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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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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1012 公司简称:隆基股份

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不适用

关于逾期债项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国内光伏行业重新回到高质量发展轨道,全球光伏产业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在海外市场需求快速增长的驱动下,光伏发电应用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目前光伏在全球很多国家和地区已成为最便宜的电力能源,在全球光伏项目招标中,已有多地可实现平价上网。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发布的行业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全球新增装机约47GW,其中海外市场新增装机占总装机量的75%左右,光伏发电在有效改善能源安全、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方面的作用愈发突出,大力发展光伏发电已成为全球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

2019年5月3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启动了平价上网和国家补贴竞价配置工作,行业发展的市场化导向更加明确,补贴退坡信号更加清晰。下半年,随着补贴项目、平价项目相继落地,国内市场有望恢复,预计2019全年将达到40GW以上,我国光伏制造业整体仍将保持平稳增长。

2019年上半年,公司生产经营整体平稳,各项经营指标完成良好。报告期内,受益于高效单晶产品需求旺盛及海外需求的提升,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11,138.15万元,同比增长41.0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200,958.78万元,同比增长53.76%,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9,636.78万元,同比增长59.15%;综合毛利率26.22%,同比增加3.6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0.71%,同比增加1.87个百分点;此外,公司继续保持稳健经营,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结构,资产负债率为56.54%,较2018年末下降1.04个百分点。具体完成工作如下:

1、海外市场拓展成效显著,单晶市场份额快速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以提升客户价值为核心,积极适应市场变化,调整营销策略,加强重点区域销售和营销管理,主要产品单晶硅片和组件销量同比大幅增长。2019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单晶硅片对外销售21.48亿片,同比增长183 %,自用7.95亿片;实现单晶组件对外销售3,193MW,同比增长21%,自用265MW;实现单晶电池对外销售712MW。报告期内,公司海外市场拓展成效显著,组件产品海外销售占比快速提升,销售区域进一步扩大,海外收入增长明显,2019年1-6月公司海外单晶组件对外销售达到2,423MW,同比增长252%,占单晶组件对外销售总量的76%。在公司的引领下,随着单晶产品性价比优势的进一步凸显,全球单晶市场份额持续提升,根据PV InfoLink机构2019年7月的数据,预计2019年全球单晶市场占有率将提升至62%,未来还将进一步增长。

2、继续深化产品领先战略,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产品性能和服务

公司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出发点,持续关注客户需求,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品价值的不断提升。2019年上半年,公司研发投入累计7.81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5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获得各类已授权专利568项。公司在拉晶、切片、电池、组件、装备与信息化等研发方向均按计划推进并取得预期进展,新技术和产品储备充足。拉晶切片环节,在品质提升、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并已在各生产基地推广应用;协同设备厂商开发各类定制化设备,降低设备投资,延长设备生命周期;不断提升产线信息化、自动化与智能化水平,持续降低人工成本。电池组件方面,公司始终围绕提质增效的总体思路,开发出第三代PERC电池,单/双面电池转换效率提升0.3%以上。公司于2019年6月上海SNEC展会上,向全球发布了高效、高可靠、高性价比的M6硅片和Hi-Mo4组件新品,不断满足市场对于高效产品的需求,有效引领和推动了产业链综合成本和度电成本的进一步下降,推进行业平价上网进程。

3、加快产能项目建设和提升,保障市场高效单晶产能供应

根据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产品产能规划》,在2018年底单晶产能基础上,公司计划单晶硅棒/硅片产能2021年底达到65GW,单晶电池片产能2021年底达到20GW,单晶组件产能2021年底达到30GW,其中硅片产能根据目前建设进度预计2020年底可达到65GW,较原规划时间提前1年。为了保障高效单晶产品的市场需求,公司加快各项产能建设速度。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楚雄年产10GW单晶硅片项目(一期)和滁州5GW组件项目已完工,云南二期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加速推进,单晶产能规模优势进一步巩固,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高效单晶产能供应。此外,公司通过设备改造、工艺改进、管理提升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了产品的非硅成本,2019年1-6月硅片非硅成本同比下降31.75%。

4、赋能赋权,激发组织活力,推进精益化管理,提高组织效率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和人员数量的不断扩大,组织效率和运营质量需要及时跟进才能保障业务的快速发展。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开展“赋能、赋权、激发活力”的管理活动,通过运用内核管理方式,赋予各业务单元决策权并进行考核,对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提升管理人员的效率和员工积极性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以“强体系、促精益、立标杆、共增值”引导制造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公司在生产、计划、研发等各个环节推进管理体系建设和流程制度优化,发现问题逐一落实,取得了多方面的阶段性成果,组织效率和运营指标提升明显,其中2019年第二季度较第一季度的存货周转天数环比减少18天,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环比减少19天。

3.2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依据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以及2017年5月2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 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 8号)(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要求企业对2019 年1 月1 日至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 年1 月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 9号)(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要求企业对2019 年1 月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 月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金融工具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①公司将持有的具有战略投资意图、非交易性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由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列报。

公司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资产负债表项目2019年年初数调整如下:

单位:元

②公司将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实际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对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公司将该应收款项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进行组合,并基于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等,对该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进行估计如下:

a.电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变更前后具体情况:

b.企业客户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变更前后具体情况:

(2)财务报表格式变更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八条之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资产负债表项目2019年年初数调整如下:

单位:元

3.3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119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隆基转债”赎回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19年9月3日

● 赎回价格:100.42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19年9月4日

●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隆基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隆基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隆基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24.26元/股),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赎回条款。

2019年8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隆基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隆基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隆基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隆基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已满足“隆基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9年9月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隆基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0.42元/张(面值)。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票面利率为0.5%;

计息天数自上一个付息日2018年11月1日至本次赎回登记日2019年9月3日(算头不算尾)共306天;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100×0.5%×306/365=0.42元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42=100.42元/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004.2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1,003.3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1,004.2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千元可转债派发赎回金额为1,004.20元人民币。

(四)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隆基转债”赎回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隆基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9年9月4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隆基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本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19年9月4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隆基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9年9月4日)起,“隆基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29-81566863

咨询邮箱:longi-board@longigroup.com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120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钟宝申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投资建设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泰州年产5GW单晶组件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投资建设泰州年产5GW单晶组件项目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第六、七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121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2019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会议于2019年8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戚承军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2、我们保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3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和个人业绩未达到解锁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回购注销条件,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及财务报表格式要求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122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15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76,885,645.00股新股。本公司已于2015年6月12日实际发行股票128,104,575.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30元,收到股东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1,959,999,997.5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1,919,971,892.97元,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6月1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01730008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2016年8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16年9月5日经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鉴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已建设完毕并结项,为最大程度地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高对股东的回报,公司将西安隆基年产1.15GW切片项目以及无锡隆基年产850MW切片项目(均为银川隆基年产2GW切片变更后项目,请详见下述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情况)结余资金8,119.23万元(包含“银川隆基年产2GW切片项目”变更前未划转至“西安隆基年产1.15GW切片项目”和“无锡隆基年产850MW切片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372.26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8,122.20万元差额2.97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宁夏隆基年产1GW单晶硅棒项目于2018年2月建设完毕后,募集资金账户形成项目结余资金6,832.71万元及结余累计利息净收入947.50万元,鉴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完成并结项,上述结余资金低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将上述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详见公司2018年5月29日公告《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495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9,935,588股新股。本公司已于2016年9月1日实际发行股票209,859,154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20元,收到股东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2,979,999,986.8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2,942,240,127.78元。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9月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01730019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2017年12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18年2月6日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鉴于公司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项目已建设完毕并结项,为最大程度地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高对股东的回报,公司将上述项目结余资金563.89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570.32万元差额6.43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PERC电池项目于2018年3月建设完毕后,募集资金账户结余累计利息净收入2,012.41万元,鉴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完成并结项,上述结余资金低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将上述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详见公司2018年5月29日公告《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三)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94号文核准,本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2,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8亿元,期限6年,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2,761,260,000.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1月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01290004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四)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02号文核准,隆基股份向截至 2019 年 4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隆基股份全体股东(总股份 2,790,803,535 股),按照每 10 股配 3股的比例配售 A 股股份,配股价格为 4.65 元/股,最终本次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833,419,462 股,募集资金总额 387,540.0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738.33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82,801.72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4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瑞华验字[2019]02360004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2019年度配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7日、2015年10月30日公司(甲方)及其全资子公司(丁方)先后与协议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其中公司是指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别指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无锡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协议银行是指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宁县支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保荐机构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王延翔、葛体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和农业银行中宁支行,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6年9月12日、2016年10月18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泰州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丁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王延翔、姜志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1月24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丁方)先后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其中全资子公司分别指保山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王延翔、姜志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 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公司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四)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9 年 5 月 7 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丁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其中全资子公司分别指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 2018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姜志刚、徐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18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 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 2018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2018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 2018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存放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1、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60,836,872.81元和158,692.53元分别投入银川隆基年产1.2GW单晶硅棒项目和银川隆基年产2GW切片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1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5]01730038号《关于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5年7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0,995,565.34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2015年7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00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将于2016年7月14日到期。截至2016年7月5日,公司已将该笔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2015年9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60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将于2016年9月14日到期。截至2016年9月9日,上述资金已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2016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4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将于2017年7月10日到期。截至2017年7月10日,上述资金已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2015年7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该项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2)2016年7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该项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3)2017年7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

截至2017年12月20日,公司所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6、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7、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16年8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16年9月5日经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西安隆基年产1.15GW切片项目产生节余资金6,685.14万元、无锡隆基年产850MW切片项目节余资金1,061.83万元及“银川隆基年产2GW切片项目”变更前未划转至“西安隆基年产1.15GW切片项目”和“无锡隆基年产850MW切片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372.26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宁夏隆基年产1GW单晶硅棒项目于2018年2月建设完毕后,募集资金账户形成项目结余资金6,832.71万元及结余累计利息净收入947.50万元,鉴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完成并结项,上述结余资金低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将上述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1、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3)。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780,936,788.85元和150,687,743.86元分别投入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PERC电池项目和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27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6]01730043号《关于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6年10月27日,隆基股份第三届董事会 2016年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31,624,532.71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7年3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00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18年3月29日,公司实际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3亿元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2016年9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

(2)2017年9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九个月内有效,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

截至2018年3月26日,公司所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6、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7、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17年12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18年2月6日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决定将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项目结项后,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累计利息净收入563.89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PERC电池项目于2018年3月建设完毕后,募集资金账户结余累计利息净收入2,012.41万元,鉴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完成并结项,上述结余资金低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将上述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三)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5)。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75,791,495.99元和938,284,458.86元分别投入保山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项目和银川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5GW单晶硅片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11月17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7]01290002号《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7年11月24日,隆基股份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14,075,954.8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8年8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4.00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19年6月27日,上述4亿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借款已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无。

5、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6、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7、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无。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1、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7)。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9年度配股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46,135,805.88元和403,195,869.13元分别投入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和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3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9]02360029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9年 6月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549,331,675.01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无。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无。

5、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6、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7、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无。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1)2015年9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银川隆基2GW切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15年10月16日经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将银川隆基2GW单晶硅片项目的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使用西安隆基和无锡隆基现有厂房;同时由于切片机选型调整,公司拟采购新型金刚线切片机以提升生产效率、提升产品品质,将原采购124台切片机购置计划变更为采购94台新型切片机,并相应调整相关辅助设备采购计划。项目总投资额由80,810.00万元变更为69,856.00万元,减少自有资金投资额10,954.0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不变仍为56,000.00万元。

(2)2016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宁夏隆基 800MW 单晶硅棒项目的议案》,并于2016年11月14日经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将宁夏隆基 800MW 项目的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租赁厂房实施;同时,由于技术升级及工艺改进,单晶炉生产效率显著提升,变更220台单晶炉购置计划为192台,并相应调整相关辅助设备采购计划。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不变的情况下,产能规模目标将由原年产800MW单晶硅棒提升至1GW单晶硅棒。

(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无。

(三)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无。

(四)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无。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表1: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9年1-6月

编制单位: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下转142版)