经理助理、营运中心副总经理;2010年8月起加入本公司,历任营运总监兼任营运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履职合规总监职责,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兼任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

胡旭鹏先生,男,1975年10月出生,法学博士,中共党员。1995年8月至1999年8月任职于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2002年7月任职于中国光大银行,任总行法务专员;2004年4月起加入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法务主管、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自2007年12月起,历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控官、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等职;2013年2月加入本公司;2013年7月起任本公司副总裁。

吴楠女士,女,1970年12月出生,经济学硕士,拥有22年从业经验。1992年7月任职于深圳发展银行,1997年1月加入君安证券,1999年8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2010年10月进入本公司担任总裁助理兼北京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裁。

周诗宇先生,男,汉族,1971年出生,学士学位,拥有21年从业经验。1994年7月加入君安证券,1999年8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2013年10月进入本公司担任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裁。

成飞先生,男,汉族,1983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2006年7月入职国泰君安证券固定收益证券总部研究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0年10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裁助理,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李艳女士,女,汉族,1974年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FRM,中共党员。2001年3月入职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证券投资总部高级经理、创新产品总部高级经理、研究所金融工程部负责人、基金评价研究中心副总经理、创新发展总部总经理兼基金评价研究中心总经理,2015年9月加入本公司担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4、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经理

张骏,CFA,18年从业经历,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学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证券投资总部执行董事、证券及衍生品投资总部董事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权益与衍生品部总经理、“君得明”(原名:“明星价值”)、“君得鑫”、“君享弘利”系列等投资经理。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卓越的选股能力,业绩优秀,风格稳健。

周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硕士,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与衍生品部高级投资经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资深研究员。具有8年从业经验,2018年8月担任“君得鑫”投资主办。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成飞,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陈亮,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张骏,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权益与衍生品部总经理。

王红莲,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孙佳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权益与衍生品部总监。

李劲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机构金融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集合计划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管理人承诺

1、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集合计划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利用集合计划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集合计划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集合计划投资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集合计划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集合计划资产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

2、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及风险管理部,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第四部分 托管人

一、托管人情况

(一)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103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2777.81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管理人和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A10室

设立日期:2010年8月27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园路111号

联系电话:021-3867-6999

联系人:李艳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设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联系电话:63639681

联系人:刘昭宇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时,将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进行公告。

二、集合计划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0938828

联系人:张喆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集合计划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丁鹏飞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斐、丁鹏飞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国泰君安明星价值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国泰君安明星价值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09年11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215号文核准设立,自2010年1月8日起开始募集,于2010年2月8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0年2月12日正式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30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的规定,国泰君安明星价值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19年8月30日起,《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原《国泰君安明星价值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或者终止集合计划合同等,并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管理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管理人不得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集合计划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集合计划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5、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1)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2)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日计算。未计入集合计划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且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假设申购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147.57份的集合计划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0元,假设申购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集合计划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0=5,500,000元

申购份额=5,500,000/1.0500=5,238,095.24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假设申购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5,238,095.24份集合计划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集合计划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集合计划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当投资者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扣除应计提的其他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例:某持有人赎回5万份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为5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1.0500=52,500元

赎回费用=52,500×1.50%=787.50 元

净赎回金额=52,500-787.50=51,712.50 元

即:持有人赎回5万份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为5日,假设赎回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51,712.50 元。

3、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

T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T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T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权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申购申请。

7、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集合计划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内的集合计划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则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换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集合计划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间的转换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集合计划的转托管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管理人可受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过户登记。管理人拟受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根据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管理人办理其他集合计划业务,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利用管理人的研究优势,主要投资于具备持续增长能力的优秀企业,并通过宏观、市场和价值分析,捕捉价值型公司(价值公司)的投资机会。通过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和股票组合,力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比例为5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采取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辅之以管理人自行开发的数量化辅助模型,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本集合计划将从分析集合计划投资者行为特点和需求入手,确定流动性需求,并将其作为资产配置和构建投资组合的一个约束条件,同时配合大额退出的制度安排,使投资组合能够满足流动性需要。

2、股票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采取的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本集合计划将从行业配置策略和公司精选两方面进行具体股票筛选,并基于此形成两级股票池。

1)行业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行业景气程度,以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基础,挑选出以下行业:

增长前景持续向好的行业或处于周期景气复苏上升期的行业;

随GDP增长、居民收入提高以及城市化过程出现重大机遇的行业;

宏观经济调整周期内仍有稳定增长的行业;

受益于人民币升值周期和经济结构性调整的行业。

2)公司股票精选策略

本集合计划结合使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方面的方法精选符合条件的股票。本集合计划定量分析使用的指标包括成长指标、价值指标和盈利指标,针对不同行业采取相应的估值方法。同时,本集合计划对精选公司使用内部的企业竞争力分析等方法进行定性分析,结合行业估值模型来考察个股的基本面,并判断企业是否具备以下特征:

行业地位突出、有市场定价能力,主营业务鲜明且具备核心竞争力;

公司治理结构比较规范,管理能力较强;

有合理的可持续的盈利模式;

具备长远规划;

注重股东长期回报;

有一定的自主品牌和创新能力;

财务状况稳健,现金流良好。

3、组合调整策略

本集合计划采用两级仓位配置策略确定股票的仓位。股票总仓位包含基本仓位和动态仓位两部分。其中,基本仓位一般保持在50%左右,主要投资增长明确、可长期持有的成长股(即明星股)和估值便宜、有一定行业发展机遇的价值股(即价值股)。动态仓位主要体现策略研究和行业研究的成果,通过宏观、市场流动性和行为金融分析,选择具有阶段性机会的蓝筹股和主题股票,以期通过灵活的动态仓位调整策略,体现研究价值,获得超额收益。但从整体而言,产品仓位会较为稳定在一个合适的水平,年均换手率也将明显低于同类产品,从而更好地体现研究和长期投资的价值。

4、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集合计划以套期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集合计划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并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较好的特点对冲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将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本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运用国债期货对冲风险。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对债券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分析,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发挥国债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灵活运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收益率曲线平坦、陡峭等形态变化的风险、对冲关键期限利率波动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5、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以实现组合增值的目标。

(1)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下转5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